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学年)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公示稿)根据《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河海校科教[2010]6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2011级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基本要求1、计划规模基本不变,指标切块动态使用。学校根据2011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一阶段基本奖学金指标、学籍异动和档案变化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学年)各等级基本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指标切块到学院(含体育系,下同)。凡综合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均可享受奖学金,具体等级根据综合量化考核结果确定。2、学校宏观指导,学院具体实施。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奖学金评定原则指导意见并负责宏观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书记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以及研究生导师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将具体细则公示且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实施。3、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要向全体研究生和导师公布奖学金评定工作机构、奖学金等级指标和评定政策;评定结果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对研究生及导师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并回复。二、奖学金标准等级第二学年总额度特等6000元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考核指标1、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导师评价三个方面,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权重如下:思想品德占20%、学习成绩占55%、导师评价占25%。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视为综合考核不合格。(1)学习成绩最高55分,计算方法: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55%。该部分得分由研究生个人申报,研究生秘书负责确认。(2)思想品德考核即为综合素质考核,最高20分。主要包括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日常行为表现、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以及担任研究生干部等方面。该部分得分由研究生个人申报,采用学生互评与学院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3)导师评价最高25分。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情况和科研能力等客观评价进行有区分度的赋分。2、对在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科研奖励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酌情加分,但附加分不超过20分。该部分得分由研究生个人申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综合评议认定。认定范围包括:(1)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已发表或正式录用),或在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并被SCI、EI检索的学术论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海大学,且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指导教师);(2)专利成果。包括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专利署名单位应为河海大学;(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有个人证书),成果署名单位应有河海大学。3、考核指标体系所包含的支撑材料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四、评审程序1、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评价;3、学院根据评定细则组织评定工作,确定一等、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并从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向学校推荐参评者。被推荐为特等奖参评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所在专业参评人数少于20人的,综合考核排名第一;(2)所在专业参评人数20人及以上的,综合考核排名前7%。4、学院将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及特等奖推荐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在公示期内,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起申诉;5、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定结果报研究生院审定;6、学校组织特等奖学金评审;7、学校将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五、其他1、需交纳培养费的研究生只有在缴清第一阶段培养费,成功注册后才能取得申请奖学金的资格。2、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参加学院综合量化考核,奖学金指标单列,由研究生院确定研究生的获奖等级。3、“助管计划”研究生不参加学院综合考核,但须参加用人单位考核,由人事处和研究生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第二阶段奖学金等级。4、凡综合考核不合格或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不再享受奖学金。5、逾期不申请者将视为放弃享受奖学金的资格,学校不再另行组织评审。6、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将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7、学校向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