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旷工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案情张某是某超市的一名保安。去年年初开始,超市发现张某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与其他员工发生矛盾,有一次竟与一名顾客发生了口角,给超市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事后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结果,张某却一直想不通,认为自己并没有什么过错。之后张某就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后来干脆不来上班。超市认为,张某无故不来上班,等于单方主动解除了与超市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将其除名。张某以超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获得了劳动部门的支持。超市负责人一肚子委屈,并十分不解。分析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本案中张某虽然存在无故旷工等行为,但其并未通知超市要辞职,也就是说,超市不能将张某的旷工行为看作其主动辞职,更不是所谓的“自动解除”行为。超市正是有了张某自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才有了后面将张某除名的行为,而且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按照规定,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二是要公开透明,要及时明确的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与信息。只有这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才能被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