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路(村/社区)生产经营地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路(村/社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国别(地区)职务□董事长/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经理投资总额币种,数额万元。注册资本币种,数额万元。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2投资者名称或姓名证照名称及号码备注□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备案分支机构备案事项□增设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清算组成员负责人联系电话其他□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章程□章程修正案□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或清算组负责人(仅限清算组备案)签字:年月日3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申请人签署:年月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4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也不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申请人签署:年月日注:1.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提交本承诺书。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3.“申请人签署”处由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承诺书的,还须加盖企业公章。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年月日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7外商投资企业证照颁发及归档信息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类型核准日期业务号受理通知书文号()外资受字〔〕年第号准予登记通知书文号()外资字〔〕年第号颁照情况正本个编号:副本个编号:缴纳登记费缴纳副本费领取人签字发照人签字日期日期电话备注证照打印日期打印人归档日期归档人归档情况备注8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及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附表7“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7“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不填)。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投资者变更、投资者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在企业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9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