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就希望着该合同能够得到真正地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题中之义。然而,在现实中,有很多合同并没有真正得到履行,造成了很大的损失。2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赠与合同中的交付赠与物等)4合同履行制度可以说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它既是联结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枢纽,也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5具体说来,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的法律效力既含有合同履行之意,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动力和保障;合同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保障;合同的保全可起到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合同的解除是为适应变化了的主客观情况而设置的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虽与合同履行对立,但在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上,两者的目标又是一致的;违约责任既是违约的补救手段,又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法律措施。6二、合同的履行原则–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的原则有:全面履行的原则(也称适当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7(一)全面履行的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含义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8案例2005年1月,被告北京市某旅游公司在报纸上登广告称“北京及周边三日游”,主要景点有8个。同月,原告李某等9人利用假期,各自交付了旅游费400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三日游团,于同月23日乘车游了长城等景点,之后,乘车于24日凌晨4时到达灵山某酒店。到达后,被告的导游李某(无导游证书)将原告团中的男女8人混合安排在酒店一房间休息。在24、25日的旅游活动中,因天下大雪,被告只安排原告9人浏览了三个景点,其余未安排。原告9人返京后,认为被告违反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无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4个景点,否则,应返还全程旅游费;被告应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500元;赔偿重游5个景点的误工费600元。9(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2)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4)提供必要的条件;(5)防止损失扩大。10案例2008年12月1日,经人介绍,何某于胡某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1年,租金为每月800元。房屋由出租人胡某负责修缮。2008年7月,天连续降雨,何某所租房屋开始漏雨。何某因工作需要急需到外的出差,所以没有通知胡某房屋漏雨即匆匆而去。何某同事林某提醒何某别将房里家具泡坏,何某笑称合同中约定房屋修缮由胡某负责,泡坏了找胡某。2008年7月16日,何某出差回来,见因漏雨,放在墙角的家具已被淋坏,何某遂找到胡某,称其没有尽到修缮房屋义务,致使房屋漏雨淋坏了家具,要求胡某赔偿损失。问:胡某要赔偿损失吗?11(三)经济合理原则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以最小的合理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12原因:(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意的形成过程就是双方争取自己利益的过程;(2)合同只有在符合国家意志的前提下才能生效,故生效的合同本身即兼顾了国家和社会利益;(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当事人约定的不详,合同的履行也会有不尽符合经济合理之处,故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循该原则。13(四)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1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不能预见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情势变更,表明其甘愿承担风险,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15(3)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5)情势变更发生后,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162、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1)变更合同如标的数额的增减、价格及履行方式的变更等。(2)解除合同在因情势变更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履行不可期待、合同履行丧失意义场合,一般可解除或终止合同。173、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针对经济形势、政策的巨大变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有关,实践中应慎用。(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2)合同基础丧失(如标的物灭失)(3)汇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18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受领)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履行)五、其他履行规则:19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一)订立补充协议(二)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三)适用合同法的补缺性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0(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1(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22(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3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付款地点为A市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为B市D.交货地点在B市24(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5(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26(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7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A、双方协议补充B、按交易习惯确定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D、由法院决定28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实施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共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29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逾期惩罚性规定价格无论涨跌,逾期履行对我们都是肯定不利!30(一)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三)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约定(2/16)价格:800元交货时间:5/166/1交货(卖方)价格上涨至1000元价格下跌至500元仍按800元按500元合同约定(2/16)价格:800元交货及付款时间:5/165/16按时交货;买方5/28提货价格上涨至1000元价格下跌至500元按1000元仍按800元31思考:1、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购销某产品的合同。该产品规定须执行国家定价。在乙公司逾期交货的情况下,该产品的价格应如何执行?()A.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B.遇有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C.遇有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D.遇有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322、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执行政府定价,2011年1月20日合同签订时政府定价为每吨1万元,2011年2月10日政府定价为每吨1.2万元,2011年3月5日为合同履行日,此时政府定价为每吨1.3万元,乙方按期供货。2011年3月20日甲才付款,此时政府定价为每吨1.1万元,则甲应按照每吨()付款。A、1万元B、1.1万元C、1.2万元D、1.3万元33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受领):《合同法》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4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履行):《合同法》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5五、其他履行规则:(一)提前履行规则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绝权债务人的有条件提前履行权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6(二)部分履行规则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有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部分履行债务人享有部分履行合同的权利–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部分履行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部分履行债务人承担37第三节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我反对!因为我有抗辩权……38一、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以抗辩,故又称一时的抗辩权。39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40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41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2三、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你不…我就不……你应该……432、成立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双方互付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限。(3)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44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四种情况–法定同时履行《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在提取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同时支付《合同法》第263条:……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约定的同时履行双方约定即时结清的买卖–按照交易习惯产生的同时履行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零售买卖–推定的同时履行仅约定一方履行义务时间,推定为同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