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法的理念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第二节依法行政的原理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现有行政法基本观念的简介“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公共利益论”等。基本思想是通过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与程序行政法律关系(或者是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倒置以实现行政法的本质--平衡,完成其目标的制度设计是将行政法律划分为二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Ⅰ类)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Ⅱ类).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观念控权论核心内容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二、对行政法基本观念的控权认识我们认为应持一种“红绿灯理论”的控权观念。原因在于传统行政法控权理论随着时代背景变动与学术研究的深入。时代背景:1、混合经济制度。2、福利国家制度。3、现代工业社会对早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冲击。4、现实主义甚至更新的法律思潮替代法律实证主义。学术背景1、功能主义的影响。2、承认行政权为社会利益提供服务是正当的,“行政法的作用不在于对抗干预主义的国家,而是给予政府行为以便利”。3、重新审视并最低限度地评估法院控制行政行为的实际功能与影响,寻找非司法途径的其它控制机制。第二节依法行政的原理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法治)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一)形式上的要求;(二)实质上的要求;(三)责任上的要求;1.职权与职责相统一;2.行政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3.责任与违法相对应。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能够体现行政法价值内核,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具有普遍性、指导性或适用性的基本规则或理念。一、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源于法律为国家意思中法律效力最强者。包括两方面: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宪法、法律抵触,无效。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抵触,但基于法律安定性原则与行政功能的维护,并不当然无效。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须有法律授权才能作出行政行为二、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或授予。不得越权原则,指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否则导致越权无效的后果。三、比例原则(一)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这里的目的即包括行政的一般目的,也包括法律授权的特定的目的。(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手段上的要求,它是指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不可用大炮打小鸟”(三)衡量性原则衡量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致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四)诚信原则基本含义: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1.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2.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3.行政主体应信守诺言。4.给予相对人以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机关合理正当的信赖所作的行为,应当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行政许可法有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体现。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二、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三、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四、信赖保护原则还体现在对已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环境的保护。具体体现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五、公正原则行政法中的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主要是指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行为的法官;第二,作出不利处理应当听取受到不利影响者的意见。注意:公平与公正在一定意义上的区别,一是两者功能定位不同,二是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公平的正向意义。平等权的原则也可以认为是行政法的原则。具体含义是要求同样的各务获得同样的法律后果,不同的事务亦应有不同的对待。六、公民权益保障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权行使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防止其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主体积极保障公民利益及其实现。主要包括方面:第一,保障和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第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提供防卫权。典型案例1.修冰柜引发民告官2.中院判决:地方性法规有悖国法3.一部什么样的地方性法规4.甘肃人大:一起严重违法司法事件5.甘肃高院:中院评判地方性法规是错误的法院该如何对待地方性法规相关案例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