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第一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本章重点: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提单的作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内容教学目标:了解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掌握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和责任;提单的作用;熟悉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内容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涉他合同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1、根据运输涉外性与否①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A):沿海运输合同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沿海运输权,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两者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不同:A适用《合同法》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B适用《海商法》,《合同法》作为补充。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承运人归责原则不同A严格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损耗;货方过失)B不完全过失责任。(3)运输单证不同A运单(不可转让)B提单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班轮运输不定期船运输(linershipping)(trampshipping)件杂货大宗货(Generalcargo)(homogeneourscargo)提单租船合同(billofladingB/L)(charterpartyC/P)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3、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海上货物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经两段及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目的港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特指海商法调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全程运费,以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第二节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几点说明:1、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又叫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2、国际上对提单运输有三个国际公约:①1924年《海牙规则》②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③1978《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运输的规定,基本上参照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适当吸收1978汉堡规则而制定的。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一、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一)承运人1、概念:MC第42条: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采汉堡规则的定义)2、根本特征:订立运输合同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判定:是否拥有船舶、是否实际进行运输、是否签发提单根本特征:订立运输合同3、可能成为承运人的人:①船舶所有人(船东)②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③货运代理的运输组织及无船承运人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二)实际承运人1、概念MC第42条: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只有不是承运人的人才有可能够成实际承运人。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成立要件:(1)实际进行运输(2)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与汉堡规则强调:运输关系不同的是,我国海商法强调“委托”关系)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3、实际承运人的情形:(1)接受承运人的委托;(2)直达运输中,因发生意外货物中途转运,接受转运的承运人;(3)联运中,中途转船港已约定,作为二程船的承运人;(4)在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区分(1)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承担责任,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范围内的行为负责。(MC第60条第一款)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作为例外,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一特定区段的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实际承运人完成,合同并同时约定,承运人对货物在实际承运人负责的运输期间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不负责任。(MC第60条第二款)(3)承运人的责任是运输合同责任,是约定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但同时实际承运人可援引承运人的免责抗辩事由、责任限制。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4)承运人与实际上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都负有赔偿责任,应当负连带责任。(MC第63条)委托代理合同、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在赔付后,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可向对方追偿。(MC第65条)。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案例分析有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经典案例我国五矿有色金属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1)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签订了一份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事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五矿公司“万盛”轮,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五矿——海通货运公司(VC/P)海通货运——广东湛江公司(VC/P)广东湛江——大连五丰公司(VC/P)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大连五丰——通连公司(期租合同)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3)“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oo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同。(4)1996年1月8日,“万盛”轮抵达日本名古屋,在卸货时发现货物错卸。丰田通商——货物不符合同要求——五矿公司索赔,五矿公司作了通融赔付。请问此案中托运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收货人各是谁?这批货物的损失费用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5)五矿公司以提单持有人的身份起诉通连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判决:是本案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是承运人通连公司赔偿五矿公司经济损失46.1万美元,人民币8.1万元,驳回五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五矿公司负担人民币1万元,通连公司负担人民币3万元。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三)托运人1、概念MC第42条: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类型(1)订立运输合同一方(2)交货人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案例分析关于托运人认定的案例1、1993年,中国出口商A以FOB价格向美国进口商B销售一批蔬菜货物,美国B公司向C船公司定舱,出口商A将货物交给C公司。(C公司交D公司实际运输)。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提单给A公司,载明:托运人A,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D公司将货运到目的港,发现已经变质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不能商销。美国B公司因此而拒绝提货并拒绝支付运费。D公司不得不销毁货物,并支付了巨额费用。D公司在中国起诉C公司,C公司要求列A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选自杨军:海商法案例教程》)问:本案托运人是谁?关于本案涉及的运费及货物销毁的费用应由谁支付?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北京温阳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向新加坡金太平公司出口1500公吨黑豆,信用证上要求将金太平记载为托运人。在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温阳公司要求按信用证上要求记载托运人为“金太平”,温阳公司因在提单背面背书而被银行打“×”被退单,货到目的港,承运人无单放货。因此温阳公司持提单,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经天津海事一审、天津高院二审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认为温阳无诉权,驳回起诉,天津高院二审维持,最高院认为应发回重审。后天津海事驳回诉讼请求,天津高院维持原判。本案给贸易实践带来怎样的教训?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三)收货人大部分运输合同都是涉及第三方的合同,这个第三方就是收货人。MC第42条: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托运人可以同时是收货人,而托运人可以是和收货人不同的人,当托运人与收货人不同时,托运人是为收货人的利益签定合同。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收货人的法律地位(1)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合同关系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能约束收货人。(2)但收货人又必然与承运人发生联系。为确保收货人利益及确保提单的流通性,法律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MC第78条1)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一)承运人的义务(法定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1)船舶适航的含义(seaworthiness)a.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c.船舶适货性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船舶适航判断1、A船系一艘刚造好的货船。在其处女航中,机房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成灾,遂使船货两失。事后查明,该轮所有的灭火设备均被设计集中在机房,机房首先着火,导致船员无法利用消防设备及时灭火。请问船舶是否适航?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船长经常酗酒误事致货损,船舶所有人明知而仍聘用。3、茶叶被串味而无法食用,经查该货舱在前一航次中装载有精萘(易挥发)。4、船搁搁浅货损,经查,在船上配备的海图尚未标出该暗礁,但最新的海图中标出该暗礁。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案例]某轮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体钢板厚度并得出厚度合格,但某处已锈蚀达75%。船舶启航后,途中该处钢板裂开,海水涌入致货物湿损。船舶适航否?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船舶适航的标准——谨慎处理(duedeligence)谨慎处理,具体表现为做到合理的注意和运用通常的办法。通过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latentdefect)使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并不违反适航义务。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3)适航的时间要求开航前和开航时(beforeandatthebeginningofthevoyage)——具体是指船舶开始装货时起至船舶开始航行时止的期间。(由判例确定:加拿大马克辛鞋袜公司诉加拿大政府商船公司)航段适航原则(doctrineofseaworthinessbystages)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案例]上海————横滨————洛杉矶(装服装)(装电视机)在横滨添加有缺陷的燃料(燃料中混入海水),致服装和电视机都受损,船舶是否适航?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4)承运人对第三人(独立合同人)的责任[英国判例表明]:船舶所有人的适航义务是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这一义务的,应对第三人的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著名判例:芒卡斯特城堡轮案(英)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1)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钩至钩(装上船至卸下船时)汉堡规则:港到港: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交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我国海商法:非集装箱货:钩至钩集装箱货:港至港非集装箱货物,可以就货物装船前或卸船后的责任,另外约定。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案例]德国某公司租用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装载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与签定合同的当天运抵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德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若提单适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在不同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港口管理学院(2)管货的内容: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案例]某轮船公司所属的华盛顿轮装载390箱玻璃从基隆运往温哥华,抵目的港发现第五舱玻璃损坏。承运人以“海难”为由免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