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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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与专利(6)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南昌大学章少华2提纲第一节概要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3第一节概要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制度1、一般审查原则2、审查方式3、回避制度三、审查决定四、更正及驳回请求五、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4第一节概要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职能)5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机构图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条法司人事司国际合作司规划发展司协调管理司离退休干部办监察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专利局办公室人事教育部审查业务管理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机械发明审查部电学发明审查部通讯发明审查部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化学发明审查部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实用新型审查部外观设计审查部专利文献部自动化部专利局党委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国发明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6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专利复审委员会ThePatentReexaminationBoard立案及流程管理处光电申诉处(六)机械申诉处(一)研究处医药生物申诉处(五)化学申诉处(四)行政诉讼处外观设计申诉处(八)办公室通信申诉处(三)电学申诉处(二)材料申诉处(七)7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副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副主任8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设立1、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2、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兼任。9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复审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审请求的审查初审驳回的复审实审驳回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出庭应诉10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11第一节概要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制度1、一般审查原则2、审查方式3、回避制度12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制度1、一般审查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131、一般审查原则合法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141、一般审查原则公正执法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151、一般审查原则请求原则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161、一般审查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调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171、一般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181、一般审查原则公开原则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19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制度2、审查方式合议审查独任审查202、审查方式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1)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3)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合议组意见的形成: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12、审查方式独任审查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目前尚未执行过22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制度3、回避制度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请求回避的情形专利法实施细则38条,审案人员(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233、回避制度维持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同一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以新证据或新理由提出新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回避。决定被撤销后的重审,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回避。回避请求的提出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回避请求的处理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24第一节概要三、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构成审查决定的出版25第一节概要审查决定的构成(1)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应当包括决定号、决定日、发明创造名称、国际分类号(或者外观设计分类号)、复审请求人、申请号、申请日、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日和合议组成员。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应当包括决定号、决定日、发明创造名称、国际分类号(或者外观设计分类号)、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和合议组成员。26第一节概要审查决定的构成(2)法律依据审查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指审查决定的理由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3)决定要点决定要点是决定正文中理由部分的实质性概括和核心论述。它是针对该案争论点或者难点所采用的判断性标准。27第一节概要审查决定的构成(4)案由案由部分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叙述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理由、证据、受理,文件的提交、转送,审查过程以及主要争议等情况。这部分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与案件中的相应记载相一致,能够正确地、概括性地反映案件的审查过程和争议的主要问题。28第一节概要审查决定的构成(5)决定的理由决定的理由部分应当阐明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得出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并且具体说明所述条款对该案件的适用。对于决定的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全部理由、证据和主要观点应当进行具体分析,阐明其理由不成立、观点不被采纳的原因。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审查决定,还应当先用文字对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主要内容进行客观的描述。29第一节概要审查决定的构成(6)结论结论部分应当给出具体的审查结论,并且应当对后续程序的启动、时限和受理单位等给出明确、具体的指示。(7)附图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作为审查决定的附图。30第一节概要审查决定的出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以外,应当全部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31第一节概要四、更正及驳回请求更正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更正: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属于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的更正: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中存在错误,发现后需要更正的审查决定的更正:对于审查决定中的明显文字错误,发现后需要更正的32第一节概要四、更正及驳回请求更正视为撤回的更正:对于已经按照视为撤回处理的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发现不应被视为撤回的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需要更正的33第一节概要四、更正及驳回请求驳回请求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34第一节概要五、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诉讼时效管辖法院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35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一)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36诉讼时效(一)时效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37(二)各种期限的计算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细则第6条)。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38管辖法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目前,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39当事人(一)复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提出起诉的原告为复审请求人,被告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二)无效宣告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提出起诉的原告,可以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也可以是专利权人,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另一方为第三人,被告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40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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