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职能作用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与运行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国外军人社会保障3第一节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职能作用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军人社会保障的作用4一、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它是针对特殊社会成员所实行的优待抚恤。5(一)保障对象是社会上具有特殊贡献的那一部分人包括有贡献者本人,也包括有贡献者的家属。这些对象是指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安全,牺牲个人利益,影响个人需求或利益发展,为国家和民族做出贡献的那部分人。具体包括:具体地说,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几层含义:61.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民兵、伤残民警。2.复员退伍军人。3.革命烈士家属。4.病故军人家属。5.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的家属。另外,对家属的界定,我国规定是军人(包括非军人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曾依靠其抚养长大而后又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7(二)军人社会保障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保障对象是曾经或正在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者,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障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这是国家为维护其统治的必要手段。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项目中,社会保障对象作为特殊的对象来享有各种保障,在中国,军人社会保障是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8(三)社会优抚的保障水平较高相对于其他保障对象而言,优抚对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和牺牲较大,因此,国家对他们所实施的保障标准比较高,保证其生活水准不低于一般保障对象的平均水平。9(四)社会优抚是一种荣誉性的社会保障措施。除了有现金补贴和服务帮助以外,国家和社会还通过各种优抚活动,在全社会宣传有贡献者的特殊功绩和高尚品德,增加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其成为社会尊敬效仿的楷模和榜样。10二、军人社会保障的作用社会优抚,是由国家及其政府出面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的一种保障制度。在不同国家都有对军人及对国家有功人员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保障,有的国家将其单列,有的国家对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在整体社会保障制度中给予优待。优抚保障的基本特征是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利益需要相联系,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社会优抚的主要作用是:11(一)、优抚事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保证优抚事业是和国家的军事活动紧密相联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军队的地位和作用紧密相关。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军队存在。同样,要使军队存在并正常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优抚事业。支持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优抚工作,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12(二)、优抚事业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家通过优抚事业促进军队建设,安定军心,可以使军队在保卫国家,维护和平,为社会经济建设创造和谐、安定的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国家通过优抚工作,可以增强军队实力,融洽军政、军民关系,可以使军队在和平时期直接参与地方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13(三)、优抚事业是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的重要环节。国家通过优抚工作,可以鼓舞和调动军事人员的民族献身精神。同时,在群众性的优抚活动中,可以使军人的献身精神得到弘扬,使民众和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得到鼓舞,从而使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14(四)、优抚制度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优抚对象在生活和工作上得不到合理安排和必要保障时,必然会造成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而形成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优抚项目的实施,不但可以解除优抚对象的困难,而且可以解除正在服役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尽心尽力,完成军队的任务。15第二节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优抚工作的目标是使优抚对象达到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准,国家针对可能影响优抚对象的死亡、伤残、退役等因素,通过优抚保障设立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以及社会褒扬等方面的内容。16(一)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是优抚保障制度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军人或警察为国捐躯,必然使其家属尤其是被赡养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国家有责任抚慰其家属,保障其生活,提供既有褒扬意义、又有物质补偿性的抚恤金。17•死亡抚恤是政府按规定向遗属提供的。根据现役军人死亡的性质不同(战时牺牲、平时牺牲、因病去世),生前是否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生前收入和级别情况,确定不同的抚恤金待遇标准。•根据抚恤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形式。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定期给付则是具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18(二)伤残抚恤伤残抚恤也是优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军人在服役期受伤致残或患病致残的情况出现以后,将会对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国家应当通过保障措施,对他们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进行保障,以体现国家对他们所作贡献的褒扬和抚恤。19从概念上说,伤残抚恤是国家依法对现役伤残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保障其生活的资金和服务性的特殊保障项目。这说明:①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负伤或致残后,由国家按照规定向其本人和家属提供的;②伤残抚恤是在现役军人致残后保障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达到当时社会的一定水平;③伤残抚恤对保障对象既提供资金保障,又提供服务保障。20(三)社会优待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优抚对象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优待性保障制度。社会优待手段既包括资金保障,也包括服务保障。21•资金保障,通常是向优抚对象提供各种生活津贴;•服务保障,主要是由社会各界提供,既有生活服务,又有生产服务。