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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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的土地、房屋、场地、船舶、车辆、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固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四条固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固定资产租赁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第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划分,船舶、车辆、设施设备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二)负责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等费用;(三)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后的安全等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四)按照规定管理固定资产租赁收益。第八条公司XX处、XX在固定资产租赁活动中履行监察职能,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资产租赁管理第九条根据所出租资产状况和租赁情况,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行申报制和备案制。第十条所属各单位出租下列资产实行申报制,应当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公司批准后实施。(一)所出租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二)年租金50万元以上的;(三)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四)允许使用港口岸线或出租码头囤船的;(五)出租给非国有单位的;(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报批的其他租赁行为。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出租除第十条规定外的资产实行备案制,应在租赁行为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出租资产明细及租赁合同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实行申报制的固定资产出租,所属各单位应提出资产租赁申请并附资产出租方案报公司审批。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承租人意向等。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租赁申请及出租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租赁方式可采取公开招租和协议租赁等方式。第十四条租赁价格招租底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五条租赁期限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承租方租赁房屋建筑物用于兴办各类娱乐场所、酒店、商场等的,或需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等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超过3年的,须报公司批准。第十六条出租单位应在资产出租前对资产的基本状况、技术状况等进行登记备案。租赁期间,应每年或半年对租赁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和督促承租人对损坏情况等进行修复,检查和修复情况应登记入租赁档案。租赁期限届满收回租赁资产前,应对资产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除正常磨损外,所有的损坏和灭失应由承租人负责。第四章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出租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第十八条资产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条款:(一)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如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应包括名称、住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三)租赁资产的用途及改变用途的后果。(四)租赁资产交付日期、租赁期限。(五)租金金额、保证金金额、支付方式和缴款日期。(六)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七)租赁资产的交付使用要求、维修责任和收回的验收。(八)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九)租赁资产的转让、转租、出借、出售等约定。(十)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因资产出售、拆迁等情况);(十一)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第十九条房屋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出租给公司职工的住房外),租金应在租赁期次年开始按一定比例增幅,一般应按逐年不低于5%的幅度增长。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可作适当调整。第二十条资产租赁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月、季、年或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第二十一条资产租赁应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1—3个月的租金(视租赁期限而定),设施设备租赁保证金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且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第二十二条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应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第二十四条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原资产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出租单位应按照资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资产承租人,经协商资产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并按规定重新组织招租。第二十五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租赁合同有关约定交还租赁资产、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风险防范第二十六条所属各单位应切实防范招租及合同风险,健全租赁管理制度、承租人保证金制度及到期承租人清退制度,并严格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第二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应将租赁合同及租赁活动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出租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出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内容存在与本办法不符或未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的情形,应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予以修正或补充后执行至租赁期限届满。第三十条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报XX处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XX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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