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第三章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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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与法规主讲:王芳河北工程大学建筑学院第三章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涉及城乡建设和发展全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一、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二、立法背景《城乡规划法》是由建设部起草的。它总结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战略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形成《城乡规划法(修订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城市规划法(修订送审稿)》后,反复征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意见,到陕西、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并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会。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并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城乡规划法(草案)》,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财经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2007年8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8月21日再次审议后,8月24日将修改情况提交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之后,法制、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9月27日和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经常务会两次审议修改,认为比较成熟,于2007年10月24日将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会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10月25日召开会议,再次逐条审议和进行修改,10月27日会议对建议表决稿进行审议,于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完来源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的么告和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共十八条,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第七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第一条阐明: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强调: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法针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工作内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一、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又规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近期建设规划。这就形成了本法所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2.城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本法规定,主要负责①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②部门规章的制度,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③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④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⑤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2)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行政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③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④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①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③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⑤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⑥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工作。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①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还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③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1.城乡规划的内容《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主要规划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等。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2)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中,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属于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三节《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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