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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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筹划主讲老师:高建华培训资料之一2020/1/222培训要点:在案例(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会计核算等)分析的基础上,熟悉增值税政策,掌握筹划思路,规避涉税风险.筹划、改变税制的一个或几个要素,使征税的条件不存在或不完整,达到“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从而规避税收。“税制要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它一般包括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等。2020/1/223增值税筹划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征税范围的筹划税率的筹划销项税额的筹划进项税额的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税收优惠的筹划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本次培训不涉及)2020/1/224【案例1】发出商品未做收入案例经对X单位2006年1月1日一2007年1月31日的帐簿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企业2006年12月取得下脚料\废品收入未计税,违纪金额117099.60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17014.472、经对企业的保管帐一一发货明细与财务帐进行核查,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你企业商品已发出未计收入,未计税(发票未开),违纪金额5257105.88元,应补缴增值税893708.00元。2020/1/225【定性处理分析】【本案处理实务】【相关政策】【本案分析】【本案启示】1、审核处理文书2、查对相关政策3、把握听证机会2020/1/226【案例2】帐外经营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大明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13日,在滞留票比对核查中发现该公司2006年4月5日、7月11日从河北某企业购货未入库存商品帐,取得专用发票未抵扣,经协查、询问查明该公司所购货物已销售,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问题】帐外经营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020/1/227【相关政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本案分析】2020/1/228【案例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某连锁企业在邻县新开门店一间,获当地政府支持,在开业当月即拿回一般纳税人批准证书,被允许从当月初即享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开业当月销售740万元。因供应商结账期为进货60天后,结果当月该门店未拿到供应商任何进项税发票。当月申报增值税为:740÷(1+16。5%)X16.5%一0=104.8万元。如果该企业筹划在先,在开业当月走一般申请程序慢慢批,使得首月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仅需纳税740÷(1+4%)X4%=28.46万元。可节税76.34万元。(16.5为高\低税率的平均)【本案启示】2020/1/229【相关税收政策】1、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2020/1/2210纳税人认定标准备注小规模纳税人1.以货物生产为主:全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2.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1.以货物生产为主: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2.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3.以货物生产为主,但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1.关于总分机构2.个人经营者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3.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①会计核算是否健全②年应税销售额大小2020/1/22112、从事货物生产的: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有固定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财税字[1998]113号)3、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05)165号4、对新办商贸企业从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人。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场所+拥有货物实物+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可直接认定一般人,不实行辅导期。(国税发明电[2004]37号、62号)2020/1/2212【相关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常会遇到不同价格情况下是否该要17%、6%、4%以及普通发票的问题。这就需要考虑进价与扣除率(税率)的配合问题。取得17%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税收成本换算:(不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也不考虑从不同渠道进货运费不同的情况。)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价格为16元,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这时可以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能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20元。那么从何处进货有利呢?2020/1/221317%增值税专用发票13%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1.190231.144884%征收率发票1.139881.096456%征收率发票1.116131.07360取得17%、13%税率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税收成本换算:2020/1/2214【案例4】三方发票问题该专用发票的取得是善意还是恶意?基本案情:2004年8月,W市稽查局协查天津7.26税案涉案企业乙电缆公司,该公司取得已确定为虚开的天津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主要经销电器,电缆,2004年4月与内蒙古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电缆协议(附后),由乙公司提供塑料包皮,委托甲公司加工电缆(甲提供铜材).甲给乙的发票是天津开具的.W市税务局以票货款不符,定其恶意取得专用发票2020/1/221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X国税罚告字(2004)第XX号乙电缆有限公司公司:对你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为天津7.26税案涉案企业,经对该单位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增值税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1.2004年4月取得天津公司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抵扣税款8万元,发票号码XXXX,违纪金额XXX,应补缴增值税8万元,通过调查取证,该单位是用现金和承兑汇票付的款,企业对货物来源不清,货款付给内蒙古乙公司,票款不符,符号对其定性为恶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2,3.4(略)用词完全一致,只是时间在5月,发票号码,金额不一样2020/1/2216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276324.56元.对以上问题,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第32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76324.56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276324.56元.一、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二、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元2000元以上;如果你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受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公章)X年X月X日好了,看完了税局的<告知书>,我们再来看乙企业的申辩以及甲乙双方签的协议2020/1/2217【双方协议】【企业意见】【本案分析】【相关政策】【相关案例】2020/1/2218【案例5】零售业预售卡问题【问题】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处理】【相关政策】1、2、(参考京国税函[2006]569号)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第三十三条(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020/1/2219【案例6】货物移库问题【基本案情】某制药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各地设立了仓库,有几个人负责管理并销售这些货物,所有这些人员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某公司负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某公司认为其在外地租用的仓库不属于机构,而且与该货物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从某公司转移,在产品发往各地仓库时,货物能否售出、售给谁、售价是多少均不能确定,所以在货物移送时没做销售处理。但当地税务稽查局认为,货物在总分支机构间的移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要求某公司对上述移送的货物补缴税款并要处以罚款。【焦点问题】货物移库是否应视同销售?【法理分析】2020/1/2220增值税政策【相关政策】国税发[1998]137号:从98年9月1日起,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下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A.向购买方开具发票;B.向购买方收取货款;否则,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焦点问题】货物移库是否应视同销售?【法理分析】2020/1/2221【案例7】买X送X问题(实物折扣\销售返利)【问题】随货赠送”、“实物返利”等是否应视同销售?【意见分歧】【相关政策】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折扣销售:如果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A、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B、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2020/1/2222:4、商业折扣(税法称之为折扣销售):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者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5、现金折扣(税法称之为销售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实际发生的现金折让计入财务费用。实际发生的现金折让不得冲减销售收入。2020/1/22236、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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