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纵横—巴蜀江油燃煤档案管理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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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发电厂企业标准档案与资料借阅管理标准Q/JD.2-0530-2002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档案、资料借阅的权限范围、管理内容及检查与考核。2引用标准《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工业系统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细则》3权限范围3.1职工因工作学习需要均可在档案室查阅借阅档案、科技图书、科技杂志。3.2所借档案、资料仅限厂内使用,严禁私自向厂外提供。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借阅档案、资料须出示工作证或所在部门证明,方能查阅、借阅。4.2借阅人须办理借阅手续,每人每次限借三本科技图书或杂志。档案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借阅重要或密级级别高的档案时,借阅人需经主管厂领导签章同意。4.3借阅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到期必须归还。确需继续使用者可办理续借一次,时间为一个月。4.4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厂应退还所借的各类档案、资料。4.5外单位人员一般不予办理借阅,确属需要必须经厂领导同意、由责任部门经办人办理,责任由经办人承担。4.6借阅人应自觉维护档案楼内的整洁,严禁带入火种及高声喧哗。4.7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到耐心细致、热情、迅速、准确地为全厂职工提供借阅服务,并严把借出和归还环节。5检查与考核借阅人必须爱惜档案、资料,如有损毁遗失,图书、杂志按原书价的两倍赔偿,并按《江油发电厂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与考核,重要的档案资料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将追究法律责任。江油发电厂企业标准档案保管与图纸修改管理标准Q/JD.2-0533-2002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档案保管及图纸修改工作的管理、保管条件、工作内容、要求及检查等。2引用标准《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档案保管、图纸修改工作的管理3.1档案实行集中保管与分室保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以下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文书、科技档案、会计档案、死亡职工人事档案、多种经营企业档案;对实物和声像档案设分室保管。3.2集中保管的档案按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归档。设实物档案分室(即荣誉馆)保存实物档案;设声像档案分室,保存声像档案。3.3档案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移交单位填写移交清单,经接收人员核实验收,交接双方签章后各存一份备案。3.4集中保管的档案按不同门类和载体分库或分架保存。3.5修改已归档的图纸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并有领导签章的修改、补充通知单。4档案保管条件4.1档案库房4.1.1档案库房建设须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4.1.2库房面积应满足档案的需要,并有一定的余地。4.1.3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防温、防虫、防尘等设施。4.2档案装具4.2.1档案柜质量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量应保证有满足10年以上档案增加的余地。4.2.2档案的外观质量符合国家要求,须采用国家档案行政部门监制的卷盒。4.3档案保护4.3.1配备必要的档案保护设备,如:消毒设备、缝纫机、复印机、照相机等,每间库房应配备温湿度测试仪、灭火器、空调机、去湿机、通风设施。4.3.2配备现代化管理设备,如计算机、光盘设备等。5工作内容及要求5.1档案保存5.1.1根据接收的不同门类载体档案,按照《档案分类细则》规定的排列方法进行系统排架。排架应科学、系统、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5.1.2绘制案卷存放示意图。5.1.3补充全宗卷。5.1.4对移出、遗失的档案经厂长(重要的)或分管领导批后注销。5.1.5每年11月底以前对库存档案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并做好记录。5.1.6各类纸质档案须经48小时低温消毒方能入库。5.1.7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进行修补和复制。5.1.8对录音、录像等磁介质档案每半年播放一次、每年拷贝一次。5.1.9每天应对档案库房的“八防”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或处理。5.1.10积极利用档案管理现代化设备,逐步将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录入计算机,制作成光盘,提供利用,减少档案原件的利用频率,延长档案寿命。5.2图纸修改5.2.1图纸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图面“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更通知单”,采用“杠改”、“刮改”时应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5.2.2图纸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出新图代替,原来图纸作废,新图列入原图子目录,并且注明所代替的原图图号,作废的图纸应注明新图的编号,并另行保管。6检查与考核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档案室每年12月进行一次检查,并按《江油发电厂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江油发电厂企业标准档案保密工作管理标准Q/JD.2-0532-2002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档案保密范围、密级、保密时限、管理内容、要求与检查等。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3档案保密范围3.1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档案。3.2中央、省、市、电力行业关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研项目等工作形成的需要保密的档案。4密级及保密项目4.1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4.1.1绝密档案是指一旦泄露会使国家、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档案。4.1.2机密档案是指一旦泄露会使国家、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档案。4.1.3秘密档案是指一旦泄露会使国家、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档案。4.2保密项目4.2.1机密档案4.2.1.1涉及国防、军工生产的发供用电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4.2.1.2发电设备的年度、中长期进口计划、规划。4.2.1.3电力工程对外招标的标底、评价情况、对外投标报价计算依据、定标签约前的工程概算。4.2.1.4具有国防先进水平和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核心部分。4.2.1.5厂党委会、厂长办公会记录。4.2.1.6厂后备干部名单、登记表及考核材料。4.2.2秘密级档案4.2.2.1厂综合统计历史资料和专题统计资料。4.2.2.2工程设防标准。4.2.2.3厂区地震资料,观测整编成果及原始资料。4.2.2.4重、特大设备质量、技术事故情况。4.2.2.5工程招投标标书、标底。