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安监字[201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前段,我市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统一要求,在加油站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初步摸清了辖区内涉及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情况,对其中的两家加油站实施并完成了阻隔防爆技术改造。但整个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大,进展也不够快。为进一步加强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省安监局以“鲁安监函字[2011]96号”下发通知,提出了加快推进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全面排查摸底,尽快完成改造2要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进行全面排查,凡涉及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尽快采用阻隔防爆技术予以改造。列入改造计划的加油站名单务必于7月31日前报送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见附表1)。整个改造工作于今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到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将不予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二、严格工作程序各需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加油站,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汽车加油(气)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0号)要求,填写技术改造申请表,经市局批准后,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改造,改造完成后按鲁安监发[2008]120号通知要求进行验收,经市局审查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三、认真做好储罐标识申领工作采用阻隔防爆技术并经市局审查备案后的储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局申领储罐标识;已经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要及时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按省局《通知》要求补发储罐标识。四、确保施工安全在汽油储罐进行阻隔防爆技术改造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安3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联系人:杜红燕,联系电话:8268529。附:1、需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加油站一览表2、《关于进一步加强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1〕96号)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安全生产阻隔防爆通知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7月11日印发共印10份4附件1需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加油站一览表县市区:序号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计划完成时间5附件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函字[201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企业:自2006年全省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以来,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阻隔防爆技术在加油站储罐和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中的推广应用工作,消除了部分加油站因安全距离不足带来的安全隐患,提升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了进一步做好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阻隔防爆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3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6于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2号)等文件对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汽车加油(气)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0号)明确了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以下简称“GB50156”)、《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以下简称“AQ3001”)、《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以下简称“AQ3002”)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对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所涉及的加油站安全距离核定、施工单位资质、阻隔防爆材料质量与规格、储罐设置铭牌标记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阻隔防爆技术,都可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进行推广和应用。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把国家和省的法规标准规定和要求传达到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二、严格审查相关单位资质条件为了确保加油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7制造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和使用安全,各级安监部门和阻隔防爆技术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施工、材料、储罐等相关单位提供的施工质量、安全条件和产品防爆性能等技术指标应满足AQ3001、AQ300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首先向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提交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或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安监部门确认资质证明材料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后,留存复印件,并出具符合性证明。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凡是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施工单位一律不能进行施工。不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安监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一)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所需资质条件证明材料1、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至少要包括: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明材料;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文件;83、配备的满足施工质量、安全要求的主要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清单;4、阻隔防爆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和防爆性能自检报告;5、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阻隔防爆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6、说明其他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所需资质条件证明材料1、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至少要包括: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橇装式加油装置的相关生产许可证以及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明材料;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文件;3、配备的满足施工质量、安全要求的主要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清单;4、产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及相关组件的合格证明;5、产品属压力容器,应具有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6、橇装式加油装置防爆性能自检合格报告;7、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整体装置防爆性能的检验合格报告;98、说明其他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阻隔防爆技术使用单位在施工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二)严格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阻隔防爆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后储罐的各项安全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施工技能。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管理档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备和器材,满足施工现场防爆、防中毒窒息等安全保障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进行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四、认真做好施工验收和储罐标记监制工作各市安监局应督促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施工验收和备案以及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阻10隔防爆储油罐标记(以下简称“储罐标记”)的申领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储罐标记的加油站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各市应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统计表于今年12月底之前报省安监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取得储罐标记的加油站和橇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向市安监局提出补发储罐标记的申请,填写《储罐标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表3)。市安监局审核后向省储罐标记监制单位提出申请补发储罐标记的使用单位名单,并转报使用单位《储罐标记申请表》,省储罐标记监制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发放。有关施工验收和储罐标记发放管理工作,按照《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及储罐标记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详见附件)。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安监局危化处联系。联系人:王健,电话0531-81792206。附件:1、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2、工程施工验收及储罐标记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11附件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及储罐标记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山东省辖区内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以及储罐标记发放管理工作。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阻隔防爆装置指由阻隔防爆材料和支撑构件等组成的装置;所称阻隔防爆储油罐指在内部安装了阻隔防爆装置的轻质燃油储罐;所称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指国家行业标准AQ3002中所界定的集地面阻隔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可移动的集装箱式地面加油系统。第三条对加油站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的施工验收和备案工作,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汽车加油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0号)规定执行。第四条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联系电话:0531-81792157)负责对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进行验收,同时负责储罐标记的监制和发放工作。第五条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暂行办法外,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12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六条使用单位在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初验收,现场验收时应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第七条使用单位在初验合格后,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市安监局出具的符合性证明;2、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相关生产许可证等;3、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明材料;4、橇装式加油装置的防爆性能自检合格报告;5、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6、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出厂合格证明及相关组件的合格证明材料、装置的质量检验报告;7、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安装基础和防雷防静电接地图;8、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9、工程完工报告,报告中应至少包括安装、调试记录等。第八条验收单位依据GB50156、AQ3001、AQ3002等相关标准要求,对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验收中存在第七条1-6项中任意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资料验收不合格;13资料验收存在上述7-9项不合格项时,使用单位可在20天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资料验收不合格。验收单位应出具《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意见表》(见表1)。第九条资料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应制定现场验收方案。并依据相关标准、验收方案以及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现场验收项目和要求(见表2)对安装工程进行验收。第十条现场验收存在不合格项时,使用单位可在20天内进行整改,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工程不合格。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单位应出具《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意见表》。第十一条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