司法制度学法政分院梁美英第五章执行制度第三节民事执行制度第一节执行制度概述第二节监狱制度第四节其他执行制度第五节执行制度的完善第一节执行制度概述一、执行制度的概念(一)执行的概念:人民法院及其他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执行权,实现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活动。(二)执行的特征:1、执行机关的特定性;2、执行根据的有效性;3、执行程序的法定型;4、执行措施的强制性。(三)执行制度:关于国家执行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总和,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执行制度概述二、执行制度的种类刑事执行行政执行民事执行人民法院统一行使1、人民法院2、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1、法院: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2、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3、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第一节执行制度概述三、执行制度的原则(一)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1、概念:执行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执行根据、执行程序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要合法。执行根据要合法;执行程序要合法;执行措施要合法。第一节执行制度概述(二)执行制度的具体原则执行制度具体原则监狱执行制度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民事执行制度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经济性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1、概念:又称执行有限原则,指法院进行民事执行的对象是有限制的。2、含义:(1)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物和行为,不能是人身;(2)对物的执行,范围上也是有限的: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或必需品。(女子未按时还房贷乘飞机出行被拘留)(法院拘留被执行人强制腾房)第二节监狱制度一、监狱概述(一)监狱的概念1、广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押罪犯或强制罪犯劳动的场所:判处自由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死刑犯判决后拘押等候处罚的场所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羁押场所2、狭义:国家基于刑罚目的而设置的关押改造被判处自由刑罪犯的机构和场所。我国监狱法: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第二节监狱制度(二)监狱的任务:1、正确执行刑罚;2、惩罚罪犯;3、改造罪犯;4、预防和减少犯罪。(三)监狱的种类1、(成年犯)监狱2、未成年犯管教所(14—18周岁)拘役所看守所第二节监狱制度(四)监狱的设置1、监狱和少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其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2、监狱: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和其他监狱管理人员监狱警察: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3、少管所:所长1人,副所长若干,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和其他管教人员。(五)监狱的管理体制1、司法部——监狱管理局2、省级司法厅、局——省级监狱管理局第二节监狱制度二、刑罚执行(一)概念:1、广义:国家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践的活动。(1)生命刑:死刑立即执行、死缓(2)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3)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2、狭义:监狱对自由刑的执行。第二节监狱制度(二)内容:1、收监(收押)2、对罪犯申诉、控告的处理3、监外执行4、减刑5、假释6、释放和安置减刑1、概念:2、减刑的条件:(1)刑罚要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实质要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程序:(1)监狱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2)法院自收到建议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裁定,情况复杂或特殊的可延长1月;(3)减刑裁定的副本应抄送人民检察院4、死缓犯的减刑:(1)条件: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程序:监狱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当地高院裁定假释1、概念:2、条件:(1)刑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时间:执行原判刑期1/2(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无期徒刑);有例外(3)实质要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程序:(1)监狱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法院在1月内审查裁定(特殊或复杂的可延1月)(3)假释裁定的副本应抄送人民检察院(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监外执行1、概念:罪犯具有法定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2、条件:(1)刑罚:有期徒刑、拘役(2)情形: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3、程序:(1)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2)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3)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第二节监狱制度三、狱政管理(一)概念: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工作。(二)内容:1、分押分管: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理(1)成年男犯、女犯、未成年犯(2)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2、警戒(1)概念:为了防止和制止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暴乱及狱外不法分子的袭击,而实施的防范戒备活动(2)内容:内管、外警、群众联防第二节监狱制度3、戒具和武器的使用(1)手铐、脚镣: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罪犯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2)电击警棍追捕逃犯遇有抗拒时处理罪犯暴动、骚乱、聚众闹监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遇到罪犯行凶报复或袭击,需要自卫时(3)警绳在追捕逃犯时可使用但在劳改场所内禁止使用警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对老病残犯人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时间:除判处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第二节监狱制度4、通信和会见(打开QQ看家人看守所推出“视频会见”)5、生活和卫生6、奖惩7、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三节民事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概述1、概念: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司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2、开始执行的条件:有生效的执行根据;执行根据须有给付内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预交执行费;法院对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第三节民事执行制度二、民事执行制度的内容(一)执行机构:——法院内部设置的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二)执行管辖1、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2、生效的支付令——制作支付令的法院;3、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作出裁定的法院;4、国内仲裁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5、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案件的中院;第三节民事执行制度6、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7、民事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管辖法院的,当事人自由选择。若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8、基层和中院管辖的案件,特殊情况下可报请上级法院执行;9、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10、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管辖权的中院;11、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考考你1、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0.5.1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2000.5.1日张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张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法院执行?()A.公证处所在地法院B.张某财产所在地法院C.王某住所地法院D.张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法院2、夏某诉吴某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后,判决吴某赔偿夏某8000元。吴某不服,依法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吴某的上诉。经查,夏某居住在甲市B区,吴某在甲市C区某银行有存款。该生效判决可以由哪个法院执行()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D.甲市C区人民法院考考你3、北京仲裁委员会就海淀区的甲公司和东城区的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做出裁决,根据该裁决,乙应当向甲支付50万元货款。乙始终没有履行义务,故甲先后向东城区法院和乙公司货品仓库所在地的昌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法院均受理了。问本案应当由哪一法院执行?()A.东城区法院B.昌平区法院C.东城区法院和昌平区法院共同管辖D.北京市一中院4.经仲裁机构仲裁的经济纠纷,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A.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B.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C.做出裁决的仲裁机构D.公证机关第三节民事执行制度(三)执行异议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该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申明不服的方式和程序。2、案外人异议: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主体,认为自己对正在执行的标的具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向民事执行机构申明不服的方式和程序。民诉227: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民事执行制度(四)执行担保和承担1、执行担保:民事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为请求暂时停止执行而向民事执行机构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机构决定暂缓执行的执行制度。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2、执行承担:执行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要由其他主体履行的一种制度。第三节民事执行制度(五)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1、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2、协助执行: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院通知协助执行(六)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1、执行和解:执行中,执行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的最终目的是结束执行程序,但从实际运作程序看,执行和解是执行阻却的原因之一;和解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但已履行部分应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第三节民事执行制度2、执行回转: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民事执行机构根据原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原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所得财产及孳息部分或全部退给原被执行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考考你1.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列哪一项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2、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