以保证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员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社会优待更多的体现在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措施中,如荣军院、伤残军人疗养院等。22(四)退役安置•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退役安置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资金保障主要有退役安置费,各种生活津贴及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等项目。23(五)社会褒扬社会褒扬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提供的各种优惠照顾措施以及授予优抚对象的各种荣誉称号,节日的慰问和表彰,表达人们对优抚对象的敬意,提高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24第三节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与运行社会优抚资金的来源社会优抚资金的运行25一、社会优抚资金的来源优抚资金国家财政拨款社会募集个人投保26•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社会优抚资金的主要来源,体现了政府在社会优抚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由国家预算安排的优抚事业费是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财力保证,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27•社会募集: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这是优抚资金的重要补充来源,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这部分资金呈现出增长的势头。•个人投保优抚资金的这三个来源,体现出优抚资金来源和筹集的多渠道和多层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优抚资金的规模也将不断增长。28二、社会优抚资金的运行•社会优抚资金分为抚恤、安置和补助三大类,抚恤安置费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补助分为国家补助和社会优待两部分,国家补助采用社会救助的方式由民政部门提供给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具体的补助方式有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29第四节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社会优抚工作面临的问题社会优抚的改革与发展《军人优抚条例》30一、社会优抚工作面临的问题(一)资金投入不足,优抚经费没有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一个时期以来,国家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速度,致使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的生活水平没有达到社会平均水平。在优抚保障方面几乎没有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只有国家财政拨款。31(二)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优抚保障事业的发展。目前,社会力量参与优抚保障的途径还不是很多,作为社会化实质性标志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机构尚未真正参与到优抚保障中来,致使优抚保障仅限于来自国家有限的经济资助,服务保障没有落到实处。32(三)对象自身竞争力不强由于历史、个人以及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特别是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人口素质低、劳动力匮乏、年老体弱,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先天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从而使得部分优抚对象家庭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能力十分薄弱。33(四)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退伍专业干部安置难的问题。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可以通过各级政府逐级指定来完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模式根本行不通,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定编定岗、精简机构,这些都给安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34二、社会优抚的改革与发展(一)在财政承担抚恤资金的前提下,发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优抚保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35(二)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规制度•法规制度对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重要的作用,法规制度不健全,社会优抚制度便无法可依,不利于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不利于维护社会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可以用行政命令解决的问题,现在仅靠行政手段已行不通了,法律手段不健全,加大了基层社会优抚工作的难度,影响了社会优抚制度的发展。36(三)深化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革•优抚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优抚对象而建立的休养院、疗养院和光荣院等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由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影响了优抚对象的生活。在新形势下,这些优抚单位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社会提供一些医疗、康复等服务,弥补经费不足,进一步减员增效,加大改革力度。•同时,培育和发展民间非赢利组织参与优抚工作。37(四)改革退伍军人安置办法•退伍军人安置不能沿袭计划经济的老路,在市场经济条件,劳动力的配制以市场为主要手段,在这一大背景下,再用行政手段来安置退伍军人必然要遇到重重阻力。•转变退伍人员的传统观念,加强教育培训投入力度,增强退伍军人的竞争能力,提高竞争意识,鼓励其自谋出路。对自谋出路的安置对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充分利用高校招生改革的契机,加强安置对象的教育和培训,包括正规学历教育。38(五)作好社会优抚保障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工作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时间和多少有关联,可能使优抚对象的利益受损。所以,应该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制度,同时做好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以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39三、《军人优抚条例》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401、优抚对象•我国现有3900万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12、失踪军人“宣告死亡”可享受死亡抚恤待遇3、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4、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标准翻番5、评残范围有所调整,初级士官可评残(原条例规定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6、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可评残7、抚恤金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增长4243第四节国外军人社会保障为军人地位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