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为稳定管理、技术及高级技工骨干队伍,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创造力,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相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发展原则。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稳定管理、技术及高级技工骨干队伍,提高他们的养老待遇,从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公司的发展;(二)效益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正常情况下,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原则支付年金缴费,在公司效益好时还可以多缴,出现亏损时少缴或暂不缴;(三)激励员工,兼顾保障原则。为充分调动管理、技术和高级技工骨干人员积极性,让他们的贡献得到应有报酬和认可,从而达到以绩定奖,突出贡献的目的。公司缴费分配与个人劳动贡献、工资、工龄等因素挂钩。(四)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与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导,在年金计划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可适时调整。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定义与释义定义与释义定义与释义定义与释义第一条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公司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条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本办法及其细则与附录。第三条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指公司和个人缴款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年金财产。第四条计划参加人: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严格履行缴费义务的公司在职职工。第五条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第六条年金领导小组:年金领导小组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并依托本年金计划存在,由公司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第七条受益人: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公司职2工。第八条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本办法导致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被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罚没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在本办法中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第九条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公司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第二第二第二第二章章章章年金计划的设立年金计划的设立年金计划的设立年金计划的设立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第十一条本办法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第十三条本办法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和实施。第十四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企业年金管理,保护计划参加人和公司利益,公司成立年金领导小组。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计划参加人计划参加人计划参加人计划参加人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可以加入本办法。(一)在本办法的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履行了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在职管理、技术和高级技工骨干人员;(二)试用期满;(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企业年金:(一)一个年度内累积有六个月时间不出勤时,取消一年的企业年金资格;(二)当年连续旷工15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仍未除名的,取消一年企业年金资格;(三)当年由企业认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取消一年企业年金资格;(四)因违纪受行政处分以上处罚的,取消一年企业年金资格;(五)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未履行岗位职责者,取消年金资格;(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法律机关追究责任的人员取消年金资格;(七)企业认定不能享受企业年金的其他情况取消年金资格。3第十七条符合参加条件的公司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书(加入申请书),并经公司签章确认,自公司签章确认的当日起成为本办法的参加人。第十八条本办法参加人的权利是:(一)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年金待遇的权利;(二)计划参加人有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享有其个人账户中归属于计划参加人的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的权利;(三)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办法的资料:1、本办法正式文本;2、本办法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3、计划参加人退出本办法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四)经年金领导小组同意,计划参加人可通过年金领导小组对其个人账户信息如下事项进行查询:1、个人账户余额;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3、本办法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五)有权变更个人信息表中的指定事项;(六)有权要求本办法受托人就不理解或错误记录、事项做出说明。第十九条本办法参与人的义务是:(一)委托公司按期从职工在公司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本办法的个人缴费;(二)委托公司作为委托人,按照本办法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承诺在未达到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办法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二十条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退出本办法。退出本办法后职工个人和公司都不再缴费,个人帐户的转移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一)计划参加人可以自愿退出本办法;退出时须向公司年金领导小组提交个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经公司同意后即退出本办法公司不同意的,个人帐户归属按第三十条(一)规定执行。4(二)符合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开始之日计划参加人退出本办法,个人终止缴费,公司对其缴费义务同时终止;(三)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参加人退出本办法;(四)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参加人退出本办法;(五)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公司批准自动离职,计划参加人从与其自动离职之日起退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前参加过本办法,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办法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公司不再补缴职工在退出期间的企业缴款部分。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基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基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基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基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企业年金缴费由公司和计划参加人共同缴纳,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全额积累。个人账户金额=企业缴费划入部分+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三条企业缴费。(一)企业缴费比例由企业根据公司各年度的经营情况每年进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内提取。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或以前年度工资节余中列支,此比例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而变动。企业缴费具体金额由企业年金领导小组决定。(二)公司每次分配时将留存一定比例的企业年金基金,用于对有特殊贡献员工的奖励,留存基金之外的企业缴款部分全部划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留存比例部分为10%,或定期根据需要提取。(三)计划参加人在1年以上长假、长病假、待岗、留用察看、借调外单位、脱产学习、待退休期间,公司有权暂停缴纳企业年金,将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正式复岗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决定是否再开始缴纳企业年金。(四)在本办法存续期间,公司为内退人员按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缴费基数缴纳,缴纳比例与其它人员相同,缴纳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待内退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以支付企业年金。(五)公司在上年度出现亏损和关、停、并、转等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迟缴费,待公司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公5司暂停缴费或延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3年,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以终止。第二十四条计划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一)计划参加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个人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纳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具体金额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三)计划参加人可以选择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适当调高个人缴费额,由公司代为缴纳。但是公司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第二十六条所设定的限额。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和调整缴费方式及公司缴费的分配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缴费每年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公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第二十八条账户的开立。由本办法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办法参加人的名义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设企业子账户及职工子账户。企业子账户记录公司向职工缴纳的各期缴费、投资运营收益、余额等信息;职工子账户记录职工本人缴纳的各期缴费、投资运营收益、余额等信息。同时以年金计划的名义建立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记录和反映本办法资产的各种信息,包括公司整体企业年金基金权益余额和相关收支活动及未归属权益等情况。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的维护和更新。(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全部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职工子账户;个人开始领取后,相应地从个人账户中划减已经领取的金额;(二)公司缴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子账户;(三)按[年][月][周][日]定期或不定期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个人账户;(四)满足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的人员,在不得从事与公司产品、技术有关的工作和活动前提下,可以从退休的下月起,五年内(按月平均支付)支付完毕。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6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五)当发生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职工在计划内转移、退出计划等情况时,在个人账户中进行记录。第三十条个人账户的转移(一)职工离开公司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按以下规定处理:1、因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归属员工个人;2、凡未经公司同意,属以下几类情况之一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个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中扣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罚金),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归属企业:(1)当期劳动合同或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2)当期劳动合同或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未满而自动离职的;(3)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4)当期劳动合同已满未与企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自动离职的;(5)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6)由企业认定的其它情况。3、一般情况下正常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100%,不受上述权益归属限制。(二)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经公司同意,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该计划参加人在本办法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未经公司同意的,按第三十条第(一)项第2条办理。(三)无法转移的情况及处理办法。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办法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期间公司不再为其缴纳年金,同时不负责投资收益的风险。待具备条件时按第三十条(一)(二)规定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第三十八条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由本办法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期间,所需的管理费用由计划参加人个人承担,账户管理人可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缴。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