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设定依据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备注主体资格1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①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③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市政府批准。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①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经证监会核准;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经证监会核准;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由证监会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①设立、变更由商务部、市商务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区县商务委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②符合法定情形的提前解散由商务部、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收回批准证书,核发解散批复。①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内变更住所不需要审批;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由市商务委审批;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包括增资扩股)报商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具体投资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4外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外资合伙企业从事产业限制项目的应经商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注册会计师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①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由财政部批准;②外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由银监会审批;③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保监会批准;④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版权局批准;⑤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⑥外航设立代表机构由民航总局批准;⑦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广电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⑧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和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由市商务委或商务部批准;⑨外资证券类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证监会审批。①外国广告、医药、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咨询、投资、租赁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他外国(地区)营利性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首席代表任职、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不需要其他部门审批;②外资证券类机构变更地址应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6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国务院决定由市商务委审查合格报商务部备案确认后,颁发批准证书。7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国务院决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①由商务部或市商务委审查批准。其中,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还应取得市建委批准;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②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商务部批准,市商务委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由市商务委批准,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变更时应当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变更批准证书。8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设立企业国务院决定①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②设立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军审计署批准;③政法机关设立企业,由中央政法委或市政法委批准。军队企业经“总部”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9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或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3务网点10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立企业《文物保护法》①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市政府批准;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农林牧副渔11农药生产《农药管理条例》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②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③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销售其他类农药不需要审批。12兽药生产经营《兽药管理条例》①生产由农业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②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兽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②兽药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13种子生产、经营《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农业局、区县林业局核发;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林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林业部核发;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市农业局批准;⑥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批准。①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②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③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参照执行;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14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管理条例》①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市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畜禽生①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4产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②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1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①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市农业局审批;②经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由市农业局核发生产许可证。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16采伐林木、木材经营(加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①采伐林木由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②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①木材包括原木、锯木、竹木、木片等;②加工木材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17水产养殖、捕捞《渔业法》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③其他捕捞业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1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①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园林绿化局或国家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市农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③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园林绿化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④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批准;⑤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市园林绿化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19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20粮食收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粮食局或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审批。21生猪定点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取得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定点屠宰证书。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5例实施办法》批准后实施;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区县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经市商务委确定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③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2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法》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取得市或区县农业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①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②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23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①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展览,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①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买卖和寄存服务;③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向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4项);④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24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①设立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②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①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②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6护性开采的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③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跨省(区、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④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25煤炭开采、经营《煤炭法》①煤炭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②煤炭经营由市发改委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煤炭经营含煤炭批发、煤炭零售、型煤加工经销。26电力供应《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①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电力供应不包括电力生产,但电力生产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市政及建设27设立燃气供应企业国务院决定设立燃气供应企业由市市政市容委审批。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