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绍兴县取证矿山企业“回头看”方案为切实加强对取证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积极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取证矿山企业“回头看”方案》(浙安监管矿〔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取证矿山进行“回头看”工作,全面排查并消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一、指导思想以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以严、深、细、实工作作风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扎实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着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逐步建立矿山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新机制。二、工作目标通过对取证后矿山企业实施“回头看”工作,积极预防和消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矿山事故防范能力,以确保今年“零死亡”目标的实现。三、计划安排(一)企业自查(4-5月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对照安全隐患排查表(见附件)和有关规程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5月底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报县安监局业务科。—2—(二)全面排查(6-8月份)。县安监局根据各矿山企业上报的安全隐患排查表情况,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逐条排查。对于查出的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省局验收(9-10月份)。省局将于9-10月份组织“回头看”验收组对各市(县)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取证后矿山企业“回头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要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对矿山安全隐患排查要坚持做到“谁检查、谁督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曾发生过事故的及未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的矿山企业。重点排查禁止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和限制并淘汰浅孔爆破情况、分台阶开采实施情况、边坡管理等情况。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开采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安全设备和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生产工艺及器材情况、推广安全适用技术的情况。(三)依法监管,落实措施。要将矿山企业取证“回头看”工作要与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相结合,严厉查处矿山企—3—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四)标本兼治,全面提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此次全面排查为契机,全面摸清本辖区矿山安全状况,找出事故隐患规律,制定出标本兼治的方案,重在治本。一是要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现露天矿山本质安全。二是要采用安全适用技术,淘汰落后不安全的工艺和设备器材。三是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推动矿山本质安全建设。附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4—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表排查组织单位排查小组成员受排查单位受排查单位安全许可证号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受排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5—通用部分项目序号排查内容检查意见排查人签字制度文本证书记录等检查1证照情况,有无证照、证照是否到期。2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4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0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组织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情况。11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边坡检测检验评估情况。12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13露天边坡、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14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6—现场设备等检查15矿山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开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16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情况,机械设备传动装置有无防护罩,有无明显淘汰的设备、车辆等。17矿仓口、喂料口和溜井口等处,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装置。18爆破作业应符合规定,除少量用于导爆管激发外,不得使用导火索、火雷管。19工作场地照明情况。20矿区道路交通情况。21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2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有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23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露天矿山部分24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25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超过60度。26实施中深孔爆破情况。27有无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情况,有无斜坡面上悬挂宕索的“猴子式”凿岩爆破作业方式。28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29二次破碎情况。30相邻采石场之间是否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及矿山开采引起纠纷的协调解决情况。—7—31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地下矿山部分3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33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4独头采掘工作面必须装设局扇并符合有关规定,有人作业时必须运转。35天井等行人的梯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有防止人员坠落措施。36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37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38采空区和无人作业区不通风的井巷应予封闭,设置警示标志。39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40爆破作业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8—41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42矿山井下供电中性点不得接地,并装设绝缘监测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43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44顶板、采空区管理情况,有无浮险石、裂隙、渗水、压力异常等。45留矿法开采作业面和其它溜矿井要有防止结拱、堵塞和人员陷落等措施尾矿库部分46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47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48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49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50尾砂回采利用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并按设计进行回采—9—排查发现主要隐患及处理排查发现主要隐患排查组长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0—各隐患整改意见建议排查组长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1—县级安监部门采取措施县(市、区)局盖章年月日整改复查情况复查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