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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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张浩民处长2005年4月25日南京钟山宾馆同志们:我们这次开了个盛况空前的大会。我们大会代表一共是380多人,加上我们江苏省的八所高校,也将近100多人到200人的样子。这次会议比较大,人比较多,在会议期间,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大家谅解。从另一方面说,我们这次来了这么多会议代表,这说明新《规定》颁发后,高等学校的重视。我们这次《规定》颁发后,9月1号要实行,不管新老生,这是这次《规定》的特点,不是老生老办法,是新老生一同实行,所以9月1日按照新《规定》要实行,所以任务比较重,时间比较紧。下面,我就《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何理解和把握,以及具体的问题再给同志们做一些具体的汇报:一、新《规定》颁布标志着中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日趋完善今天上午林(蕙青)司长说:新《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从学生管理工作来说,确实是一个新的起点和阶段的进入;从制度建设来说,高校学生的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回顾我们高校学生的管理制度的建设,可以看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在逐步地从某些方面到全面建设,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新中国建设50多年,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完善也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到60年代,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侧重于学籍管理,在这方面做一些局部规定。比如说1951年,教育部颁布关于高校学籍问题的几点指示。这时建国才4个月,这是教育部发出的最早的几个部级文件。这也说明高等学生管理这块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同年,教育部接着发出了几个关于高校学生证书和新生入学证件几个问题。关于高校颁发毕业证书暂行办法,这都是在1950年连续发出的几个教育部的文件。如果没有这些规定,高等学校办学无从进行。所以,最早教育部在建国初期颁发的都是几个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几个大的规定。这说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高等教育这一块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个制度,我们高校学生工作无法操作,新生入学第一步就是学籍问题。注册、成绩考核、升(留、降)级,这是一个最常备的工作。那么,能够把学籍管理的工作起到最重要、最前面的一种规定是高等学校办学基本的一个制度建设工作。到1952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转学问题指示》;1953年,颁发了《关于华东地区高等学校关于处理学籍问题的若干规定》;1954年,制定了《休学、缓修、免修的规定》;1958年,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课程考试、考查规程》;1960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处理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在文革以前,教育部当初就这几个规定。在学生管理这一块,主要侧重在学籍管理各个方面,做了一些局部的,但是总体上是完整的。它是在逐步发展整个过程中过来的,这个时候仅是些单向规定。到了文革时期,高等教育受到破坏,这个时期基本没什么规定,但是在1975年,国务院科教组,当时教育部撤消,出台了《高等学校学生休学的办法》。到了1978年,高考制度恢复,全面建设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开始,教育部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到了1983年,正式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应该说到了1983年这个阶段,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是一个年代里程碑意义的阶段。到了90年代,学生管理制度才真正进入全面建设发展时期。我们出台了《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从学籍到学生日常行为各个方面的管理,这个规定是比较完整的。这个期间出台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然后教育部又相继出台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进入21世纪,经历了十几年的社会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个方面出现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高等教育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我们从精英式教育进入大众化的高等教育阶段,办学形式多样化,情况越来越复杂。我们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呼吁我们新的学生管理规定要出台,老规定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尽管它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间,对规范学校、维护高等学校教学秩序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不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新的规定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到了1998年,我们着手新《规定》的调研起草。2000年,我们的初步修改进入了一个阶段,进行了专题讨论。在2000年颁发新的《规定》,但是2000年我们的形势发展出现的新的变化。高等学校的扩招,高等教育飞跃式的发展。我们高等教育入学制度,入学条件的变化、年龄的不限等等。那么2000年,我们感到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所以还得重新修改。所以,到了2002年,教育部重新把修改任务提到日程。我们组织了专家组,进行彻底全面的调研、修改。3当时专家组奔赴30个省市自治区,包括到了西藏广泛调研。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修改稿,然后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后,发到全国高校广泛征求意见,由各个省市组织反馈意见回来,直到今年颁发。应该说我们这个规定,不知经过多少专家的讨论。教育部内部不知讨论、修改多少次。在高校我们广泛征求意见也不知多少次。我们修改的稿子一次摞起来半人多高。这个期间,为了新《规定》的准确性,为了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我们请了许多法制建设的专家,做了多次讨论,曾经有几次我们在讨论中形容:我们的法律专家参加制定学生规定时,他们要跺一脚,中国的法律建设要振动几下,一些大专家被请来给我们审视规定。为了修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能在高校里进行宗教活动”一条,我们到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多次拜访,我们去谈,让他们最明确的、不含糊的告诉我们宗教那块怎么规定。