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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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规定承运人收取运费后,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2、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类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散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货运输合同公共运输合同和私人运输合同■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提单(BillofLading)(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正面是以表格形式记载的货物信息,如货物名称、标志、包装状态、数量、表面状况等,背面是一些密密麻麻的权利义务条款。•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货物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物权凭证)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提单的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shippedB/L),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B/L),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不清洁提单(uncleanB/L),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non-negotiableB/L),是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提单(negotiableB/L),是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不经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orderB/L),是指托运人在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直达提单(directB/L),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是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是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payableatdestinationB/L),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例1】某轮将15,000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60公斤咖啡豆,其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首先,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问题】•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2、承运人是否应对数量的短少承担责任?•解析:本案涉及的正是承运人与运输合同的第三方提单的善意受让人,即收货人的关系。承运人既然没有在提单上进行记载,即应认为货物没有出现案中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单对托运人:初步证据对提单受让人:最终证据•【例2】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第68题多选)•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AC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适航义务(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管货义务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航行过失免责);▲(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海难;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5)战争;(6)公敌行为;(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8)检疫限制、扣押;(9)罢工;(10)暴动和骚乱;(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4)货物包装不良;(15)唛头不清、不当;(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18)合理绕航。《海商法》第51条▲•【例3】“泰坦号”货轮承运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大雾,但船长因饮酒未下令减速前进,结果导致船舶触礁,数箱货物受损。后在上海港进港时,引航员错误判断来船意图,未及时采取避碰措施,导致“泰坦号”与他船发生碰撞,又有10个集装箱落水。对这些损失,“泰坦号”所属甲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解析:不承担责任。船长和引水员的过失均属于航行过失,可以免责。↑•【例4】“Hoyanger”轮将一批苹果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处于毁损状态。货方认为,货损是由于货箱堆装的间隔不充足也不统一,影响了冷藏舱内的冷气流通,因而导致货损,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船方认为,货物装船、堆存及冷藏均依适当程序和标准办理,舱内冷气流通也充足,到货情况不佳属于苹果在装船时过熟所致。货方则称,苹果在装船之前已作过数次检验,其结果显示苹果情况良好,并无过熟现象。•法院认为,承运人已证明苹果到港时的不良状况是其装船前过熟无法承受为期45天的海上航程所致。而此项过熟状态,对于对鲜果生理情况缺乏专门知识的一般检验人员而言并不显著。承运人已证明其损坏的发生不是由于堆存的不当或冷藏的不足。最后判苹果过熟构成《海牙规则》所称的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或缺陷,承运人可以免责。↑•【例5】本案货方Gosse公司在1925年2月6日将5808箱铁皮装上承运人(Canadian公司的“CanadianHighlander”轮,该船从英国的Swansea出发,目的港是加拿大的温哥华。•航行途中,该船与德国Brunswick码头相撞,由于装铁皮的货舱受损,因此需要进行修理。在随后的修理过程中由于船员和修理人员的疏忽没能用防水帆布罩盖货舱,使雨水注入货舱。该轮最后到达温哥华时,货物已因淡水而湿损惨重。因此货方根据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向船方提起赔偿诉讼,要求船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货方认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显然本案船方由于疏忽没有能够谨慎地保管和照顾货物,致使货物受到雨水的侵蚀,因此应当承担责任。•船方则认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者不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本案是由于船的修理打开了货舱的防水布而又由于船员的疏忽没能及时盖紧防水布,致使雨水进入货舱所导致的损失,因此船方可以根据航行过失免责。管货过失管船过失管船or管货•本案一共经过三审,最后,法院判决船方败诉。理由是:首先,因为修理过程涉及的人员复杂,不仅仅包括船员和其雇用人员,还有码头的修理工、油漆工和其他人员,不能简单地引用航行过失免责;其次,防水舱布是否盖紧不会影响船舶的安全问题,也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不应被认为是管船造成的货损,而本案中的船员没有能够做到谨慎地管理货物,因此应该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不能免责。•【问题】•1、什么是航行过失免责?•2、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是什么?•解析:航行过失免责包括驾驶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驾驶上的过失”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船舶驾驶上的判断或操作上的错误,如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等责任事故,均属驾驶上的过失。•“管理船舶的过失”指在航行中,船长、船员对船舶缺少应有的注意。例如,听任污水管闭塞,阀门开启,以致海水进舱等均属管理船舶的过失。•一般来说,以行为的对象和目的作为区分这两种过失的标准。如果某一行为针对货物,其目的是管理货物,则该行为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反之,则为管理船舶的行为。当两者有所混淆时,一般法院的倾向是认定为管货的过失而不允许免责。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诉讼时效•《海牙规则》:1年。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4、托运人的责任•(1)保证义务。托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通知义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的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性质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关于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1、《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有16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的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吸纳了《海牙规则》的规定。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1)概念:所谓单位赔偿限制,是指承运人对货损应当承担责任时,无论损失多少,承运人有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限额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2)《海牙规则》•通常:每件或每计费单位的货物最多赔偿不超过100英镑。•例外:双方可协商更高的赔偿标准,但须在提单上注明。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2、《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77年6月23日生效。•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我国未加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借鉴了该规则。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汉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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