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经济法学作业1期中小论文范文参考: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企业制度。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以《会计法》为例,2004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详细情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中国会计法规在企业中全面实施;(4)允许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在华设立执业机构;(5)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6)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制裁。(二)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的想法。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一些行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例如2000年12月我参与讨论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讨论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四点想法:第一,要明确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目的。第二,要处理好制定本法规要依据的原有法规的排序问题。第三,要明确法规、政府行政规定与市场规则各自管理的范围。第四,要考虑对等原则。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经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富增多了。但是,各种社会矛盾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因此,关注社会公平、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例如,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上常见的冲突?面对100多年来的种种解决思路,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工人联合起来,在法律之外举行斗争,而是应该诉诸法律,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工人利益,或促成劳资和谐,或取缔不法资本,最终使得劳动者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同时也要让资本所有者有信心、有动力继续投资扩大生产。总之,以上四点体会,都在说法律的重要性。但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事情总是相对的。《南方周末》今年3月31日刊登陈创东文章,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认为相信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是“立法迷信”,会导致简单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一事发生后,媒体时评往往以亟待立法而收笔,同时,公共管理者也会以“相关立法即将启动”来消释公众的质疑。曾有人问:为什么汉高祖攻破秦都,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个字便可保天下大治,汉末,律法汗牛充栋,“法网严密”,却为什么难免天下倾覆?那就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这里表达的意思我是同意的。当然,对一个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尚有困难的国家来讲,法律的重要性也是不可怀疑的,只是不要简单化和惟一化就好。经济法学作业2一、单项选择题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A美国B德国C俄国D东欧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A经济关系B法律关系C民事关系D行政关系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A无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两合公司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A人民法院B债权人会议C管理人D债务人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A增值税B营业税C城建维护税D个人所得税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A信用保险B人寿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D健康保险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C国务院D审计署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A行贿论处B受贿论处C贪污论处D挪用公款论处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多项选择题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D涉外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4.关于债权人会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A增值税法B营业税法C关税法D消费税法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A货币市场B资本市场C外汇市场D黄金市场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A财政供养人口B少数民族人口C疆域面积D农业产值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A独立式B分立式C合立式D综合式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国家商务部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三、名词解释题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4、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5、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属性有哪些?答:综合、系统调整的法;平衡协调的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法。2、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五、论述题试述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六、案例分析题答: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有关政府部门和甲市A食品厂之间,在本案中它们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履行了执法职能,但是这种职能带有很明显的经济执法色彩,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因此也不能简单归结于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该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要判定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