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著作权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第五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使用“著作权”的概念。由于版权和著作权的用语在实践中通常可以通用,为避免歧义,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统一概念对待,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1条更是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维护私有的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则排斥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不受法律的制裁。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在北宋年间(1068年),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南宋中期,四川眉州人王称所写的一部北宋历史著述《东都事略》,在初刻本目录页上附有一方牌记,上书“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字样,这是目前所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版权(著作权)的声明。随后的几个世纪里,宋朝官府开始针对个别案件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对坊间市肆如有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翻版的,往往给予“追板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我国虽自宋朝其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如同中国的“禁擅镌”一样,欧洲早期的著作权制度的实质也仅仅是保护印刷出版专有权。在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自此之后,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国王都曾颁布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在这一时期,出版商的印刷特许权在当权者的保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的权利却处于被漠视的地位。二、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并指责这些印刷商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在英国,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一些英国出版商也深感皇家特许权授予存在弊端,希望国家能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来保障其利益。在此背景下,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随着国际科学文化交流的扩大和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近代著作权法所涉及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代著作权法陆续规定了“出租权”、“连载权”、“追续权”等新的权利,邻接权人的利益也逐步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了确认。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印刷作品”,而且还涵盖了新技术发展所诞生的各种“电子作品”,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也成为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另一类客体。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两大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其立法宗旨设定为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中心,兼顾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他们根据国际版权公约的要求,纷纷修订自己的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特别是《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保持一致。第三节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二、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三、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西方国家也将著作权制度带入了中国。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但《大清著作权律》未被明令废除,一直沿用到1915年,才被北洋军阀控制下的民国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替代。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又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于1944年、1949年两度作过修订。现行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是在该法基础上数度修订而实施的。二、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便着手开始建立新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颁布一部全面的、完整的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单行著作权法律,有关保护著作权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规之中。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发展文化科学事业、开展对外交流,从1979年起,有关部门开始进行著作权立法的准备工作。1985年,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作为80年代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内部规则。但该条例仅适用于国内的图书、期刊的著作权纠纷,且不对外公布。1986年4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94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118条)。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三、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精神所有权说2、人格价值观说3、商业版权说4、著作权二元说5、著作权一元说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一)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和可继承性的特点。第五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一、著作权与所有权二、著作权与商标权三、著作权与专利权一、著作权与所有权著作权与所有权虽然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们之间仍存在不同之处: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5、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二、著作权与商标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日本著作权法专家认为,广告上使用的具有创造性的口号、漫画中的人物作为商标时,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三、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以下区别: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思考题1、名词:著作权2、著作权的性质。参考书目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曲三强《现代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吴汉东《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张静《著作权法评析》,台湾水牛出版社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