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1.3本制度适用于与企业相关的外来施工方、维修方、劳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调试安装人员(独立作业);临时性外来、运输、搬运、装卸、吊装人员(独立作业或交叉作业);外来学习、参观、用户监制、实习人员。承包或租赁的经营活动以及合同工、临时工。1.4对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供货商也按本制度管理。2职责2.1安技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2.2人事部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2.3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2005-09-13批准2005-09-13实施2.4采购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供货商的资质审查,并建立安全资质档案.3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3.1资质审查及安全合同的签订3.1.1外来施工、维修队伍进入公司,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商务合同时,必须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有:(1)审查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安全证、施工队长或项目经理安全证、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2)审查法人资格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无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则不得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工程、维修、服务合同。(3)施工、维修单位有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建立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4)审查施工、维修、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如在作业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否则不能从事相应作业。3.1.2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将施工、维修、服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安技环保部,并签订安全合同。3.2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施工方案,施工、维修现场环境状况,施工部位的隐蔽工程情况向施工、维修单位交底,并记录存档。3.3安全合同文本采用原沈阳市劳动局印制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个施工周期。3.4外来施工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安技部备案。3.5外来施工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3.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3.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3.5.3安技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3.5.4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3.5.5外来施工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安技部审核存档备案。3.6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3.6.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3.6.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3.6.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3.6.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技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3.6.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企业发包方和安技部备案。3.6.6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安全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3.7售后服务人员、调试安装人员(独立作业)等相关方如在公司工作超过一周的,也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到安技环保部签订安全合同。不足一周的按临时性外来人员进行管理。3.8长期在本公司从事零星项目服务、产品运输等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同3.1一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到安技环保部签订安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4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4.1通过中介机构招收的长期在本公司与本企业员工混岗作业、从事后勤服务的劳务人员由人事部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其资质复印件报安技环保部审查签订安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4.2对劳务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同3.1的有关规定。4.3劳务人员的招收及日常管理按本制度“临时工安全管理”执行。5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5.1集团公司对外出租的经营项目有加油站、饭店、冷库等,其租赁方代表为公司行政管理部,对出租项目的安全负责。5.2向外租赁时必须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审查内容包括:5.2.1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5.2.2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5.3安全合同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且有效期一致。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租或承包人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5.4租赁方应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督促承租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部位的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5.5安技部、保卫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5.6安技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6临时工的安全管理6.1临时工的招收6.1.1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以上。6.1.2必须进行体检,证明本人没有防碍从事该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6.1.3签订的用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要求,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6.1.4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6.2临时工安全管理6.2.1签订2年以下用工合同的临时工,不得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也不得分配到挂钩和大型零部件转件岗位。6.2.2各所在车间、部室要对临时工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6.2.3临时工从事生产、服务的所在车间、部室要按规定标准发给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并教会使用方法和正确佩戴。6.2.4临时工从事生产、服务的所在车间、部室要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对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6.2.5临时工必须服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2.6对违章临时工,企业和所在车间、部室有权予以教育和处罚,对严重违章以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企业有权提前解除用工合同。7临时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7.1学习、参观、检查、用户监制、咨询、评估、认证、实习人员进入公司的由接待部门到保位部办理进公司手续,发给其安全须知卡,由接收者签字、并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7.2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人员由接待部门向其告知生产现场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陪同引领按指定路线行走。对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7.3对进入公司实习的学生,由人事部组织安全教育,告知实习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实习工作,不得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人事部对实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7.4外来实习、学习人员在公司内超过一周的,由人事部或接待部门到安技环保部签订安全合同,人事部或接待部门在其实习、学习期间要加强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7.5外来人员在公司内、车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像,不得进入非指定区域参观和逗留。8对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供货商的安全管理8.1采购部要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供应方安全资质档案,并按期审核其资质的有效性。8.2特种产品包括:钢丝绳、化纤吊绳、吊链、电磁吊、吊索具、电焊钳、电焊帽、电焊手套、电源开关、电源插座、各类气瓶、绝缘鞋、防杂鞋、安全带、防尘口罩、安全帽、危险化学品、油漆等。9附则9.1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9.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附件二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附件三工程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附件四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附件五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样本)附件六外来人员安全须知卡附件一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相关方安全整改通知单编号:相关方名称法人代表工程地点和内容:合同签订情况:检查情况: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措施和实施进度:验证情况:备注:审核:检查人:日期:附件二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第号施工单位地址工程名称施工地点资质证号安全证号开工日期结构形式用途高(层)米工程造价建筑面积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资质证件:安全资格证件:建设单位意见:审核人:盖章:年月日施工管理部门意见:审核人:盖章:年月日保卫消防部门意见:审核人:盖章:年月日安技部意见:审核人:盖章:年月日企业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附件三工程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本工程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名称型号规格台数生产厂家完好情况备注编制/日期:审核/日期:审批/日期:附件四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样本)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一、租赁(承包)单位出租或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或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二、甲方的权利(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三、乙方的权利(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四、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五、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