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秦朝的法律制度是法家思想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实践。从学习材料上,对云梦秦简的发现这一史实应加以注意,因为,绝大部分有关秦朝法律中的罪名、法律形式的叙述都是直接取材于云梦秦简。在学习这一章时,我们对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罪名体系、司法体系要重点掌握。对法家思想在秦朝实践中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要加以领会。本章知识点:1.“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2.云梦秦简3.主要法律形式4.刑事法律当中的主要指导原则5.刑罚体系6.罪名体系7.民事法律中的主要制度8.行政、司法制度9.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本章概述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以法(法律)、势(赏罚)、术(君主控制大臣的技术)为主要思想的法家学说对秦朝的影响是巨大的。在“法治”方面,秦实行皇帝主导立法的“法令由一统”和“事皆决于法”的指导思想。但必须指出的是,它所指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二、概念辨析•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秦的律令成为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2.事皆决于法:法即罚。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三、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法治之间的本质区别1、法家的法治理论,相对于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而言,更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就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相同的,他们都把法律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法家法治之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君主是至高无上的。2、近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代法治不允许任何个人、阶层、团体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它平等地维护全民的合法权利。四、人物介绍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战国时期秦国国君,秦王朝的第一个皇帝。姓嬴,名政。公元前246年,被立为秦国国君,时年仅十三岁。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公元前236年亲政后,任用李斯为相,继续奉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政策。他继承和发展了商鞅、韩非等法家的法律思想。嬴政是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创立者。为了加强专制主义统治,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更改名号,自称为“始皇帝”。皇帝的诏令就是国家的法律。臣民不许直呼皇帝的姓名,否则被认为“犯讳”、“犯上”、“非上”,要处以刑罚。秦始皇:秦始皇接受李斯等人推行郡县制的意见,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全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把原来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中国。即“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的住所、车舆、印鉴也都有专用名称。各级官吏均由皇帝及其代理人任免,并规定了严格的推荐手续、考核制度、监察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皇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独裁,用以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强调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竭力奉行先秦法家学派“以法治国”的主张。要求“事皆决于法”。认为法律是国家的纲纪,是整个封建制度赖以确立的支柱。并且提出“以刑杀为威”。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其法律思想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李斯:(?-前208)战国末期、秦代政治家,后期法家代表人物。与韩非一同师从荀况。战国末期入秦,初为吕不韦舍人,后被秦始皇重用,历任郎、长史、客卿、廷尉直至丞相。他曾协助秦始皇制定和实施对六国各个击破的战略。同时,他也帮助秦朝统治者推行暴政,用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秦始皇死后,又辅佐秦二世。秦二世二年因赵高诬陷,被“具五刑”。接受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法家学说,并深受韩非思想的影响。其法律思想主要有:(1)统一天下,实行郡县制。李斯入秦时,正是诸侯割据称雄向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转变的时代。他劝秦始皇统一六国,并协助秦始皇制定各个击破的战略,同时实施法家学派富国强兵的方针。统一六国后,立排众议,主张实行郡县制。李斯:(2)人主独尊,法自君出。他认为君主应“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只有这样,吏民百姓才不敢反抗,统治者才能独擅天下。为此,统一六国后,李斯等人称颂秦始皇实现了自古以来未曾有的统一大业,应以“命”为“制”,“令”为“诏”。从此,法自君出,皇帝的命、令即为法律渊源。(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厉行思想文化专制。秦国刚刚统一后不久,就实行分封制还是实行郡县制展开了大讨论。最后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等人提出的郡县制。借此机会,他认为有些:“不师今而学古,道古而害今”,以其私学来指责国家法令,势必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他建议除《秦记》、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外,其余非博士所藏的百家语,全部焚烧。凡学习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4)贯彻重刑主义,强调深督轻罪。他认为君主只有使用烦苛的刑罚来监督臣民,才能行使自己的绝对权威,就没有人敢欺君犯上了。李斯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在1975年在湖北云梦地区原秦国辖地出土的大量的竹简,所以称《云梦秦简》。竹简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文件。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其中有六种涉及法律内容,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三种。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还有一些具体案例,包括《封诊式》一种。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包括《为吏之道》一种。二、秦朝的立法活动在秦王朝实施统治的十五年时间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是延续秦国时期的法律。它的法律主体是《秦律》,同时还有一些法令。《秦律》中的内容在云梦秦简中有部分纪录。它的主要内容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以《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为主,兼杂其它律。三、秦朝的法律形式1、制、诏。制、诏就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发布的命令。自秦始皇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因为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由皇帝发布的制、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比较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商鞅改法为律,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3、程。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程是确定劳动额度的法律规范,如《工人程》。4、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律规范,如《牛羊课》。5、法律答问。它是官方对秦律所作的解释,类似后来的律疏,与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6、式。它是关于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规范,如《封诊式》。7、廷行事。朝廷、郡廷、县廷之类,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四、秦律的特点作为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立法,秦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1、秦律在打击奴隶制的同时,又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性。秦律之中既有限制和打击奴隶制残余的种种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历史的进步;但也有承认奴隶制为合法的规定。2、秦律内容丰富,但条文繁杂,缺乏系统性。秦律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部门法,但有些条文界限不清,内容多有重复,甚至有互相矛盾之处。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理论,刑罚严酷。秦律继承了战国以来的传统,有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的趋势;但在刑罚的适用上秦代贯彻了重刑轻罪的原则,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广泛使用肉刑,株连甚广。第三节秦朝刑法的主要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关于责任年龄、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方面的规定。1、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加以区分,作为定罪量刑法定依据。首先,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其次,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缺乏认识要件的一般不予论罪。再次,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犯罪所受处罚较重。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2、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加重处罚。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五人以上聚众犯罪构成集团犯罪,加重处罚。3、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秦律称自首为“自出”,犯罪以后能够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犯罪以后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免刑罚。4、秦朝实行广泛的连坐,无罪者因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邻伍关系或职务关系而牵连入罪;还实行诬告反坐,对诬告者处以所诬告他人之罪的刑罚。二、秦朝的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盗窃罪(4)贼杀伤罪(5)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标(6)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项政策和制度(7)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9)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10)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11)不得兼方罪三、秦朝的刑名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3)徒(作)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三、秦朝的刑名(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8)淬,即训诫。第四节秦朝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一、民事法律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