因为我们在讨论中,很多高校提出在高校里面限制宗教活动现不现实的问题,也未同我们这《高教法》说的,“任何组织不得利用宗教破坏和干扰教育制度”,没有说到在高等学校里进行宗教活动,但是我们经过向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多次讨论,他们给我们说,甚至于我去新疆——最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一块探讨宗教事务。管理局告诉我们,因为原来规定那条是最现实、准确、恰当的,不能再修改。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利用宗教干扰教育制度,这个太抽象,对学生来说不具体,那么你们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在高校里进行宗教活动,这个表述是很不准确的,学生在学校里面的宗教活动,也就是说学生要搞祈祷这个算不算宗教活动?我们说的宗教活动,它毕竟不是指的个人的单个行为,它应该是一个组织性的,多了带有目的的来进行的一些活动。所以我们采纳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意见,保留原来这一条。所以,我们的新规定应该说是千锤百炼出来的。今天上午林司长说《规定》的出台是教育界、法学界、中央其他部委和各省市教育厅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一点是没错的,有2年多的艰辛历程。所以新《规定》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二、正确理解把握新《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我从具体的条款上给同志们作一汇报:(一)关于新规定的行文格式新《规定》共6章,69条。其中第三章的学籍管理分6节。按照法规文本的规范要求,带有规章性的文本,如果要分节,那么每一章都应该要有节,否则就不能再分节。但是我们这个《规定》的内容,学籍管理这一章如果不分节,表述就不是那么清晰,其他的章里面可以不要节,但是学籍管理这一章,入学注册,4成绩考核,修、复、转、退,毕业这一系列,只有分节才能更好地表述,才能更清晰地体现这一章中每一节的内容。我们反复多次讨论,最后我们还是采用了以章为主,在学籍管理这一章里面还是分节表述。那么整个行文格式中间,六章中仅仅是第3章分节表述。(二)关于新规定的适用对象首先,是规定名称的适用问题。学生管理规定名称,为什么不能改为学生工作规定?新闻发布会的时候,就有记者提到这个问题,为什么叫学生管理规定?为什么不能再改一改?因为在外国人的看法中间,管理就是带有管制的意思。学生管理规定就好像是说对学生进行管制。和国外的交流时,包括我们的名片中就不好翻译。说学生管理司就好像是管制学生的一个部门。他们眼中管理这个解释就是从管制这个角度来理解。所以我们在对规定名称考虑的时候,已经做了多次考虑,不管外国人怎么看,怎么解释。我们的规定也不是给外国人看的,因为我们这是中国。外国对高校学生没有统一规定,但是我们中国必须有,也就是中国的特色,这也是我们由高校选拔制度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我们需要有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中国特色,中国需要要求的。我们的制度是进行选拔进校,本来就是不一样的,国外是报名申请就可以,我们现在虽不叫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但是仍然是一个选拔入学的制度。这种制度就决定了在高校里面就要有一些相关的适应我们中国特色的制度,适应我们中国实际的一些规定。那么我们当初想到如果设为学生工作规定,这个规定就变成了学校单方面的这么一种行为,它按照学校管理学生这一块的要求就不能体现。如果我们改成学生事务规定,那么这就局限于一般性的事务琐事上的管理,不能体现我们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的要求,遵纪守法、昂扬向上的要求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的要求。所以学生管理规定既包含了国家对管理者的要求,也包含了对管理者必须遵从的行为规范,顺从学校对学生双方行为的规定,所以经过反复研究,规定名称仍然叫学生管理。其次,界定为普通高校适用,不包含成人高校。因为成人高校有他自身的特殊性,它的学习形式、课外活动与全日制普通生有较大的区别,不能等同地要求,这是为什么界定在普通高校原因。同时我们又界定到接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这是第二个界定,原因是:第一、普通高校中有成人高等教育,如果不界定到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话,那么与成人教育又含混;第二、普通高校有进修生,有课程班、培训班的学生,从广义上讲这些都5称为高校的学生。只要在高校中学习的人,他们都属于高校学生。我们的规定不包含这些,所以第二个界定到接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三、本科院系对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含高职的学生管理。我们将1990年的《规定》和1995年制定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合二为一,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在这之前研究生仅仅只有一个学籍管理规定,没有研究生管理规定。由于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学生他们在学籍管理、学习管理和生活管理这一方面具有共同性,同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将他们纳入到一个规定中间来进行管理规定,这具有可行性,同时也避免国家规章制度的重复。就如《宪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公民,不依年龄大小、不依民族。那么我们这个规定是抽象的、原则性的,国家政策上的一些规定。不论是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都是适用的。(三)关于新《规定》的用语规范原来我们党规定在表示学校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约束两者的行为的时候,我们习惯上使用“应、要、可、须”,就是“应该怎样、要怎样、可以怎样、必须怎样”这些词语。比如说“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必须向学校请假,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证”。“学校成立社团,必须将社团宗旨报学校批准”等。按照法规文本要求,“这、须、必须”这些词语都不是规范的词语。新《规定》对这一方面作了规范,对应的使用了“应当、或者、可以”这么一些完整的词语。我们曾经在教育部直属院校的书记、校长学习班上讨论过这个问题。我们有些校长提出来的好像应当就是可以做、不可以做的和必须这个词语意义上有很大的区别。“应当”,“我可以去做,也可以不做,好像是有这么一个语义上的意思。“必须”,比较干脆、清楚,学生必须去做,但是不能这样理解。法律用语“应当”是没有选择的,“应当”就是要去做的,“可以”就是非常明确的、清清楚楚的。在法律上,它是没有选择的。高等学校应当怎样怎样,《规定》里面用很多很多,不是说高等学校里我可以这样做或者我不可以这样做,应当怎样就得怎样。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管理规定,它可以选择,比如说不遵守它就要处理,就是越级,就犯规。所以这是法律的规定中对语言的用语作较大的规范。所以高等学校在制定学生规定的时候,这些是要注意的地方。这个期间,一些高校先按照我们所规定的搞,进行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先期做一些准备。在我们看的时候,很大的问题就是高校里面制定的规定用语非常随意,语言上不规范。尽管这个看似小事,好象也把事情说清楚了,但是它不是按规章制度的文本6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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