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经济法学第四编第三编第二编第一编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法基本理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第七章经济法主体制度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经济法主体概述第三节市场主体第二节社会中间层主体第三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1、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平权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结构超越了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结构,形成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相结合的结构。•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就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许多情况下,既享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1、法定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干预或者接受干预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能够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而取得的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如根据我国承包和租赁法的规定,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并行使对企业的某些干预职权。(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学者有不同分类,主要有:•A.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实施主体•B.经济管理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教材观点)•C.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市场主体。(也即经济法中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李昌麒的观点•D.经济行政主体、社会团体、市场主体——吕忠梅的观点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利。它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执法权、经济司法权和准经济司法权。经济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经济职权是一种国家权限。经济职权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经济职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经济职权是一种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限。经济职权是一种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权限。(2)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主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二是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经济职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专属性。这种职责专属于特定的机关。•2、范围的法定性。即当事人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职责。(3)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我国法律赋予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是极其广泛的,•主要有以下几项:国有资产管理权、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举报和起诉权。(4)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约束。•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征收缴纳税金和其他合法费用的义务、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经济干预行为、干预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经济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法律行为。•职权和职责行为(或经济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经常的客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确定状态有以下三种:•1、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珠海政府数百人强制接管中石油气化站遭抗议.doc思考:•1.如何理解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珠海市政府的行为?•2.如何理解珠海中油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3.请结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以及主体制度的一般原理进行分析。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原因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经济行为和事件。•1、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经济行为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1、经济行为•(1)经济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行为。包括依法进行的经济干预行为,如财政行为、登记行为;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行为,如企业发包承包行为;行政执法、经济仲裁、经济审判等行为。•(2)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如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当罚款行为、市场主体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2、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但是,作为经济法律事实的自然现象多限于足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终止的自然灾害。如因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可以引起计划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等。作为经济法律事实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军事行动和政府禁令等,它们都可以引起某项干预行为的变化。(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它要求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的实质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经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因此,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手段是多样的。•具体是通过对违法一方追究法律责任,来达到调整经济关系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的目的。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手段包括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含义:•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直接和具体体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在经济法的假设中,主体间不具有匀质性,即不同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别。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凡依法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组织体和个人,都能成为经济法主体。•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经济法领域有多种经济法律关系,如市场监管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社会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等,各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其特定的主体资格。同一社会实体往往同时参加多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分别具有不同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的法律形态,即法律所确认的主体的社会存在形态。不同的法律形态,即表明不同的主体组织制度。经济法对主体形态的设计,遵循的是具体人格的思路,而非抽象人格的思路。•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在经济法的假设中,主体间不具有匀质性,即不同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别。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一)“政府一市场”框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国家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正由于国家干预的存在,出现了“经济国家”和“行政国家”的趋向。在此意义上,政府干预经济几乎等同于国家干预经济,故在研究国家经济职能的主体时,通常只研究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政府一市场”两层框架政府市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两层框架”具有宽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多的法律依据。•就理论基础而言,在经济学领域,基于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存在,有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市场缺陷与政府缺陷等多种划分;在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划分相联系,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民间与官方等多种划分;在法学领域,基于同理有私益与公益、私权与公权(或权利与权力)、私法人与公法人、私法与公法等多种划分。•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这两个基本层次为依据所展开的,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济立法所关注的主题。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向“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三层框架发展的背景下,“两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原始、基础和普通意义仍然存在。(二)“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框架•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而形成的。它表明,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往往通过一定中介发生联系。“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框架“三层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我国,“三层框架”已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例如: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一证券交易所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架;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中“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国有资产投资机构一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框架,等等。在“三层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介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类型。•“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化,是对“两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因为“两层框架”有其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已出现政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即存在政府不足以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不足以弥补的“政府缺陷”;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在“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状态,但政府“越位”并不一定是市场“缺位”的原因,市场“泛滥”也不一定是政府“缺位”所致。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定社会实体能否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能参加哪些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能享有并行使哪些经济权利(权力)、承担并履行哪些经济义务。•其内容可从条件和权利(权力)义务两种角度来把握,即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成为何种经济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一般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自然人而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对组织体而言则往往是合一的,即同时产生、消灭,且范围重合。故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分,通常仅对分析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意义。经济法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 / 17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