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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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草稿)为了促进内控会计控制建设,保证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防止差错及弊端,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各岗之间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开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第二条内部牵制制度是以事务分管为核心的自检查系统,通过职责分工,各业务程序的适当安排,使各项业务活动能自动地被其他业务流程人员查证核对。第三条部门内部岗位牵制的原则(一)岗位分设原则。结合岗位说明书,遵循钱账分离、票章分离、账物分离、制单审核分离、审批经办分离等基本原则,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均须有审核。(二)定期轮岗原则。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出纳实行最长每两年要轮岗一次,轮岗的方式包括出纳和其他会计岗位之间的轮换。资金管理岗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轮岗一次。(三)亲属回避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机构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四)各机构应根据财务人员分工,结合内控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岗位职责。第四条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是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第五条财务内部牵制的具体内容(一)实物牵制实物牵制是指由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掌管必要的实物工具,共同完成一定程序的牵制。1.票印保管(1)凡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有关支票、发票、收据等印章与应分开保管。(2)空白支票、发票、收据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并严格管理使用,序号登记。作废支票由出纳人员加盖“作废”字样,交核算主管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月末钉在最后一张记账凭证后面,归档保管。(3)预留银行印鉴名章由出纳负责保管,并严格管理使用。(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或指派专人(须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保管人分离)负责保管,并严格管理使用。出纳不得保管各开户银行预留的全套印鉴,应该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别掌管;印鉴和密码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2.网上银行的制单及复核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应参照网银管理规定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网上进行转账和其他交易时须建立二级复核机制。3.财务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印章,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4.计划财务部系统用户应当保管好登录密码,并相互保密,在进入系统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不能由其他财务人员代替登陆公司系统进行日常财务工作(更换密码)。(二)人员牵制1.人员牵制是指不相容的职务要职责分离,对于一项经济业务,要求有不同的人员共同分工负责,以达到相互牵制,互相制约的目的。2.各机构计划财务部应当建立并实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权限和范围,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不越职权、相互牵制,使经济活动各个环节都得到制约。3.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以及会计复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不得办理未经财务经理审核和未经总经理室审批的付款及报销。4.费用控制系统及财务系统中的出纳员、系统维护人员不得负责财务数据的录入工作,财务数据录入人员不得进行复核操作,但可以进行数据查询工作;财务复核人员不能进行数据的录入和数据的修改工作;系统维护人员不得随意修改系统数据,其他操作人员不允许实施数据库操作。(三)程序牵制1.程序牵制属事前控制,即按牵制的原则进行程序设置,并且要求所有的业务活动都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办理程序。2.各级财务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财务的收付结算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办,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3.财务人员办理任何经济业务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经济业务不得办理,对擅自办理的责任人,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4.各种会计资料未经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得报送或对外提供;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资料销毁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5.核算会计和复核人员应该岗位分设。重大会计事项和非常规交易的账务处理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6.财务部应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档案室,查询原始凭证需得到审批并登记,由两个人同时进行,确保会计资料完整性。7.财务系统中数据录入人员输入报销单据,经财务复核人员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审批的付款、报销原始凭证,严禁录入费用控制系统。8.上级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财务部门进行持续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下级财务部门也应对上级财务部门提出合理的建议及监督评价;各级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的自我评估。(四)账簿记录牵制1.账簿记录牵制是指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与账簿、账簿与账簿、账簿与会计报表之间核对的牵制。2.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库存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单位和个人往来等进行相互核对。第六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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