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理赔工作之理赔理念及基础知识―保险公司早会分享培训PPT模板课件演示文档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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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理念及基础知识如何做好理赔工作理赔的内涵与功能内涵寿险理赔是指处理与保险事故相关的给付作业。保险金给付的审定是寿险理赔最核心的内容。功能实现保障规范经营创立品牌理赔在寿险经营中的定位促发展出效益“赔钱谁不会”理赔的宗旨服务:即主动、热情、诚恳的工作态度,以及在最短合理期限内给付保险金;最大限度地让保户得到其应得的保障。理赔的原则从实原则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公平原则维护保户与公司双方的正当权益效率原则树立正确的理赔观念理赔与服务意识理赔与经营意识理赔与风险意识理赔与竞争意识理赔人员的角色定位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代表保险公司行使善良管理人职责理赔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关经验专业水准协调能力理赔基础知识岳斌三大重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因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保险合同的双方《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及其效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寿险中,保险利益依附于被保险人的人身,并且与保险合同的效力直接相联。《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在合同存续期及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利益没有要求。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道德危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易使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牟取额外利益,从而产生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经济上的利益(3)确定的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该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而是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可以包括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③前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述规定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并非时间或空间上最近的概念,而是指造成一事件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否则不构成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确定近因的方式(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一原因又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反之,则不承担保险责任。确定近因的方式(2)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①造成损失的多个原因均是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②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又有保险责任外的,则按下列规则处理: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适用近因原则在财产险中运用较多,在寿险中虽有涉及但比较少,主要体现在人身意外险中。近因原因既一项法律指导原则,也是一种理赔实务操作的原则,它能摒弃人类的主观意识,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保险事故的性质。然而,近因原因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保险法》中也没有具体的条款加以明确,它的法律地位还有待进一步确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及其构成要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合同约定之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必须是一个客观事实保险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必须是相应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2)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实际人身损害的后果(3)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认定(1)意外事故在人身保险中,意外事故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外来、突发且剧烈的客观事件。本公司条款中对“意外事故”的释义: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本公司条款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残疾、身故、烧伤、重要器官切除)。意外事故①意外:意外是指对于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没有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事先无法预见(或者说不能预见),如飞机失事;事先能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如触电。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渔船在海上遇上暴风;被保险人已经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是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如民警抓捕歹徒时被杀。意外事故外来、突发且剧烈的事故举一例说明:被保险人甲,66岁,于外出旅游时,因拥挤被撞而跌倒在地,送医院治疗,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记载其因脑血管意外脑溢血死亡。以下按意外事故的构成,可能发生的疑义,作一说明:外来:自身以外的有效原因。它是指伤害发生之前,致害物已存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之外,而不是在被保险人身体内部形成的,如结石、血栓等。通常外来的原因要大于内在身体的病因。本案例之外来的碰撞是轻微的外因而导致溢血,通常之人受此轻微碰撞不致于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原有之疾病导致死亡,故非意外死亡。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突发:在很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而不是较长时间内缓慢发生。只有并非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且不能预期的突发事故,才是意外。所以,铅中毒、汞中毒等均不认为是意外伤害。剧烈:慢性、反复性的原因所引致之事故,并非意外原因,如职业病中尘肺、空气污染所引起的气喘等均非意外事故。直接且单独原因:本案例主要、直接之原因是脑溢血,而非轻微的碰撞倒地。意外事故偶然发生的事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的事故。正因为如此,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它的发性属于意外。如果是必然发生或几乎必然发生的事故,被保险人事先就应该已经预见到,它的发生就不属于意外。例如,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跳入深水游泳遭到淹溺,这是必然要发生的伤害,因而不属于意外伤害。伤害的三要素致害物: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侵害对象:致害物侵害的客体。侵害事实: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强制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个方面:(1)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2)保险欺诈《保险法》第28条、65条第一款(3)故意行为《保险法》第65条(4)自杀行为《保险法》第66条(5)犯罪行为《保险法》第66条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即使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为维护社会公共道德或因发生率难以预估,对于若干导致死亡、伤残或疾病之原因预先声明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条款中常见的除外责任(1)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醉酒、欧斗、吸毒;②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③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及其并发症;④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⑤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受益权受益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受益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向保险人行使的保险金的请求权。特征(1)受益权的主体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权是通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受让而来的。(2)受益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受益权受益权与继承权受益权与继承权同是一种期待权,都在他人死亡之后实现,但两者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区别点受益权继承权取得的方式不同受让取得通过继承享有遗产的分割权法律适用不同适用《保险法》,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适用《继承法》,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回归保单持有人可以代位继承受益权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1)受益人的指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1、62条(2)受益人的变更《保险法》第63条注意: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纯年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权几种特殊情形下受益权的处理(1)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的,后又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又用遗嘱的形式变更受益人的,须书面通知保险人才有效,否则,保险人仍按原保险单上指定之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受益权几种特殊情形下受益权的处理(3)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而丧失受益权的《保险法》第65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同时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若该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继承人中的一个,则由其他继承人来继承;若该受益人即为被保险人的唯一继承人,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又没有其他继承人的,该保险金收归国有。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向其他权利人,退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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