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然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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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自然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第二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三节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第四节进出口管制制度第五节自然资源补救制度第一节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概念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制度。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指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类:资源种类:土地所有权、森林所有权、草原所有权、矿藏所有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主体: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不同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有差异的。(一)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资源权属主体按一定方式取得一定种类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征用取得两种方式。•法定所有法律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主要取得方式•征用取得国家依据法律,将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通过强制性的征收方式归属国家所有继受取得,但这种继受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国家一旦征用,被征用的自然资源的原所有者必须将该资源转让给国家,但国家应按法律规定对原所有者予以相应的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受限制•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有法定取得和开发利用取得两种方式。法定取得是指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之外,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依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法定取得: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由一定的政府机关登记注册,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开发利用取得是为了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集体组织利用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益,法律现定,集体组织可以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取得一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如林木的所有权,水库中水体的所有权等。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限于开发利用取得。(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资源所有权从一主体移转于另一主体。•变更,主要有以下原因:•(1)因征用而变更。国家因社会公益的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资源时,集体•;亍有权因征用而变更为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变更的原因:①因征用而变更。国家因社会公益的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资源时,集体所有权因征用而变更为国家所有权。②因原权属主体变更而变更。集体经济组织自我变更名称,或集体组织的合并与分立,原集体组织享有的资源所有权或转移,或合并,或分割为新的集体组织的所有权。③因行政调整而变更。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国家不采用征用方式,而采用一定的资源与集体所有的一定资源相对换或调换,资源的所有权因此而变更。(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灭失•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灭失,是指资源所有权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灭失,不再存在。•一般的情况下,资源所有权的灭失是与资源本身的灭失联系在一起的,但也有直接依法律规定灭失一定的所有权的情形。自然资源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因自然的原因使某种资源消灭或改变资源种类时,原资源所有权因客体消灭而灭失。•实质是资源种类的改变,产生另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水流变道,原土地的所有权即为消灭,水资源所有权产生大火烧毁了森林,森林所有权消灭,变为林地所有权或土地所有权2.因人工利用而灭失因人工利用使某种资源消灭或资源改变,变为另一种资源时,原资源的所有权因客体消灭或用途改变而消灭。如:荒山、荒岭植树造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灭失,因其灭失之后的法律情形不同,可以分为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灭失:资源的所有权灭失,不再产生另一种资源所有权•相对灭失:资源的所有权消灭,产生或改变为另一种资源的所有权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指依法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控制并开发、利用的权利。•含有一定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并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处分的使用权。(一)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是指一定主体以一定的方式取得资源使用权1.授予或确定取得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授予或确定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此方式取得资源使用权,即为授予或确定取得。2.开发利用取得开发利用取得指一定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开发利用行为取得一定资源的使用权。如为了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由法律现定,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并将其改造为耕地、林地、草场、养殖水面的行为可以取得该资源的使用权。3.转让取得•转让取得指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或不禁止的形式,由原使用权主体将资源吏权转让于其他主体,如通过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取得使用权。•资源使用权的取得,一般均须经过一定程序,进行登记注册,通过办理法律宅定的手续而确认。使用权的转让有两种内容:•绝对转让,指使用权的转让与使用权完全脱离原权属主体是一起发生的,使用权转让后,原权属主体不再享有资源使用权;•相对转让,指使用权的转让不意味着原权属主体完全丧失该使用权,原权属主体的使用权在使用权转让期限终了或一定条件下可自动恢复,原权属主体仍享有资源使用权。(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是指资源使用权从一权属主体移转于另一权属主体,或者资源使用权内容的变更。资源使用权变更的原因1.因主体变更而变更享有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全民所有制组织和集体所有制组织)自我变更为一个新主体,或合并或分立时,资源使用权由原主体享有变更为新主体享有。2.因破产而变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资源使用权因破产分配变更为破产债权人享有。3.因转让而变更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不禁止的形式将资源使用权转让于其他主体。4.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以合同形式取得的资源使用权,使用权的内容可因双方自愿改变合同内容正变更。(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消灭和终止•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消灭,是指资源使用权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不再存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或合同原因而使原来享有的使用权不再享有。资源使用权消灭和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1.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资源客体因自然原因而消灭,附着于资源客体的资源使用权也因此而消灭。2.因利用完毕而消灭或终止资源客体可因人工利用原因而消灭,附着于资源客体的资源使用权也因此而消灭。3.因不利用而终止取得资源使用权的目的在于使用资源,仅仅享有使用权而实际上不加以利用,则必然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为防止和纠正这种行为,法律常规定在取得资源使用权的一定时期内,如不对资源加以有效利用,便丧失资源使用权,资源使用权因丧失而终止。4.因合同原因而终止根据资源使用合同而取得的资源使用权,可因违反合同而终止,可因符合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的事实出现而终止,可因合同期限已满而终止。5.因主体消灭而终止资源使用权主体因某种原因消灭,其所享有的资源使用权因此而终止。(四)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的限制•使用权的转让可以提高自然资源使用的效益,优化资源分配,使有限的自然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对使用权的转让的限制包括对转让客体、方式、期限、内容、价格、用途以及受让主体的限制。•在许多条件下,还规定了转让的受让优先权限制。四、自然资源的其他权益(一)自然资源的专项权益自然资源的专项权益,指自然资源法以专门名称的各种利用权益。采伐权、捕捞权、采矿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的各种专项权益的取得方式,权益内容,变更、消灭与终止,权益转让,权属主体等方面一般是由特别法给以专门规定的。(二)自然资源的相邻权益相邻权益,是指同一种自然资源或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在空间上相连接时,各自权属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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