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科技管理培训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主要内容第二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申报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第四部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四部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一、改革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二、放宽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三、加强科研项目监督管理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一、改革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从2017年开始,对项目预算编报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如下改革:■简化预算编制:基础研究、软科学计划试行概算管理,自然科学基金不再编制预算,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自主安排使用。■改进直接费用管理:简化预算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科目。该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再要求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提高人力成本补偿水平—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据实编制。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比重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的人员。■调整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2年内留归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指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一、改革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预算调剂自主权:在科研项目预算资金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将调剂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完善差旅费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求,按照厉行节约、精简高效的原则,参照青海省差旅费标准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野外工作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授权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据实报销差旅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二、放宽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调整会议费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由科研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做好监督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用品免税政策。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二、放宽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改进学术交流出国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因业务需要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二、放宽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创新项目服务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可建立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项目提供预算编制、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解决。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三、加强科研项目监督管理■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开展信用评价记录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改革三、加强科研项目监督管理一、经费预算申报程序二、预算编制责任主体三、经费预算编制原则四、经费预算编制依据五、经费预算编报内容第二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一、经费预算申报程序■项目预算是《项目申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单位应按照《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将含有项目经费预算内容的《项目申报书》通过项目申报系统上报。■经我厅厅务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后,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费预算,并作为《项目合同书》的重要内容,通过科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系统提交。■我厅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申报书》中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具体评审意见。第二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合同书》中经费预算部分进行确认后签订《合同书》,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办理拨款手续。一、经费预算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写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预算并正式上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省科技厅确认预算、会同财政下达预算、办理拨款第二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完成项目经费预算的编报工作,并进行审核把关。二、预算编制责任主体第二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三、经费预算编制原则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预算应符合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2307号)及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测算。项目预算应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应该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现有基础条件,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相关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匹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四、经费预算编制依据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任务和目标《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2307号)青海省差旅费、会议费、政府采购等相关规章及其他财经制度第二部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五、经费预算编报内容预算表1.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预算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2.大学、科研机构等非营利机构自筹科研经费预算明细表3.项目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4.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5.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牵头单位外拨资金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50%)任务预算说明对项目各支出科目的主要用途、与任务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分析说明。其中,各科目专项经费支出需单独列示。基础研究、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及后补助项目无需填列预算说明。相关证明材料1.自筹经费来源证明2.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等协议或合同第二部分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一、直接费用二、间接费用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9个科目。(原11个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科目)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一)直接费用—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在审核应把握以下事项: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一)直接费用—设备费注意事项■设备购置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30%以内,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应安排用于专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不得列支常规通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使用专项经费购置设备,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审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二)直接费用—材料费■原则上,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原则上,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普通办公材料(复印纸、硒鼓等)。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等所支付的费用。审核时应注意:(三)直接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应按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测试化验加工单位、单价、数量、分别进行预算任务说明和测算,并要求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等。(原在本科目列支的开展野外研究发生的汽车租用费列入其他支出科目)。审核时应注意:(四)直接费用—燃料动力费■所预算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必须是可以单独计量的,日常消耗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在本科目列支或分摊。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本科目由原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合并而来。三项支出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30%以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取消原差旅费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控制比例—100万及以下不超过10%,超过100万部分不超过5%,取消原会议费支出比例——不超过专项经费10%)(五)直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其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审核时应注意:(五)直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所列出差人员须为项目组成员。■由专项经费开支的差旅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厅有关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测算。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参照青海省差旅费标准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餐费等。第三部分项目预算科目开支范围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审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五)直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高校和科研院所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由单位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