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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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组织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监管的主要职责-2-是:(一)制订、实施国有林场有关监管制度;(二)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事项;(三)组织编制、审核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四)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本林场森林资源状况等,编制本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八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森林资源;(二)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争议;(三)林地四至界限分明;(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具有必需的经费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文件等,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3-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因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导致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灭失的,或者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整体纳入自然保护区的,可以依法撤销国有林场。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国有林场确需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进行资产评估、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清理债权债务。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后,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法人登记等有关事项。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机制,推动林场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上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逐步实-4-现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国有林场可视实际情况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修编,修编的森林经营方案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优化树种结构,发展乡土树种,培育混交林,增加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使用适地适树、良种良法,加强中幼林抚育,改造低产低效林分,培育大径级林木,提高森林经营质量。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按规定进行更新造林,逐步实现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林木采伐。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林地的管理,依法规范国有林地出租合同或协议,依法完善国有林地出租时间、租金水平等条款,条件允许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收归国有林场经营。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职工自营林地的管理,结合单位定性定编定经费情况,统筹考虑树种、林种、树龄等因素,因地制宜妥善解决职工自营林地问题。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培育、管护活动,可以按规定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的基础上,可以依托森林资源,科学发展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5-森林培育、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等特色产业。国有林场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建立独立法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商品林采伐、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开展融资、投资、担保、租赁、合作经营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级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第四章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范围内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管理。国有林场要认真落实国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依法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提高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第二十六条严格实施林地总量控制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确需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等。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正客观、实事-6-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确保林区和谐稳定。第二十八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未经批准,国有森林资源不得流转。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禁止以流转为名在国有林场违规圈地占地,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有偿使用)项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按规定上报核准或备案。第三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基础建设及保护,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工作制度,完善信息系统,抓好火源管理和宣传教育,组织火灾扑救。第三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预测预报和应急防控制度,贮备监测防-7-控应急物资,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修复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修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第五章组织建设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负责人的产生,可以采取聘任、委任等方式。国有林场负责人的具体产生方式,由国有林场所在层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明确各部门(站、点、瞭望台)工作职责,配备相应人员,优化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成效。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可探索开展智慧林场建设。第三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培训学习机制,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8-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依法实行公开招聘。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责任,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绩效挂钩。第四十条国有林场应当遵守国家财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按规定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提高财务运行稳健性,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遵守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完善工会管理制度,规范工会活动管理,按规定开展工会活动,丰富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职工荣誉感和幸福感,推进和谐林场建设。-9-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场务公开机制,依法依规推进场务公开工作;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森林资源信息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动态情况。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依据。第四十七条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客观评价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第四十八条国有林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相关规定及程序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10-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4月2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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