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局,信息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针对建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目前出现的新情况,现将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批中有关问题和工作要求明确如下:一、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一)关于建筑地下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的问题。1、建筑地下部分为城市规划道路标高或自然地坪标高以下全掩埋的,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2、由于地形高差等原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二)在方案、施工图技术经济指标审查时,指标核算数据与建设单位申报的数据差值在1%以内的,原则上采用申请的数据,再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控制要求进行审查;对差值超过此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核实情况调整设计后再按上述要求重新核算指标。(三)同一开发建设单位通过两次及以上“招牌挂”方式取得两块及以上相邻建设用地,且选址意见书又分别明确了各地块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可结合地块情况综合考虑统一布局,各地块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要求进行控制。但在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应按地块分别计算并满足选址意见书要求。二、业务工作要求和规定。(一)在指标核算过程中遇到的难以正确判断的特殊问题时,局信息中心应以书面形式报建管处,由建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规范性意见,在指标核算中统一执行,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不再研究指标核算中的具体事宜。(二)在受理建设单位报件时,各分局窗口人员应在收到的方案、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上注明受理时间并签名,同时在局报件系统中进行登录。(三)各分局应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规划管理分级审查内容及职责分工》(渝规发[2003]60号文)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此通知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