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上课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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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第三章消费税会计四大变化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原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原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1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基本原理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和纳税人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一、消费税基本原理(一)概念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二)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1.征收范围大部分国家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课以较重的消费税。2.计税方法一般都是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也对少数应税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又采用从量定额征收。3.征收目的(1)增加财政收入(2)调节收入差异(三)消费税的计税方法1.从价定率征收2.从量定额征收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四)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5.税负具有转嫁性(五)消费税的作用1.调节消费结构2.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3.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4.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二、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二、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生产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现行规定,下列应缴纳消费税的有()。A.金首饰的进口B.化妆品的购买消费C.卷烟的批发D.金首饰的零售税目税率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3)批发环节2.雪茄烟3.烟丝56%加0.003元/支36%加0.003元/支5%36%30%二、酒及酒精1.白酒2.黄酒3.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其他酒5.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10%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1.4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0.8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10%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1%3%5%9%12%25%40%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二)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联系:1.两者都对货物征收;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差异方面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生产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零售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在零售环节交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交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交纳消费税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与价格的关系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收收入的归属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纳税环节对比: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缴纳(金、银、钻除外)生产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缴纳缴纳(金、银、钻除外)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无无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货物无缴纳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分红、赠送、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基建工程缴纳缴纳批发应税消费品缴纳缴纳(2009年5月起限于卷烟)消费税与增值税哪些方面存在交叉:第二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Eg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7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Eg2: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乙类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计算8月份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Eg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3.计税价格的确定(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Eg4: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Eg5:某鞭炮企业8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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