4.2.2.6重要的审计、监察、纪检报告、报表。4.2.2.7检举揭发违纪案件及调查处理的文件材料。4.2.2.8干部、人事和公安等专门档案。4.2.2.9发展党员的规划,党员和党组织分布情况等统计报表。5保密时限5.1绝密级档案的保密时限不超过30年,特殊要求除外(下同)。5.2机密级档案的保密时限不超过20年。5.3秘密级档案的保密时限不超过10年。5.4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按年计,在一年以内的按月计。5.5归档材料中有密级要求的,须注明保密时限。5.6保密时限到期,经核准可升密、降密或解密。6管理内容及要求6.1密级档案须严格管理,并在案卷封面、案卷目录上注明密级及保密时限。6.2密级档案禁止借阅,查阅应符合规定的查阅身份,否则应经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查阅须档案人员监阅、禁止抄录、复制。6.3因工作确须抄录、复制密级档案的,须经厂领导批准,并严格作好记录。6.4密级档案的清退、销毁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6.5档案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防止失、泄秘密。7检查与考核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厂保密委员会每年底进行检查,按《江油发电厂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对违反保密法规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予以处罚。江油发电厂企业标准档案材料复制管理标准Q/JD.2-0529-2002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档案材料复制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等。2管理职能2.1档案材料的复制工作归口于档案部门,由档案专职复制员负责,一般不得外送复制。2.2本部门配备的复图机、复印机、扫描仪一般只复制本部门业务材料,并做好详细记录,禁止复制借出的档案材料,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部门同意。2.3档案材料的复制须由需要部门申请,部门及厂领导批准。2.4运转中的文件材料的复制由主办单位办理。2.5密级档案材料的复制须按规定审批后,由档案人员监印。2.6档案室原则上不受理与生产管理无关的复、扫描工作。2.7复制员须坚持原则,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复制审批手续,保守秘密。3管理内容及要求3.1档案人员收集的应归档的科技材料,在归档前须及时复制发放有关单位或领导。3.2发放档案材料复制件须加盖档案发放专用印章,禁止使用未加盖档案发放专用印章的档案复制件,否则后果自负。3.3发放档案复制件必须认真填写发放记录,并经收件人签字,妥善保管。3.4复、扫描档案、资料数量应严格控制在满足生产和技术管理需要的范围内,申请人必需填写《申请单》。3.4档案复制件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积极提供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并做好借还登记。3.5档案复制件一般不对外提供。特殊需要须经厂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3.6复制室属机要重地,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印废的图纸材料必须妥善处理,防止失密。4检查与考核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档案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按《江油发电厂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江油发电厂企业标准档案管理标准Q/JD.2-0522-2002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油发电厂档案管理的原则、档案管理系统、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和考核。2引用标准及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3名词术语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及档案教育、科研、宣传、外交活动等工作。4原则4.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即全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安排布置和检查考核。4.2坚持统一制度的原则。即全厂档案工作按厂级制度(标准)执行。4.3坚持集中管理的原则。即全厂主要档案实行集中管理,防止档案散失。5管理系统5.1档案工作在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5.2建立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由各主要职能部门、生产及多经单位的业务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领导考核小组,领导全厂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是:5.2.1组织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颁发的档案工作法令、法规、方针、政策,领导档案管理工作。5.2.2监督、检查、考核厂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保证有关经济责任的落实。5.2.3研究、处理档案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档案管理标准,确定档案工作的目标规划,创建一流的档案工作。5.2.4组织协调和处理厂内外发生的档案及档案业务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2.5审查档案的鉴定结果,审批档案的存毁。5.2.6审查确认档案编研成果,提出奖励意见。5.2.7对违反档案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5.3档案室是厂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收集保管档案的业务机构,业务上受省公司档案处和地方档案局指导,在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生技部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实施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是档案管理系统的核心,其职责是:5.3.1监督指导厂属各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5.3.2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厂科技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多经档案、已故职工人事档案和科技图书资料,对档案实行科学管理。5.3.3组织档案信息开发,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厂各项工作服务。5.3.4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厂属各单位的档案工作。5.3.5负责组织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评比工作。5.3.6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5.3.7完成上级交办任务。5.4根据档案工作需要厂成立档案管理三级网,各职能部门或班组技术负责人兼任档案管理员,全面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是:5.4.1传达贯彻档案工作的有关精神,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班组)的档案工作。5.4.2负责收集本部门产生的属于归档范围内的档案材料,送档案室存档。5.4.3指导和协调所管辖部门(班组)的档案工作,反映本部门档案工作的具体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5.4.4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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