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刑罚的体系结构和特点;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各刑种的概念、内容和适用对象;理解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标准、适用程序;了解我国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我国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重点】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案例】被告人梁某在担任某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受的财产数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法院经审理判处梁某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院在判处梁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案例】被告人李某2007年11月被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李某于2008年1月检举了监狱内另一犯人的重大犯罪活动,2008年7月检举监狱外三起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2009年1月20日,在一犯人盯着李某看时,二人发生争执,李某向该人腹部猛踢一脚,致其脾脏破裂摘除(重伤)。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第一节刑罚的体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一)刑罚体系——是指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二)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去确定•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一)教育功能•(二)威慑功能•(三)科学化功能•(四)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一)要素齐备、结构合理•(二)宽严相济、衔接紧凑•(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二节主刑一、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二、管制•(一)概念——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改造的刑罚方法。•(二)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在刑法第38条中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38条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期限•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2、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3、管制期满,由执行机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告解除管制•(四)限制自由的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例】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分析】C、D二、拘役•(一)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二)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机关不同•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三)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享受一定的待遇•(四)期限•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修改后刑法典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有期徒刑•(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执行的场所不同•2、执行的机关不同•3、执行期限不同•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是否构成累犯•(三)期限•1、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2、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3、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无期徒刑•(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二)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五、死刑•(一)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不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缓•B流产后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A管辖上—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B核准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刑事诉讼法——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⑴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三)死缓适用的三种结果•1、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该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而是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3、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4、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例】下列对死刑问题,说法正确的有:()•A.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都不能适用死刑•B.对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都不能适用死刑•C.甲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缓期间,甲某仍不思悔改、经常抗拒劳,其中一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不听从指挥,违章操作,结果导致重大事故,使得监狱直接损失达百万元,甲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对死缓期间的甲某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D.乙某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缓期间,乙某认真遵守监规、改造积极,入狱不到1年的时间,就立功多次,其中有一次在劳动期间,奋不顾身抢救不慎落入石灰池的犯人某丙,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立功。则此时应依法裁定将乙某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分析】B【例】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55题)•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解析】A、C【例】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延期考试试卷二第57题)•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C.因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D.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解析】A、B、C【例】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试卷二第14题)•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解析】C【例】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4题)•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解析】C【例】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33题)•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解析】C、D【例】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2005年试卷二第91题)•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解析】A、B、C、D第三节附加刑一、附加刑•(一)概念——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二)特点——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三)内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二、罚金•(一)概念——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同于限制罚款•(二)罚金的适用方式•1、选处罚金•2、单处罚金•3、并处罚金•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1、比例制•2、倍数制•3、比例兼倍数制•4、特定数额制•5、抽象罚金制•(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五)罚金的缴纳•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2、强制缴纳——查封、拍卖、冻结、扣留等措施•3、随时缴纳——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4、减少或者免除缴纳——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例】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执行本案判决的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分析】B•【例】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9题)•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