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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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所谓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或者说是它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具体是说,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加以分类整理组合而成的,它是由很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地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当然是其中的一个部分。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一、法律体系的概念、特点•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legalsystem)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内涵•1.是一国全部现行法构成的整体•2.包括两个环节••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3.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立法活动:创造各种规范性文件•法学研究:鉴别规范性文件,将其归类组合•特点:•1、整体性。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内在关联性。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完整性。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统一性。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二、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研究法律体系,有利于•A.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B.全面地进行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C.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帮助人们从整体上认识本国法律制度•D.学习和借鉴外国法律和法学经验•完整的法律体系,能够全面地协调、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法律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并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践材料。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静态、横向——动态、纵向•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A区别:法学体系属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B联系:•a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b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体系的变化导致法学体系的变化——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学•补充例:法学“催生”法律——我国先有行政诉讼法学,后有行政诉讼法;先有公司法学,后又公司法;现有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商业秘密法等研究,目前仍无立法。•c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2)划分标准不同•(3)侧重点不同•(三)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依据法律的历史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法系法律体系第二节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所谓法律部门,又称之为部门法,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指的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理解:–A、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B、往往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例如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些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简称)相同,例如作为法律部门的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简称《刑法》。许多法律部门并无相同名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之对应,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C、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也指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一种法律的分类。但一般来说法律部门的范围比法律制度的范围要广,多数情况下一个法律部门包含多个具体法律制度。–例:刑法法律部门——刑罚、死刑、减刑、假释等–同时,一个法律制度又可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例:财产所有权制度——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其他如选举制度、婚姻制度等莫不如此。•2.概念区分•(1)法律部门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从属关系刑法规则1刑法规则2刑法规则N刑法部门•(2)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关于某一类问题的法律规定。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合同制度所有权制度民法部门包含关系•(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的调整社会关系2.法律的调整方法如:民法:平等主体间行政法: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如:对于财产和人身关系民法--自行调节对损害以财产赔偿刑法--强制干预处以严厉人身惩罚•3.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1)对法学研究而言•使其分工更加科学化和专业化•(2)对法律实践而言利于相应国家机关明确工作特点与分工利于执法和司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三、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1、整体性原则•囊括一国现行法的全部内容•2、均衡原则:“多寡合适”“粗细得当”。•例: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婚姻法归于民商法•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例:社会法第三节中国法律体系•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体系(补充)•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法、商法、行政法包含于刑法中•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二、法律体系的各种划分方法(教材内容)•三分法,十分法(一)宪法部门•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国家组织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方面的法(立法法)•涉及国家主权的法律(国旗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选举法,村委会组织法(二)行政法部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国家安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提问: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法治观念灌输:行政法是保障行政管理权的法律部门,对否?。(三)刑法部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主要指:97年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刑法修正案和各项决定。•轴心法律文件:《刑法》及其修正案(至07年11月共6个)、有关刑法的规范性决定(2个)、立法解释(6个)。(四)民商法部门民商法部门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商法: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规总称,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海商法举例说明:民法部门合同法债法侵权行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部门物权法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五)经济法部门•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整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宏观调控:预算法、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以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为根本目的。•环境: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资源: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八)军事法部门•调整军事关系•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兵役法(九)程序法部门•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经济法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一个基本法。2001年9月,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一个决定,认为由以下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诉讼法。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的关系•一、与民法(42页。)•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调整。•4、作用不同。民法体现个人本位,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二、与行政法•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组织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经济行政关系。•2.主体不同。经济法包括协调主体和受体。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3、作用不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4、方法不同。制裁机制不同。•三、与国际经济法•联系:作用,独立地位。调整对象。(一定的经济关系)。•区别:•调整对象。本国和外国•渊源,本国法和国际法•主体,是否以国家为主体•作用不同,国内国际•四。与商法的关系•法学界对商法部门是否存在、商法的归属有不同认识。对商法内容进行考察,学界比较公认的可以作为商法的是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李昌麒认为,它们既有体现“意思自治”的属于民法范畴的规定,又有体现国家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经济法范畴的规定,故不必对商法的部门法归属作绝对的划分,某一个单行的商事法律,既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主张“商经合一”。•杨紫煊认为,有商事法律,但由于商事关系包括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定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分别属于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商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故不能形成商法部门,也不需要形成商法部门。两者观点其实相同。三、经济法的法域归属•即经济法属于公法私法的问题。公法私法划分,乌尔比安=乌尔比亚努斯。标准有争议。课本44页上边列举了几种观点,应该说各有道理。一、利益论,二、主体论,三,服从论。•经济法属哪个,还是它自成一派,自成为一个公,私之的新的领域呢,三种观点,其一,属公法,其二,跨公法私法两大法域,三,是相对于公法和私法而言的第三种法域。•王保树,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但公法性质更多。或者说是基本属公法;只有其中一部分是私法范围。比如一些民事主体根据法律或者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享有一些管理权,如煤气公司,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但是它们在根本上还是私法的主体,民事主体。•刘文华认为其是属于“公法为主,公私兼顾”,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两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类似于三分法。•本教材观点:属于公法。•理由:要创立一种新的法域划分理论-----对象论,即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调整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调整平等关系的为私法。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服从关系,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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