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我国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重点: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第一节刑罚的体系(1)一、刑罚体系的概念㈠刑罚体系——是指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㈡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第一节刑罚的体系(2)二、刑罚体系的功能㈠教育功能㈡威慑功能㈢科学化功能㈣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㈠要素齐备、结构合理㈡宽严相济、衔接紧凑㈢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二节主刑(1)一、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二、管制㈠概念——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㈡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对犯罪分子自由得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㈢期限第二节主刑(2)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2、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3、管制期满,由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㈣限制自由的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二节主刑(3)二、拘役㈠概念—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㈡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机关不同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㈢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享受一定的待遇㈣期限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节主刑(4)三、有期徒刑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㈡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执行的场所不同2、执行的机关不同3、执行期限不同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是否构成累犯㈢期限1、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2、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节主刑(5)四、无期徒刑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㈡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二节主刑(6)五、死刑㈠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不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缓B、流产后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第二节主刑(7)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A、管辖上—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B、核准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变通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有争议D、刑事诉讼法——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⑴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第二节主刑(8)㈢死缓适用的三种结果1、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A、防卫过当(间接故意)也执行死刑?B、是否等到死缓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第二节主刑(9)刑种期限数罪并罚期限执行机关管制3个月——2年不得超过3年公安机关拘役1个月—6个月不能超过1年公安机关有期6个月—15年不能超过20年监狱无期没有期限吸收监狱死刑立即执行死缓(2年)吸收人民法院监狱第三节附加刑(1)一、附加刑㈠概念——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㈡特点——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㈢内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二、罚金㈠概念——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同于限制罚款。㈡罚金的适用方式1、选处罚金2、单处罚金3、并处罚金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节附加刑(2)㈢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1、比例制2、倍数制3、比例兼倍数制4、特定数额制5、抽象罚金制㈣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㈤罚金的缴纳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2、强制缴纳——查封、拍卖、冻结、扣留等措施3、随时缴纳——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4、减少或者免除缴纳——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第三节附加刑(3)二、剥夺政治权利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㈢适用方式1、应当附加适用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⑵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可以附加适用——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第三节附加刑(4)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㈥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节附加刑(5)三、没收财产㈠概念——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㈡适用方式1、与罚金选择并处2、并处3、可以并处㈢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第三节附加刑(6)㈣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㈤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四、驱逐出境1、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1)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㈠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㈡非刑罚处理方法,有的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有的是独立适用,如训诫。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㈢由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1、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2、适用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