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住房建设管理购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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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住房建设管理购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源:双峰县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0日〖打印本稿〗〖复制〗〖关闭〗SFDR-2011-00026网址:双政发〔2011〕12号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住房建设管理购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住房建设管理购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住房建设管理购置实施细则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湘政发〔2010〕5号)和《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为确保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项目建设地址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异地新建朝阳小区选址在县城区国藩南路与有恒路、大楚路交汇处(永丰镇新垅村、东华村、五里居委会境内)。二、户型设计及选择按上级关于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新建住宅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根据朝阳煤矿棚户区职工意愿,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新建住房面积予以适当放宽,确定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建小区住房面积为80平方米(A户型)、105平方米(B户型)、125平方米(C户型)、138平方米(D户型)4种,A、B户型为多层民用建筑(6+1),C、D户型为12层小高层电梯房(12+1)。由符合条件的购置住房对象自主选择户型及面积。三、购房价格的构成和确定国家投资、省级补助及市、县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内外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并按投资计划分年度下拨,不能用于职工新建住房建设,新建住房实际建设纯成本和综合成本资金均由购置住房对象自筹解决。(一)新建住房价格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当前市场建设造价情况估算建设纯成本价(建设纯成本价由住房建设费、土地征用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费、勘察设计费、报建费、审批办证费以及相关税费等构成)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上述建设纯成本价和住宅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费用,以及小区外配套公建基础设施等费用构成)。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最终决算建设纯成本价和综合成本价。购置住房对象购置住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按建设纯成本价计算。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当前市场建设造价情况估算,建设纯成本价暂定多层建筑为每平方米1100元、12层小高层电梯房为每平方米1600元;超过8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出售,综合成本价暂定多层建筑为每平方米1500元、12层小高层电梯房为每平方米2000元。(二)楼层差价调整系数1、多层建筑住房楼层差价调整系数为:一层1.00,二层1.05,三层1.05,四层1.03,五层0.99,六层0.88,每层住房的价格,待抽签分房后计算到户。2、12层小高层电梯住房楼层差价调整系数为:一层0.87,二层0.89、三层0.92、四层0.94、五层0.97、六层0.99、七层1.02、八层1.04、九层1.07、十层1.09、十一层1.12、十二层1.09,每层住房的价格,待抽签分房后计算到户。四、购房资金的缴纳及管理为确保新建小区建设顺利有序实施,新建住房必须从购置住房对象中足额筹集建设成本资金。(一)根据实施项目建设工程资金实际需要,原朝阳煤矿正式职工经申报、审核、公示、确定购置住房资格后,符合购置住房条件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分三期缴纳购房款。1、购置住房对象的首期购房款按所选户型面积和暂定的建设纯成本价、综合成本价计算总购房款,必须在2011年11月15日前缴纳总购房款的70%,存入县棚改办在工商银行设立的专户账号。凡逾期未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置住房资格,责任自负。2、购置住房对象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总购房款的20%缴清第二期购房款。凡未按期足额缴纳第二期购房款的购房户视为违约,按签订的购房合同缴款规定,退还首付缴纳的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该对象的购置住房资格。3、购置住房对象的第三期购房款待新建住房竣工验收后,在公开抽签分房以前,按最终决算确定的建设纯成本价和综合成本价计算,一次性缴清应交的全部购房款余款后,县棚改办方按相关程序实施公开抽签分房工作。4、公开抽签分房后,购置住房对象要按所确定的楼层计算楼层调整差价。涉及购置住房对象办理房产证、国土证、水电落户,按政策规定均由购置住房对象自行负责,由县棚改办统一收取和办理。在住房交付使用前一并交清楼层调整差价和应由购置住房对象承担的办理房产证、国土证、水电落户以及总购房款2%的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购置住房对象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余下的购房款。否则,县棚改办将对该对象应缴未及时足额缴纳的购房款按每日5‰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如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还未缴清余款的,县棚改办将取消该对象的购房资格,退还购置住房对象已缴纳的购房款,并不计利息。(二)购置住房对象所缴纳的购房资金由县棚改办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规定期限按程序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由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购房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三)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实行制度化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购置住房对象如确实存在购房资金困难,自愿放弃棚户区改造购置住房资格,经实地核实符合我县廉租房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购置住房对象的原因,导致县棚改办不能按期分房的,则购房合同约定的分房时间顺延,县棚改办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县棚改办推迟分房,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工程建设与管理(一)新建小区住房建设、小区内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县棚改办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包括小区亮化、绿化、道路、室外主线管道等)。(二)新建小区相关建设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形式干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甲级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建设12层小高楼电梯房(12+1)选择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建设,建设多层建筑(6+1)选择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建设。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和非法分包;承包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审定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要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和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其他投资项目也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实行公开招投标。(三)建设工程所需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从国家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采购,严禁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涉及钢材、水泥、入户金属门、铝合金窗、电线等重要材料和电梯等重要设备的采购,县棚改办工程管理组、设计、建管、质监部门和监理公司要严格鉴证取样和检查验收,如发生质量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四)新建住房的施工内容:多层建筑住房包括基础工程、砌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外墙面装饰、外墙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不包括有阳台的外墙上的门连窗或推拉门窗)、内墙面及天棚面抹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现浇楼面无需找平)、卫生间安装蹲式大便器一个、入户金属门一扇、排(污)水管安装、给水管进户(进厨房、卫生间)、单相供电线路进户暗敷到接线盒、有线电视和多媒体线路进户、公共楼梯间工程;12层小高层电梯房包括多层建筑住房施工内容,增加电梯、消防系统、供水增压系统,自备消防用电电源等。上述施工内容以外的其它建设内容均由购置住房对象自行负责。(五)房屋保修按照国家城乡住房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设保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六、住房分配(一)新建住房分配方式新建住房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抽签分配,由县纪委、监察、公证部门对分配住房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二)新建住房分配时间对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了购房款的购置住房对象,由县棚改办按购房合同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新建住房公开抽签分配到户。七、住房管理(一)购置住房对象搬迁到新建小区后,C、D级危房和公有房屋住户必须无条件搬离原朝阳煤矿棚户区住房,否则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一概由购置住房对象自行负责。(二)购置住房对象搬迁至新建小区后,必须服从国家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三)购置住房资格严禁转让、买卖。否则,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购置住房资格,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没收非法交易所得,其预交的购房款在处理到位后按实退还给购置住房对象(不计利息)。(四)因购置住房对象自愿放弃或不按规定缴纳购房资金等原因被取消购置住房资格而产生的富余住房,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予以处置。(五)根据省人民政府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有关规定,购置住房对象入住不满5年的,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入住满5年直接上市交易的,补缴免收的相关税费及政府应收取土地收益金和政策规定应该收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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