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基本知识(2012111)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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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与管理一、概述(一)概念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入的货物或取得的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即V+M部分。(二)特征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3、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4、具有零税率的设计。(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和改革情况1、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1979-1983年:试点阶段1984-1993年:扩大推行阶段1994-2008年:全面推行阶段2、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史背景94年税制的缺点十六大确定的税改目标扩抵全球金融危机(四)增值税条例、细则修订的内容•1、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内容•(1)转型•(2)堵塞转型可能产生的漏洞•(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将现行政策补充到条例中去•(5)优化纳税服务(四)增值税条例、细则修订的内容•2、细则修订的内容•(1)结合转型政策修订部分条款•(2)与营业税更好地进行衔接•(3)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征税规定•(4)依据现行政策修订原细则中的部分条款二、纳税人(一)基本概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进口货物:以海关完税证为准。(二)纳税人的类型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或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3)征税办法不同。(三)一般纳税人新认定办法1、年应税销售额的口径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2、可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及其条件(1)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纳税人。(2)新开业的纳税人及年应税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一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3、不予认定的范围:(1)个体经营者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4、认定程序(1)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纳税人;(2)新开业的纳税人及年应税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纳税人•(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新开业户及已开业但未达标户••(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5、辅导期制度•(1)范围•A、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B、其他: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他。•(2)时间:3个月;6个月;•(3)制度内容:发票限量限额;先比对后抵扣;增购发票预缴税款。三、征税范围(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案例分析•例1:甲企业向乙企业定购一批货物,双方已签订购销合同并且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了部分定金,后甲企业违反合同不再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乙企业按合同约定没收了定金。•例2: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台设备,乙企业交货后甲企业先支付了10%的货款,甲企业使用3个月发现该设备不能满足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因此将设备退回乙企业,乙企业因甲企业已将设备使用了一段时间,因此也未将已经收到的货款退给甲企业。(一)基本规定“加工”是指受托为他人制造货物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他人委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该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的劳务•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摘自总局2011年62号公告)(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三)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新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新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四)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1、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3、电信企业销售手机同时提供电信服务。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5、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7、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8、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9、纳税人资产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10、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六)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未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已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抵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抵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六)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物品的征税问题•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四、税率和征收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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