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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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68号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圄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刭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现就实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须依据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业权审批管理、资源储量管理、资源规划与评价及矿讪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二、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类(种)规范。尚无对应单矿种规范的矿产地质勘查,可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并参考产出特征、加工选冶性能相近的矿种规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凡无法类比或单矿类(种)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原则规定。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明确。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巳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下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四、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刭详查。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完成。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六、矿山停采、闲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对残留矿产资源进行再开发利用的,应根据已评审备案的闭坑(停采)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评价或者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资源/储量类别,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重新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采矿权申请。七、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八、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应根据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满足矿山建设设计要求的勘探或详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的矿床工业指标等进行,应有独立一节描述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情况,划分资源储量类型,计算采区回采率、矿井回采率等资源利用指标。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组织的专家审查。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地理区位、面积、勘查单位、工作时间、主要工作量、勘查(核实)投入、地质矿产特征、基本认识及主要成果、主要结论、主要建议等。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新标准规范的培训和实施,重点抓好矿山企业实施新标准规范工作。对执行新标准规范过程中所遇各种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土资源部储量司。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一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特此公告。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届笫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1.前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本指导意见。2.基本概念理解2.1勘查阶段针对勘查区或矿床而言。在某一勘查阶段内,不同地段存在不同的勘查程度,具有不同的资源储量类型。如勘探阶段一般有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类型。2.2地质可靠程度针对勘查块段而言。每一块段对应一种资源储量类型,应根据矿床具体特点、选矿结果、开采技术条件等勘查和研究程度,参考勘查工程间距综合确定。2.3经济意义针对矿产开发投资项目而言。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在其论证分析范围内只产生一种经济意义,即同一项目不应同时出现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或者次边际经济的经济结论。论证分析范围外的部分,视为未开展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2.4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普查阶段对有极少量工程验证的物化探矿致异常区、矿床深部或边部,可视具体情况估算预测资源量。详查以上阶段勘查境界内应对矿床整体有总体控制,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基本查明或查明,不应有预测资源量。2.5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原则上没有工程间距要求,达刭《总则》规定的稀疏工程控制即可。在普查阶段,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间距(视矿床稳定程度)估算333,以便区别334。2.6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属于此类:2.6.1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2.6.2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2.6.3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设计未予利用的;2.6.4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2.6.5各种因素压覆的不能利用矿产资源,未经技术经济论证经济意义不明的;2.6.6矿床工业指标估算的低品位矿和旧标准规定的各类暂不能利用储量(表外储量);2.6.7后期有可能回收的矿柱。2.7次边际经济资源量是经(预)可行性研究表明,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小于零时确定的类型。其中研究利用的331对应于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2S21),332对应于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各类永久性矿柱是设计损失,不属于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8边际经济资源储量是经(预)可行性研究表明,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大于等于零但小于行业内部基淮收益率时确定的类型。其中研究利用的331对应于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2M21),332对应于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2.9经济的基础储量是由矿床工业指标圈定的类型,121b、111b基于对应的331部分,122b基于对应的332部分。2.9.1对于无风险的地表矿产,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刭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可直接确定为111b或122b。2.9.2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设计,或在建、正常生产矿山,即使未开展过可行性研究工作也应属于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可以确定为经济的基础储量。2.10储量是在经济的基础储量基础上扣除各类设计损失(含各类矿柱)、采矿损失后的可采出量,由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产时根据理论或实际的开拓工程、采矿工艺等计算得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经验损失率或利用率折算,也不应在333基础上估算。2.10.1矿业权评估、可行性研究等为合理确定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所需,可以在合理分析的基础上利用333理论估算储量。用模拟开发利用方案评估估算储量的,原则上也不应采用经验损失率或利用率折算。2.10.2复杂矿山、非正规生产的矿山,计算储量确有困难的,可以用实际回采率指标或具有可类比矿山实际回采率指标,在分析论述后估算储量。矿业权评估可采用不低于规定的回采率指标估算储量。3.特别处理3.1经勘探及可行性研究表明矿产项目是经济的,及在建、正常生产矿山,按编码原则,控制的基础储量应为112b,储量为112,实际分类时归类为122b和122。同理2M12、2S12归类为2M22、2S22。(错。注:这种情况实际不存在出现了就是勘探)3.2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相关储量报告可直接采用代码表示资源储量类型。3.3资源储量类型应与勘查阶段和相应勘查研究程度一致,同时满足地质控制程度和其他勘查研究程度。资源储量类型不仅与地质工程控制程度有关,还与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及工艺利用研究程度等因素有关,特别是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开采技术条件有重大关系,因此资源储量类型不能简单依据勘查工程间距确定,且不应超越勘查阶段和勘查程度。某一种勘查研究程度降级的,资源储量类型也相应降级。⒊4矿产开发项目未经(预)可行性研究,不可确定为次边际经济和边际经济资源储量。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26号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88-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闲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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