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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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德委〔2011〕号中共德江县委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德江县委德江县人民政府2011年月—2—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德江经济发展新跨越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地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突出建设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这个主题,纵深推进“三增一保促跨越”发展思路,进一步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转型升级、提高素质,推动民营经济在较短时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二)发展目标:实施民营经济发展三年倍增计划,到2013年底,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亿元以上,民间投资达到亿元,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亿元,新增就业万人以上。到2015年底,全县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左右,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亿元。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三)实行公平的行业准入政策。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同等对待各类投资—3—主体,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之外提高行业准入、市场准入门槛。(四)放开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置障碍。⑴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未成年人可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或成为股东,其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⑵放宽企业冠名限制。允许企业冠省、地、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申请连锁经营的企业,连锁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阿拉伯数字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放宽个体工商户再投资登记条件,在名称不重复的情况下,允许同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⑶放宽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4—营范围。(五)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经济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矿产资源、能源、制造业、交通运输、水利、建筑、信息产业、土地整治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投资领域的政策。(六)放活申办条件。⑴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金限制。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实行注册资本达20%即可注册。投资人可用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采矿权、股权等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但无违法记录的公司,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⑵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可进行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5—⑶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也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允许县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县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公司制企业。⑷推行试营业制。对申请设立民营企业筹建期在一年以上的,可先行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创业管理。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备案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再申请登记。(七)全面清除准入障碍。全面清理整顿现行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等有关的规定,加快清理审核全县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审批条件,归并一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各种针对民营企业的准入限制和壁垒。三、鼓励投资重点行业和领域(七)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工业发展。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⑴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6—⑵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环保产业,以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资源利用等环保项目投资。⑶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民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认证。⑷鼓励和引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⑸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参与航空航天、核电设备、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辣椒、蔬菜、茶叶、马铃薯、肉类、禽蛋等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发展民族制药,扶持一批民营医药企业做强做大。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结合、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军品订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基地以及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民营经济工业项目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除国家规定外,不设任何限制性条件。放宽工业领域投资项目招标资质等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省内民营工业企业及产品。将民营经济纳入经济运行调度范围,在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中同等对待。—7—(八)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交通、市政、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吸纳民间资本经营城市现有国有投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等农业结构调整产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必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其生产用电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惠。支持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业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孤,制定民营经济兴办或参股控股各类专业市场。建筑、交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全面向民营经济开放,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招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⑴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地级办理手续外,由县直接办理。⑵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承担建设规模分别扩大到25万、20万、15万平方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企业的资质核准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⑶取消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8—体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13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年检。⑷民营企业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⑸民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证明有效期延长至三年。⑹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收购—运营—移交(TOT)等多种方式参与快速铁路、重点原材料铁路货运通道建设;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高速公路、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水运航道。(九)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现代农业建设。⑴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营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探索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农田水利、沼气、结合开发等现代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⑵采取与土地使用权挂钩、延长经营权等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漠化治理、利用宜林宜草荒山和荒地造林种草,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石漠化治理、荒山荒地造林等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⑶民营企业贷款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按3%的贴息率给予支持;贫困农民贷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财政扶贫资金按5%的贴息率给予支持;民营企业以“招工+培训+就业”方式招用贫困农民,县级扶贫部门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9—⑷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种养殖产业。符合屠宰加工要求、生产畜产品外销的民营屠宰加工企业办理屠宰加工许可证不受《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屠宰企业指标限制。⑸凡法律法规未作明令禁止的,林业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民营林业企业按照发展利用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的基地林,优先纳入商品林补助范围。人工商品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一律下放到县级林业部门。⑸通过业主招标和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骨干水源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烟水配套工程、中小水利工程等项目,以及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等民生工程,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⑹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县城超市、配送中心和乡(镇)、村综合服务站及连锁农家店等流通网络。(十)鼓励民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⑴鼓励民营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专业旅游城市、旅游城镇和旅游商品集散地,开办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⑵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10—⑷对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新的保险专业代理、保险专业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批流程。⑸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现代物流枢纽、物资集散货运中心和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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