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宣贯2011年8月24日1目录2第三部分《条例》精神实质第一部分《条例》制定背景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3第三部分《条例》精神实质第一部分《条例》制定背景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第一部分《条例》制定背景42005年电监会发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及有关配套规章,对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第一部分《条例》制定背景5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第一部分《条例》制定背景6因此,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2007年,电监会正式启动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工作,2008年1月形成送审稿,2011年6月15日在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并于2011年7月7日正式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7第三部分《条例》精神实质第一部分《条例》制定背景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8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一、电力安全事故定义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9《条例》适用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对于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人员伤亡数量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因发电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二、《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条例》框架内容说明10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判定项: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2、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3、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5、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三、事故等级划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1结合柳州电网实际情况,对照《条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我们可能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目前柳州市电网正常负荷为1200兆瓦左右)重大事故:1、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柳州市电网负荷减供720兆瓦以上2、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柳州市电网70%的供电用户停电三、事故等级划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2较大事故:1、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柳州市电网负荷减供480兆瓦至720兆瓦2、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柳州市电网50%至70%的供电用户停电3、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三、事故等级划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3一般事故:1、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柳州市电网负荷减供240兆瓦至480兆瓦2、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柳州市电网30%至50%的供电用户停电3、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三、事故等级划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4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电力安全事故,尽快恢复正常电力供应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对在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做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对应急处置工作、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等作了规定。四、事故应急处置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5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四、事故应急处置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6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四、事故应急处置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7第十八条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第十九条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四、事故应急处置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8《条例》对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企业负责人、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各自的事故报告责任、报告对象以及报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保护以及相关材料、资料的保存和移交作了规定。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不同事故等级的调查权限、调查期限、调查程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和监督做了明确规定。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19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关于成立电网事故调查组方面的规定:特大电网事故由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调查。重大电网事故由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或委托分、子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后进行调查。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21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22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23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24《条例》规定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的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25第三部分《条例》精神实质第一部分《条例》制定背景第二部分《条例》内容说明第三部分《条例》精神实质26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必须常抓不懈,任何时候都必须警钟长鸣,任何时候都说不得大话,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时候都不能有半点松懈。《条例》的颁布是与社会发展和电力工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牢记,抓好安全生产是第一责任。一、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感第三部分《条例》精神实质271、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2、依据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不同,分别由国务院、地方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二、强化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规范事故调查程序,遵循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切实减小事故损害。第三部分《条例》精神实质28要切实做到“四个绝不含糊”:谁主管谁负责绝不含糊,一级对一级负责绝不含糊,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绝不含糊,坚决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绝不含糊。三、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问责制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