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论文-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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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目录中文摘要·········································································································IABSTRACT····································································································II一、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现状与缺陷··························································1(一)我国不作为犯罪量刑的现状·······································································1(二)我国不作为犯罪量刑的缺陷·······································································1二、修改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必要性··························································2(一)有利于社会稳定······················································································2(二)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社会公德································································2三、国外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看法································································2(一)大陆法系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看法·······················································2(二)英美法系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看法·······················································3四、对完善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构想··························································2(一)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在我国的情况·····························································6(二)不作为犯罪立法完善的构想······································································12参考文献·······································································································16致谢··········································································································17I中文摘要我国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还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本文就对不作为犯罪的掌握和理解,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方面进行了系统分析。有的情况下,如果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时,如果某人没有去做,那么,他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不作为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上是有同等价值的,如何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定下规范为此次论文的主题。我国在对不作为刑事犯罪方面进行的相关立法,应当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样,既可以方便审判人员判案,更对各方当事人有个公平的交待。同时,也使一些心存侥幸的人惧于刑罚威力而进行自己积极的义务,避免更多犯罪的发生。关键词:;不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完善;我国法规IIAbstractTheCriminalLawSentencingforthecrimeofomissiondonothaveasoundlegalsystemandlawsandregulations.Inthispaper,donotgraspandunderstandasacrime,notasacriminalpenaltyforasystematicanalysis.Notasacrimeusuallyreferstopeopleandthingsforapersontoadoptapassive,staticsituation,inthiscontextdoesnotexisttoconstituteacrimeproblem.However,insomecases,ifthebehaviorofcriminallawmusttakecertainactions,ifsomeonedoesnotdoit,thenhewouldnotconstituteacrime.Although,ascanonlybepositiveandtonotbeestablishedasacrime,afterallisnotasisshouldbenotfor,it'sthesameasintheinfringementofcertainsocialrelationsareofequalvalue,howtodefinethebehavioroftheconvictionandsentencingarenotasWhatconstitutesacrimeandcanbecomepartofthethesis.Chinaisnotacriminaloffenseintheconductoftherelevantlegislation,shouldformaperfectlawsandregulations.Inthisway,bothcaneasilyjudgeanddecidecases,butalsothepartieshaveafairexplanation.Italsomakessomeluckthepowerofpeopletofearfromthepenaltycarriedouttheirpositiveobligationtopreventmorecrimesfromhappening.Keywords:As;omission;notasacrime;doesnotconstituteacrime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1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的规定十分特殊,刑法典只对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观点更可谓是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即使是相同的观点,在对作为义务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上的看法也是不尽相同的。而且,理论界较多的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只局限于法律义务,而否认道德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以上差异和不明确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导致诸多分歧的发生,不利于司法的统一。有必要将以上差异进行统一,对立法上的缺陷加以完善。一、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现状与缺陷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一)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现状所谓作为义务,是指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产生必须依据特定的条件,并随着该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那么,产生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呢?对此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来源说: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行的行为(2)四来源说:法律明确的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3)五来源说:法律的明确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在特殊场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①上述几种观点中四来源说可谓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文亦认可四来源说的观点,但同时还认为,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产生的特定义务也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二)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缺陷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不作为构成犯罪义务来源的主体范围太窄,而且局限性强,对于公务员、警察、解放军等公职人员,对其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等行为没有加以法律限制,例如:小悦悦事件中,见死不救的18人中不乏公职人员,这些人拿着人民发的工资,①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2人民公仆却见死不救。因为公职人员没有救急扶危的作为义务。对于这个社会来说,公职人员的福利、保障等本身就比普通人民要好、而且这些福利的来源就是人民叫的税金,享受着这些的时候、也应该多为人民做一些事,负担一些责任。二、修改我国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必要性(一)有利于社会稳定佛山市发生的“小悦悦被车碾压事件”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等紧急道德救助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对“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些学者提出,国家应尽可能将那些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这些违反重大道德义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近几年来这种线现象有扩大的情势,如不动用刑法,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象将难以遏制。还有学者主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专门规定处罚“见死不救罪”或“不救助罪”的条文。(二)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公德道德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是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而重大道德义务是道德价值等级体系中的第一层次的道德,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人人都应做到,而一般道德义务,则只有少数人能做到,没有法律那样的普适性。重大道德义务和一般道德义务之间并不具有一个严格的界限,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曾经被认为是犯罪的通奸行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而现在只是一般的道德问题,一般不作为犯罪来惩罚。近年来,许多人要求将一些传统刑法理论中仅认为是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所要求的一些特定的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要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由此可以看出,立法对见死不救、见危不救加以限制,可以维护社会正义、社会公德。三、国外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观点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中外刑法学家有着不同的理解。十九世纪初期,个人本位主义盛行,权利保障、权利优先的观念深入人心和不可动摇,所以,其时所谓犯罪,乃指侵害法益或侵害权利而言,故置重于作为犯,所有刑法上的问题,皆与作为犯发生关联而被展开者,原则上并未有不作为可构成犯罪的想法,仅就违反法律之规定或违反由于契约等之义务的情形,例外地认定不作为之违法性。可见,此时之作为义务的来源仅限于法律的规定或契约(表明刑法选择的宗旨在于个人权利的保障)。至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个人本位主义让位于社会本位,信用诚实的原则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3推行且逐渐应用于社会日常生活当中,不作为犯罪的构成也随之逐步发展。及至重视社会生活之互相扶助的团体主义,立法者开始对违反特定义务而消极地不实行法所期待的行为设立命令性规范,以维持并防卫社会秩序。于是不作为犯罪明文化,作为义务的来源也逐步扩大,先行行为成为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在此过程中,德国刑法学者斯特贝尔(Stubel)贡献突出:他从生活的实际感觉和明白的法感性中归纳而得出先行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并明确提出这个概念。由此,先行行为作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在十九世纪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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