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支持金融机构聚焦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主体,根据科创企业特点和需求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1和企业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1重点产业是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的“前沿信息产业、生物健康产业、智能制造和新材料产业、生态环境与新能源产业、现代交通产业、以及新兴服务业中的科技服务业”。-2-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名录库查询。第二章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平台,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创新型金融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互联网金融功能区。中关村管委会会同互联网金融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支持。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每家企业的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中关村管委会与区政府对企业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房租支出额的50%。对单家入驻企业补贴期限一般为1年,最高不超过3年。第五条聚焦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互助金融等新金融服务链条中的核心环节,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搭建服务其主营业务的供应链金融系统和消费金融电子化管理平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资产证券化服务平台、智能资产配置管理平台、智能风险防控平台等关键性平台。根据平台服务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平台运营规范性、服务收入、技术先进性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平台在建设运营中已投入的场地房租、研发人员工资、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采购、设备及系统运维费等经审计后费用的50%给予支持,-3-单个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互联网金融发展关键环节,建设互联网信用信息、数据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融资信息对接、行业预警监控等行业重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并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面向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根据基础设施平台服务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技术先进性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平台在建设运营中已投入的场地房租、研发人员工资、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采购、设备及系统运维费等经审计后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基础设施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实施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对于经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效果显著的项目,按照提供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签署的技术应用合同、展览展示协议或采购协议金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八条支持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征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按照每个资质或牌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所获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明确要求有筹建期的,企业需筹建完毕、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正式开业。第二节支持条件-4-第九条申请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列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黑名单;(二)单家企业符合第四、五、六、七条支持政策中一条以上支持条件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报;(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第四、五、六条支持需符合);(四)入驻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并签订租房协议,且完成年度房租费用支付。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应符合中关村发展规划功能布局和中关村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并经各区政府认定,重点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名单为准,申请第四条支持需符合);(五)平台为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且平台的服务收入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申请第五条支持需符合);(六)经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并与具体负责实施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且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已付款金额超过合同总额的50%(含)(申请第七条支持需符合);(七)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市金融局等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金融业务许可证(牌照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5-名单为准,申请第八条支持需符合)。第三节申报材料第十条申请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申请表;(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行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五)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以及获得所在区政府房租补贴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四条支持需提供);(六)平台的技术先进性情况、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对平台、基础设施服务及使用效果说明,以及经审计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五、六条支持需提供);(七)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平台服务收入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第五条支持需提供);(八)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文件,以及验收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六条、第八条支持需提供);(九)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技术应用合同、金融科技展览展示协议或采购协议复印件,付款发票复印件,以及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效果说明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七条支持需提供)。-6-第三章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十一条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为企业开展首轮融资提供支持。按照投资机构在中关村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第十二条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按照投资机构在中关村企业首轮之后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进行多轮投资的不重复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第十三条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给予每家改制企业1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30万元资金支-7-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给予补贴支持。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贴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于开展境内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开展境外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第十五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对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的,根据服务中关村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效果,按照其每年新发生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二节支持条件第十六条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8-托基金在500万元(含)以上;(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4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第十七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9-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6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之后的投资,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第十八条申请改制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三)由证券公司辅导进行改制;(四)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称变更通知》。第十九条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二)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或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10-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第二十条申请上市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