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纪厂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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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一条公司员工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每周休息2天。实行连续倒班工作岗位的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休息。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二条连续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三条连续性生产岗位上的员工在不影响生产前提下,合理安排好员工用餐。非连续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用餐不能占用工作时间。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在工作时间不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不妨碍他人工作。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五条员工在无工作能力时,如酗酒、精神失常、应休息的病伤者,禁止上岗工作。酗酒者按旷工处理,其他按病假处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员工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无效者,单位可以停止其工作,停工、待岗3天以上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七条员工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拘留,拘留期间按缺勤处理。员工由于打架斗殴、吸食毒品等而不能上班的,应视其情节,对肇事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对于吸食毒品成瘾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按事假处理,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戒毒后,凭戒毒所出据的戒毒证明销假。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八条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平时各项工作应加强计划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随意组织员工加班。连续性生产岗位工作的人员在法定节日确须加班的、为完成特殊任务需要加班的、法定节日因生产特殊需要加班的,应事先提出加班计划,经公司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加班,据实发给加班工资。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同居一地(即不同居在一个城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同居一地,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2、探亲对象:为员工的配偶及父母,包括抚养员工自幼(十六周岁以前)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3、探亲地点及条件:员工探亲地点以其探亲对象户口所在地为准,其探亲对象在公司工作(或离退休)的以居住地为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4、被列为员工探亲对象的配偶或父、母亲,有工作单位的,必须出具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没有单位的,必须由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并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5、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另给。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探亲假期两头如遇法定休息日,不计算在给假天数内。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6、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另一方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假期为30天,不能合并或提前享受。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7、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但不能三年合并使用。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8、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人事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两次探亲不能合并使用。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有关规定1、实习、见习、学徒期间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待遇;凡上半年实习、见习、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次年开始享受。2、已婚员工与父、母、配偶都不在一起,员工要分别到两地探亲时,探望父母的假期一般应当与当年探望配偶的假期合并安排。员工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与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有关规定3、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学历教育、派到外地进修学习的员工,幼儿园员工等),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4、员工的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员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再到部队探亲时,经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得超过30天,探亲路费员工自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有关规定5、符合探亲条件的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时,按规定享受产假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6、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到外地结婚或料理丧事,享受探亲假待遇,同时给予婚丧假。未婚员工领取结婚证书后不再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不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到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在新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有关规定7、符合探亲条件的已婚员工离婚或丧偶后,可从第二年起至再婚前改为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8、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人员、劳动教养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有关规定9、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必须持有足以证明延误的依据,并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其超假天数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因故在家候车而超假的天数按无薪事假处理。10、员工在批准的假期内患急性病住院(须持乡镇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包括病历、处方、药费单据、化验透视单等),或在按期返回前因急性病住院而延续到准假期以外的,其治疗休养或住院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如住院前后与配偶团聚不足30天或与父母团聚不足20天者应予补足。准假期以外的病假证明无效。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有关规定11、员工自幼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现养父、母已双亡,其生父、母由员工供养,该员工又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从其养父、母双亡后的次年起享受探望生父、母的探亲待遇。12、员工因各种原因(因工、因事、疗养,配偶、父母来油田等),与探亲对象团聚累计达到规定的天数,员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其中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20天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探亲对象前来探亲的,接送(包括安排生活)各给假一天,假期按劳动时间计算。第一章工作时间第九条探亲假有关规定13、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亲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员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本人确有困难,需要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并按规定只报销一次探亲路费。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条婚假1、员工结婚须持结婚证书请假,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婚假3天;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青年,由双方所在单位给婚假30天;员工进行婚前检查给半天假期。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条婚假2、员工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时,参照探亲假规定给予路程假,旅途费员工自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条婚假3、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享受,不得分期使用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一条丧假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与岳父母)死亡需料理丧事时,给丧假3天;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丧假1天;受供养者,给丧假3天。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参照探亲假规定给予路程假,旅途费员工自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二条产假女员工生育时,凭指定证明,经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同意,享受产假90天;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员工享受产假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产假延长50天,另给男方护理假5天。配偶在公司内单位的,男方护理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转移至女方享受。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二条产假难产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的产假;怀孕在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产假42天;怀孕在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产假90天。产假期满,因病须继续休假时,可按病假规定处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三条哺乳假女员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当天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假做绝育、节育手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员工人工流产,按医院计划生育证明,给予人工流产假14天,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无特殊原因超过两次者(含两次)因人流缺勤,按事假处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五条护理假•员工做人工流产、绝育手术的,单位给其配偶3天护理假。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的意见适当延长。•员工因工负伤,医院要求派人护理,并出具护理通知单,由本单位派人护理。如本单位因工作紧张,无法派人护理,而负伤者的直系亲属又系公司员工,可经双方单位联系借调护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五条护理假•员工直系亲属因病需要护理或送外地就医时,经指定医院证明,单位批准,可给员工30天以内的护理假,费用自理。•夫妻依法收养6个月以内婴儿的,给夫妻一方105天护理假。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六条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即工伤假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公司指定的治疗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公司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有效。否则,不执行工伤假期待遇。•工伤员工恢复健康后,如确实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单位另行安排其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者,按病假处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六条工伤假•伤后如需到外地治疗或疗养时,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油田社会保险中心同意,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工伤假处理,否则不予承认。•员工工伤治愈后,原工伤部位复发,需要继续治疗的,由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公司工伤鉴定委员会认证,按工伤假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工伤待遇按照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七条病假员工看病应在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病假由医生根据病情提出建议,出具病假单,经单位的领导审核后方能生效,无特殊理由,应提前请假,如在病休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病休证明无效,按事假处理。•员工请假期间(包括探亲假、事假、疗养、旅游、公休假等),若在按期返回起程前因急性病住院而延续到准假期以外者,住院天数按病假处理。准假期以外的病假证明无效。患有急性病者,必须持乡镇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处方、药费单、化验透视单等),经指定医院审查认可,出具病假单,可按病假处理。其它非急性病证明按事假处理。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七条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按劳动部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治疗、病休期间,必须按月交验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疗(病假)证明。•连续病假满五个月以上者,本人提出要求上岗时,要经指定医院诊断同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能上岗。上岗后连续三个月出勤率达到80%以上者,病假重新计算,否则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月发给疾病救济费。•员工患病,经指定医院证明,本单位领导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者,两个半日休息按一天病假折算。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八条事假•凡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已定级的在岗合同化员工和职工子女市场化用工(以下统称员工),均属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年休假假期期按以下标准执行:–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八条事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疗养假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的天数多余年休假的;•待岗时间超过30天的;•脱产学习超过90天的;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八条事假•因病(事)假等累计不在岗时间超过90天的;•被强行戒毒的;•有旷工的;•受拘留、劳动教养、拘役、缓刑的;第一章工作时间第十八条事假•员工休假由所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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