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有指导意义或对刑事诉讼的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3第一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三条第一款。P97二、该原则的主要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由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行使。所谓“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的情况,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42、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必须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即三机关分工负责,不能互相取代。3、公、检、法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即“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5根据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其职权由法律授予。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不得自行代表国家行使。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正合理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6【阅读案例】马某贪污案某人民检察院接受该市中药厂的控告,指控该厂财务科科长马某从1996至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大量公款并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马某的问题暴露后,该厂秘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但由于马某在财务科任科长多年,形成独断专行的作风,很多帐目只有其一人了解,所以问题很难查清。厂里的调查惊动了马某,于是马某开始销毁罪证。厂里认为情况紧急,认为一旦马某将有关材料销毁,问题将很难查清,在求检察院当晚进行搜查,以查获罪证,打击犯罪。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已是下午5点,中药厂带来了不少材料,但均不是合法证据,因而无法认定马某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发生了意见分歧。有的认为,未立案前,不能搜查。有的则认为,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固定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后才能搜查,因此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搜查,后立案。【问题】你认为上述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7第二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P98二、主要内容:1、人民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系统作为一个行使司法权的整体系统,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8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主要指审判独立。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活动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诉讼主体和非诉讼主体的干涉;还包括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控的权力。然而也应当看到,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有一定的程度的差别。因为法院不仅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而且实行层级分开,即与上级法院只有审级上的监督关系,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院的决定应当是不依附于上一审级作出。但检察院则不同,检察院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下级检察院应服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其独立行使权力更具有相对意义。9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负责行使,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独立行使。10三、在实行该原则时,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P1001、处理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2、处理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和人大监督的关系。11【案例】钟某贪污案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3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讨论后,从人民法院调阅了有关材料,认为反映情况属实,于是人大常委作出决定,指令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再审。对市人大的这一作法,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人大监督权的体现,是对个案的监督,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干涉,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问题】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12第三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处理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准则。13(二)主要含义: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的分工进行诉讼活动,不能相互取代、相互推诿,也不能超越各自的权限范围,更不能由一个机关包办。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互相交流,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任务。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之间要互相制衡,互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予以纠正,保障有效地执行法律。14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种关系中,分工负责是基础,没有分工就没有互相配合与制约,互相配合是严格分工在检、法三机关职责衔接上的表现,而互相制约则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核心。因为如果没有互相制约,三机关的分设和权力的分立就是完全不必要的。司法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正是现代司法为保障其民主性与科学性所需要的一种基本结构与关系。1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职能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等;公安机关则负责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的侦查。16互相配合与制约的关系体现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1、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需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并将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172、在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适宜微罪不起诉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认为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83、在起诉和审判环节,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裁定和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轻重及应否负担刑事责任的实体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人民检察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出抗诉。19【阅读案例】邓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邓某,系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20第四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刑诉法的决定中新增加的内容。这一明确规定,使检察监督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新增的基本原则。21任何国家权力如缺乏制约和监督,势必会被滥用。而刑事诉讼涉及公民重要的人身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公安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公正、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法律特别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合法与公正具有重要意义。22二、主要内容:(P104-105自学)1、立案、侦查监督;2、审判监督;3、执行监督。23【阅读案例】肖某盗窃、脱逃案肖某,男,23岁。某年6月15日晚,潜入一居民家盗窃,共得现金3000元。肖某搜遍全屋,没有找到更多的财物,不由的气上心头,在墙上写了几句打油诗:“今夜光顾,所获不多,充分准备,来日方长”。然后用脚将一只价值20元的暖水瓶和一面价值120元的衣镜踢碎,跳窗逃走。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肖某又从看守所逃走,后又被抓回。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故意毁公私财物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肖某在羁押期间逃跑的行为构成脱逃罪。24于是,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脱逃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如果追究当事人的脱逃罪,必然要牵涉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三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可苛刻要求。所以区法院仅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不追究肖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于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以盗窃罪、脱逃罪判处肖某有其徒刑4年。【问题】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25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正确定罪量刑,处理案件。26一、以事实为根据,即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等案件事实本身,作为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根据,而不能以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的其它事实为根据。而且要求司法机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而不是人们凭想象、推测、怀疑等主观臆造出来的所谓事实。27以事实为根据这一要求所强调的重点在于刑事诉讼必须尽力寻求案件的客观真实。28二、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定罪量刑和处理案件的标准和尺度。以事实为根据和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必须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为前提。因此,以法律为准绳,包含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全部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追求客观真实不能逾越法律程序所设置的界限。29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要求,它也要求并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须以刑法和其他有关的实体法为标准,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互为条件,互相联系,不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