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PPT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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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移动河北省公司安全生产培训主讲人:马洪生我受河北省移动公司的委托和在座的各位领导及同行共同学习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一、近些年我国、我省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方面形势并不乐观:①工程任务量大;②工期紧;③社会环境复杂;④人员素质较低;⑤单位内部培训跟不上(新员工培训、转岗、待岗重新上岗、特殊工种等);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流动性大;⑦点多面广,施工地点相对不固定;⑧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跟不上;⑨设计上存在缺陷;⑩监理人员不到现场。以上众多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频发、各种各样,大多表现以下几种:1、高处坠落;2、触电;3、下井中毒窒息;4、通信阻断;5、火灾;6、交通事故。所以针对以上六种情况,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预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注:有的单位抄袭别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例如有的单位没有党委工会还写着党委工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源识别、管理,施工用具检查);•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7.警示标志及相关仪表管理制度;•8.交通车辆、人员管理制度;•9.员工保险(养老、工伤、意外伤害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防高处坠落应急救援预案;•2.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尤其要注意高层住宅家宽项目中的弱电井的封堵);•3.防触电应急救援预案;•4.防通信阻断应急救援预案;•5.防下井中毒窒息救援预案;•6.防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其它应急救援预案。•(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注:变相打折现象:•1.整体打折扣;•2.概预算表二中主材费为零;•3.建安费中工日按招标工日费用计算。•(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注:每期工程开工前,建设方组织的项目启动会,市公司县区公司主管,设计、施工、监理参加的会议要有针对性,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注:上述所指的都要有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明,存档备查。•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注:勘察单位常出现的问题:•1.未现场勘查;2.未寻找危险源;•3.未相应措施(无针对性);4.无现场勘察操作规程。•••(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注:设计单位常出现的问题:•1.工程说明中工程设计验收规范有的引用错误;•2.未标明工程使用年限;•3.对涉及安全问题未作出标注及详细说明;•4.未进行设计交底;•5.未有正式设计就开工;•6.图纸尺寸标注没有基准,形成了闭环,有的连方向都没有;•7.标题栏签字不全,有的不是手签;•8.无施工用图专用章;•(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注:未遵守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要求,未全额列支;•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注:责任制、管理制度见第五条、第六条。•(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注:1.A、B、C三类人员不能代用。•2.《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暂行规定》各类人员学习时长:•(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有的单位未把第三方派遣员工纳入本单位管理;•(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注: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①未现场勘查路由复测,寻找危险源、便是危险源;②未有针对危险源的措施;③交底人与被交底人认识不清或没有全覆盖。•(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注:安全生产费用不能超出国家规定范围(购买意外伤害险、单位安装监控不在其范围内)有的单位照抄其他行业的;•(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注:新员工入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记录、无档案;•(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注:有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不全(安全帽、工作服、安全带、安全绳、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毒面具、灭火器、试电笔、近电器)有的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注:警示标志不全或使用不当;(尤其是夜间应使用红灯)•(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注:有限空间作业不使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注:有的单位未有危险源清单及重大危险源清单相应措施;••(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有的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险或人员更换时未能及时变更。•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注: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未标明工程中所涉及具体的强制标准条文;•(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注:监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不完善;••(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查(针对性、符合性);•(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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