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未成年人易触犯的法律法规及警示教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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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分析: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引言:2.4未成年人易触犯的法律及案例警示教育——县司法局张忠梅制作一个人的童年、少年、青年怎样度过,谁引路,周围哪些东西进入他们的头脑和心灵,这些都决定着他们将来会成为什么样的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丝毫不意味着将未成年人作为消极的社会力量对待,而是为了动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予更多、更全面的关心和呵护,使未成年人能够更有条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今天,借此机会,我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关于未成年人易触犯的一些法律及其相关的案例,希望能给同学们带来一些警示教育。目录1、未成年人易触犯的法律法规2、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3、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案例4、警示教育与心得体会一、未成年人易触犯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犯罪特点: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在校学生增多,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各地,以盗窃、抢劫所得为生。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劫持人质、非法拘禁和盗枪、抢枪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断出现。团伙犯罪增多。以财产犯罪为主。三、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案例未成年学生首先要了解可能会在哪些方面犯罪,然后从中得到启发。从目前的案件来看,未成年学生涉足的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在未成年时犯罪,将来犯罪的可能性一般会比一般人高得多。因此,我们未成年学生要格外注意和警示。某中学地处比较偏僻的郊区,几个外校逃课的学生,经常在学校附近追逐、拦截从学校进出的孩子,以此取乐,有时还蛮不讲理地强行索要孩子的零用钱,有时无缘无故地把孩子的书包割坏,以此寻求精神刺激。一时间,弄得人心惶惶。当地公安机关经过细致的调查、周密的部署,一举端掉了这伙寻衅滋事的违法分子。上述涉案人员被处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几根芦笋苗,几句口角,本来并不相识的王某某与李某的命运全部改变了,一个当场死亡,一个锒铛入狱。而这一切,都缘于王某某不冷静的一拳。事情发生在4月26日中午,王某某与朋友在河边玩,村民李某路过此地,认为王某某和朋友踩断了其自留地的芦笋,喝令王某某到路上来。王某某称根本没碰到芦笋。口角顿起。王某某抬手一拳,57岁的李某应声而倒,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打电话向公安局自首。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致死的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法律注释: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当时因为几句口角而动手伤人,他的行为有伤人故意,不具有杀人故意,因此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量刑,法院考虑到几个方面的因素,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定从轻,二是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三是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一个高中生的毁灭路高某,一个普通工人家庭的独生子,走上了毁灭之路,下面看看他的路是怎么走的。小学三年级时,他就和几个厌学的同学趁卖冰棍人不注意,偷偷在钱盒里抓了一把钱,虽然每人只分得几元钱,但是初次得手,使他乐此不疲。上初中时,有个窃技高超的同学,成了他的“小老师”,尽管已被开除,但他们仍然关系密切,共同作案。进入高中后,不知是自己窃技高还是觉得合伙作案不划算,总之他开始单干。此时他已偷窃成性,几天不偷,就手心发痒。而这一切他又做的天衣无缝,在老师和同学的眼里,他仍是一位好学生。2012年12月28日晚7时多,他板断护栏,钻窗入室行窃,不料被这家的女孩看见,他怕女孩认出他来,便一不做二不休,把女孩杀了。为了掩盖罪行,他三进三出作案现场,放火焚尸灭迹。法律注释:抢劫罪2013年2月28日高某被逮捕,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2012年12月刚满18周岁的高某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警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终致大祸。迷恋上网学子成盗贼中学生邢某,是某校初三学生。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某网吧的人员,在其带动下,邢某开始迷恋上网,最终形成网瘾,悄悄从学校搬出,放弃学业。为筹集网络消费的费用,邢某谎称朋友急需借钱,从其奶奶那里“借”走了家中仅有的1.2万元积蓄,供自己挥霍。后来,为了搪塞奶奶的追要,邢某偷偷撬开网吧的保险箱,偷走了1.06万元现金。先还给奶奶5000元,余额5600元藏在家中,想过几天再还,以造成别人分两次还款的假象。不料因此触犯了刑律。法律注释: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警示沉迷一时的快乐,换来一生的痛苦。三思而行,谨言慎行,远离犯罪,保护自我。水煎包影城惹粗口出恶气兄弟入牢狱2010年1月4日傍晚,阿杰、菲菲来到电影城,检票的女服务员小玉把阿杰给拦住了,理由是阿杰在吃自带的水煎包,服务员说影院不允许外带食品进入,让阿杰把水煎包在外面处理掉再进去。阿杰和女友很不理解和服务员理论起来,但小玉坚持不处理掉不让进,看到后面等待进场的观众群情汹涌,阿杰伸手打向小玉.服务员小玉憋屈不过,伸手打了阿杰重重一记耳光,双方互不示弱,也不多说,各自叫来一伙人,出手就打,也不顾下手轻重,不管身体部位,狠命打斗起来,阿杰被打的躺在地上一脸痛苦的表情,双方这才散去。后经法院审理,双方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阿杰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余人以聚众斗殴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法理解析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强好胜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二、启示和对策本案中小达、小易、锤子均系未成年人,他们容易意气用事,做事不计后果;是非观念扭曲,法律观念淡薄,遇事思维狭窄,喜欢用暴力方式解决,因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青少年要克服逞强、好胜、霸道等不良心理,树立与人为善、与邻为伴的观念;青少年要培养自制力,学会调节控制不良情绪,学会用宽容和合作的态度处理各方面的关系;青少年要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青少年要树立健康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根本上遏止聚众斗殴犯罪意识产生的土壤。四、警示教育与心得体会四、警示教育与心得体会四、警示教育与心得体会四、警示教育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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