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朱锦泉83992249佛山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据统计,我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共1802家,其中生产企业256家,甲种经营中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25家,加油站420家,剧毒品经营企业4家,乙种经营单位714家,剧毒品使用单位250家,有资质的危运单位133家(危运车2336辆);烟花爆竹批发单位3家,零售单位45家。近年来,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平稳,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情况基本分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基本概念: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法、基本法)。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对某一方面内容的规定,一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由国家主席颁布的。法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颁布的是地方性法规“地方”的范围: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较大市。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法律效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行政许可法》明确,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也就是常说的行政审批。(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章只能是针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具体审批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第一大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的区别)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厂长)2、责任追究的问题: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危化品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第20条)“三同时”(第24、25、26、27条)“三合一”问题(第34条):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员工的权利:1、知情权、建议权(45条)2、批评、检举控告权(46条)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作业场所权)(47条)4、要求赔偿权(48条)5、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37条)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21、22条)员工的义务:(49、50、51、90条)。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学习和培训、报告等;因违章操作出现问题有安全责任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一)适用范围(六大环节):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二)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化学品。(三)条例明确了八大部门的职责:1、安监局:集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于一身2、公安局:公共安全(剧毒品方面)3、质监局:危化品产品生产(质量)及包装物、容器许可证4、环保局:废弃物、污染事故调查5、铁路、航空、交通:运输环节6、卫生局:毒性鉴定、事故人员救援7、工商局:根据相关许可证,发放营业执照8、邮政局:邮政危化品(四)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四大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2-5章)1、生产、储存、使用2、经营3、运输4、登记与应急救援(五)条例涉及八大审批制度1、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批制度(7、9、11条)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审批制度(12条)3、经营(销售)的审批制度(27、29条)4、剧毒品的购买制度(34条)5、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审批制度(35条)6、从业人员的考核上岗审批制度(4、37条)7、剧毒品的运输审批制度(39条)8、登记(危险化学品)制度(47、48条)(六)条例涉及4项备案制度1、定期安全评价,报安监局制度(17条)2、构成重大危险源报公安和安监局备案制度(22条)3、停产、转产必须对遗留危化品的处置报告制度(25条)4、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50条)(七)概念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八)使用单位注意的问题1、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要向安监局备案2、使用剧毒化学品要向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证3、向供货商索取一书一签: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4、专库储存、储存条件、警示标志(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5、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劳保用品6、应急救援: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药物、应急器材、演练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四、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五大环节):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与旧条例对比,发生的变化: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市局发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2、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不再纳入本条例管辖范围3、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4、确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地位5、增加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6、加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概念7、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经营许可发证范围8、部分事项下放县(区)安监局(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2)重大危险源备案(3)处置方案备案(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局:剧毒品、易制爆和有储存设施的区局:除上面以外的其他危化品9、定期安全评价周期(由1或2年统一为3年)10、剧毒品购买证可以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公安部门办理11、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化品,不进行重复登记12、公众上交的无主危化品或执法收缴的危化品的销毁由国家财政负担13、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4、处罚的条款更多,处罚的金额更大第九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许可和备案制度:1、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要办理许可证2、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要备案(备案与许可挂钩)3、使用易制毒要备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明确将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分为4类: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或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3、较大事故(死亡3-9人)4、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明确事故报告制度1、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2、政府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个小时(三)明确了分级事故调查制度国务院、省、市、区四级,与事故类别对应。(四)具体细化了事故处理、追究等要求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五)对企业在事故报告上的建议1、绝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2、事故后处理的基本程序:(1)报公安110:单位地址、事故概况、人员伤亡情况、联系手机(2)一般的事故:老板带头,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3)严重的事故:对以人为本原则,全部逃离现场,让政府负责救。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适用范围:经营除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适用本办法。许可证种类:甲种、乙种甲种: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用液化气乙种: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一)许可条件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