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潍标定字〔2008〕18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各有关单位: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中模板材料用量均为一次投入量,为便于建筑工程结算,现将结算办法发布如下:对于模板摊消次数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结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材质竹胶板胶合板折算系数0.2440.275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潍建标字[2005]3号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现明确如下:一、适用原则1、本通知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活动。2、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3、本通知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4、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签定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仍按原合同执行。二、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1、工程排污费: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甲乙双方签证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不能办理签证手续且已缴纳该费用的工程项目,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确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3、社会保障费: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4、住房公积金:潍坊市的施工企业按本工程的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人工费总和的0.8倍(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的人工单价的0.8倍乘以本工程人工数量)的2.7%。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暂按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他结构的建筑工程暂按造价的1.8‰计入。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6、安全施工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2%计入,在竣工结算时按《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文件执行,其中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项目不再在消耗量定额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体现,均应列入安全施工费中核算。注:以上“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见附表。三、其他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二00五年七月七日主题词:建设工程规费计算通知抄报:省建设厅、定额站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2005年7月7日印发附表潍坊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表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工程排污费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甲乙双方签证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不能办理签证手续且已缴纳该费用的工程项目,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确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社会保障费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住房公积金潍坊市的施工企业按本工程的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人工费总和的0.8倍(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的人工单价的0.8倍乘以本工程人工数量)的2.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暂按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他结构的建筑工程暂按造价的1.8‰计入。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安全施工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2%计入,在竣工结算时按《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文件执行注:以上“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现行计价依据的工程规费计算规则文明工地建设增补项目1、冲洗池、冲洗机、冲洗枪2、地面粗石子铺压3、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增补70cm(1)砖砌围挡(2)彩钢板围挡(3)其他潍标定字[2006]25号关于综合脚手架调增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潍建工发[2004]第3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潍建工安监字[2004]第2号文《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综合脚手架子目所含费用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且外墙搭设双排脚手架,檐口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在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子目时,须进行调增。调增部分在临时设施增补费用中计取,符合上述条件且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未结算的建筑工程,在办理临时设施增补费用时,甲乙双方须在《临时设施费用核定申请书》中据实填写工程檐高及建筑面积,按潍建标发(1998)16号文的要求增补该项费用。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潍标定字[2010]5号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关于发布潍坊市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平方米造价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定额站,各有关单位:为全方位地服务于社会,满足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经济技术需求,我们在调查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对各种建筑结构典型工程的经济技术资料进行了收集测算,现将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平方米造价予以公布。附件: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平方米造价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平方米造价序号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平方米造价(元)1民用多层砖混结构(不包含住宅楼)10002砖混结构住宅楼9003民用多层框架结构(不包含住宅楼)12004多层框架结构住宅楼11005民用高层及小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不包含住宅楼)14006高层及小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住宅楼12007高层塔楼11008工业多层框架结构10009工业单层排架结构800注:以上造价均为正常设计、普通做法、简单装修工程,不包括特殊要求、精装修、高档配置潍建标字〔2009〕7号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鲁建标字〔2009〕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附:鲁建标字[2009]32号文潍坊市建设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通知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12月15日印发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