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013年8月2011年3月2日,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措施,都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新的亮点。第一部分《条例》修改的背景•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二、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变化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发生事故较多,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示意图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故百分数,7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事故百分数,2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也就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强化等。二、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设立审批制度,并且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审批,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不够强,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还不够明确,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相适应等•完全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日用化学品,不够科学、合理,实践中也难以执行;•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过于绝对化,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变化•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职能转交给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纳入了统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当中,并明确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等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由原来的7章74条,变成了8章102条.总则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生产、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原《条例》中所有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二、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四、调整、完善了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五、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也是一项填补空白的重大制度。•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企业性质的限制,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六、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一是明确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围;•二是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三是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七、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第二部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八、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一是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二是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三是明确规定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徒法不足以自行”,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将是今后更艰巨、更长期的任务。安监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中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责,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为8月12日深圳大运会的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为建设幸福花都做出新的贡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