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知识结构:9.1合议制度9.2回避制度9.3公开审判制度9.4两审终审制度9.5陪审制度9.1合议制度知识结构:一、合议制度概述二、不同审判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四、合议庭的外部关系一、合议制度概述1.什么是合议制度和合议庭?◆合议制度:又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是指按照合议制度组成的审判具体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2.合议制度的特点(1)多人参与(2)平等参与(3)共同决策(4)独立审判3.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案件:除适用独任制案件外的其他案件;(2)适用的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处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案件);二、不同审判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1.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合议庭【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1)合议庭人员的组成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二是仅由审判员组成。(2)必须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2.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1)必须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2)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二审法院将案件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但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必须是符合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3.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1)如果生效的判决只经过了一审程序,再审时就按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2)如果生效的判决是二审终审判决或者即使不是二审终审判决但上级法院提审的,则按照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4.特别程序中合议庭组成【法条链接】《民诉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1)适用的案件范围: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2)合议庭组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5.公示催告程序中合议庭组成【法条链接】《民诉法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1)适用的案件范围: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案件(2)合议庭组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司考真题—06年卷三单选第37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司考真题—08年卷三多选第83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1.合议庭的内部关系的处理原则(1)集体活动原则: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共同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2)合议庭成员权利义务平等原则;(3)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2.审判长与案件承办人(1)审判长【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任职条件:《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1制定通过)第三条规定:(2)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法官):由审判长或审判长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四、合议庭的外部关系1.合议庭与法院院长、业务庭庭长的关系(1)处理原则: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保持合议庭的相对独立性;(2)具体关系: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合议庭的组成是院长或庭长依职权或依法予以确定的;◆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要报院长、庭长决定;◆院长、庭长有权审核案件。【法条链接】《合议庭工作规定》第16、17条规定2.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1)审判委员会概述◆性质:它是依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常设组织机构;它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组成: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务: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2)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具体关系: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某些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请求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法条链接】《合议庭工作规定》第12、13条:◆对合议庭作出的生效裁判,需要再审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2回避制度知识结构:一、回避制度概述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理由三、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四、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一、回避制度概述1.含义——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2.理论基础(1)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2)程序正义—中立原则3.作用: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理由1.回避的适用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2)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检察人员?);【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回避的理由(1)法院有义务依职权查明的情形◆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制度规定》2000.1.31生效)第1条、第3条规定:(2)当事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形【法条链接】《回避制度规定》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三、回避的方式和程序(一)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主体遇有法定情形时,自动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活动;2.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和程序,申请应当回避的主体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活动。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二)回避的程序1.回避的启动程序(1)申请回避的启动◆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享有委托权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形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民诉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自行回避的启动: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向合议庭的审判长提出(3)指令回避的启动◆条件: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启动主体:相关决定回避的主体——审判委员会、院长、审判长2.回避的决定程序(1)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和方式【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3)回避决定的效力: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3.回避的救济程序——复议(1)申请复议的对象:只能针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2)申请复议的主体:只能原来申请回避的申请人;(3)申请复议的次数:只能申请复议一次;(4)申请复议的法律后果: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5)复议决定的作出◆作出复议决定的主体与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一致;◆法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司考真题—10年卷三单选第37题】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