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史學十六卷一期二○○五年三月125八○年代以來宋代宗族史中文論著研究回顧*郭恩秀**不論自社會史,或由政治史出發,宗族研究皆十分重要且必須。宗族發展隨時代推移而時有變化,宗族的類型也有所差異,而唐宋之際又被學者認為是中國宗族發展的一個重大轉捩點,是故,宋代宗族史特別受研究者的重視,加上豐富的相關材料相繼整理出版,及研究群體的倡導,使得八○年代以來,宋代宗族史研究相關論文、專著在中文世界如雨後春筍。宋代社會是否具日漸擴大的流動、開放現象,再次成為學界熱烈討論的話題。社會流動相關課題,這必須透過更多個案研究,才能更透徹且全面地剖析此一命題,於如此問題意識下,許多中文世界的個案研究皆對科舉、婚姻有相當著力,藉以探討兩者與宗族發展間的關聯性,嘗試對西方漢學界有所回應,或加以修正。本文試圖就宗族發展的過程:首先是宗族的定義為何?宗族、家族與家庭在定義、實質上有何歧異?再者是宗族從何起家,宗族發跡之後又如何維持,最後是宗族何以衰落這幾個問題,對宗族史研究發展做一簡要回顧,以圖釐清二十年來研究者努力的成果,並發掘其中不足。關鍵詞:科舉考試社會流動宗族家族*本文承蒙梁庚堯、黃寬重兩位老師的指正與建議,並獲得本刊兩位匿名審稿者提供之寶貴意見,均已在修訂中參酌並大幅修正,於此一併表示由衷感謝之意**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126郭恩秀新史學十六卷一期一、宋代宗族史研究的重要性中國社會史研究風氣受時代學術環境的影響,自二十世紀二、三○年代起受到研究者的關注,1宗族是為構成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單位,加以材料豐富,因而成為研究焦點之一。結合許多同一父系祖先的個體組成宗族此一血緣組織,並進一步與地方其他宗族往來,並透過設立學校、賑濟、造橋鋪路……等地方活動,得與地區社會交流,就此而言,宗族的確是理解社會的良好取徑之一。不僅如此,自國家權力結構的脈絡來看,宗族研究更顯重要。傳統中國中央政府如何讓政治力在日常事務深度滲入基層,控制其下千萬之民,成為近來史學界相當重要的課題:皇權的實現不僅存於皇帝與官僚之間,更重要的是國家必須得到鄉里社會的支持才得以穩固,皇權也才具有實際意義,就連地方長官在施政上、照顧民眾生活上都有賴於鄉居士大夫的支持,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功能的限度,2更遑論是天高皇帝遠的中央政府。而各地區的宗族憑藉著地方社會實力,或有可能與中央合作使皇權間接滲入地方,也有可能相對的在干擾地方1中國第一部宗族簡史是呂思勉《中國宗族制度小史》(上海:上海書局,1996,據中山書局1929年版影印),文中論述了各代宗族制度的相關問題,如大小宗、族產、姓氏……等。另外,陶希聖《婚姻與家族》(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中則對家族制度進行分期,並指出宋以後變為家長制的家族制度。高達觀《中國家族社會之演變》(重慶:正中書局,1944)將古今家族制度進行比較,他認為宋代以降宗族制度趨於民眾化。這幾本書成為後來瞭解中國宗族的基礎,當然,本文主旨的八○年代以來之宋代宗族研究也奠基於此,不過研究更為深化。2梁庚堯,〈豪橫與長者:南宋官戶與士人居鄉的兩種形象〉,《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下(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頁527。八○年代以來宋代宗族史中文論著研究回顧127控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是故,研究中央權力對地方的控制,宗族為一重要取徑。不論自社會史,或由政治史出發,宗族研究皆十分重要且必須。宗族發展隨時代推移而時有變化,宗族的類型也有所差異,而唐宋之際又被學者認為是中國宗族發展的一個重大轉捩點,是故,宋代宗族史特別受研究者的重視,加上豐富的相關材料相繼整理出版,及研究群體的倡導,使得八○年代以來,宋代宗族史研究相關論文、專著在中文世界如雨後春筍。宋史前輩對宗族史研究的回顧論文為數不少,3但這些論文多屬介紹性質,本文企圖對宗族史研究發展做一簡要回顧外,更將深入分析,以圖釐清二十年來研究者努力的成果,並發掘其中不足。研究宋代宗族首先要面臨的重要課題是宗族定義為何?宗族、家族與家庭在定義、實質上有何歧異?不過學界對這一課題的討論意見非常分歧,杜正勝曾以《儀禮.喪服經傳》界定此三概念:家庭「主要是父己子三代,最廣可以推到同出於祖父的人口」,「大功以外至緦服共曾高之祖而不共財」則是家族,「五服以外的同姓雖共遠祖,3茲列出以供參考:王善軍,〈近年古代封建宗族制度研究管窺〉,《中國史研究動態》,3(北京,1991),頁9-14。王玉波,〈從啟動到重建──中國家庭、家族史研究概述〉,《大陸雜誌》,86:1(臺北,1993),頁3-9。徐揚杰,〈中國家族史研究的歷史與現狀〉,《中國史研究動態》,6(北京,1994),頁1-7。朱瑞熙,〈大陸「宋代家族與社會」研究的回顧〉,《大陸雜誌》,90:2(臺北,1995),頁36-48。常建華,〈二十世紀的中國宗族研究〉,《歷史研究》,5(北京,1999),頁140-173。王善軍,〈二十世紀後二十年宋代社會史綜述〉,《宋史研究通訊》,1(保定,2000),頁1-13。吳雅婷,〈回顧一九八○年以來宋代的基層社會研究──中文論著的討論〉,《中國史學》,12(東京,2002),頁65-93。128郭恩秀新史學十六卷一期疏遠無服」僅能稱為宗族。4王善軍則主張宗族是「以父系世系聯繫起來的同一男性祖先的所有後代,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自然形成的血緣團體」。5若就英國人類學家弗里德曼(MauriceFreedman,1920-1975)所主張的Lineage(具共同財產的單系繼嗣團體)6來理解宗族也未必得當,宋代是近世宗族類型的萌芽時期,族田、族產非為當時多數宗族所具,而以明清為觀察樣本所發展出來的人類學之宗族理論,未必適用於宋代宗族。另外,弗里德曼的理論因強調功能性,而忽略宗族成員世系關係,對此,美國學者傅列德(MortonFried,1923-1986)提出可證明的世系關係才是宗族的基本要件。7西方學界於此一爭議有諸多討論,8臺灣學者也有所回應:認為族產與系譜對了解漢人宗族皆不可或缺。9上述學者所提的定義,杜正勝的服制說對於以「宗法」為組織原理的「宗族」,在界定範圍方面應是相當合適。但在實際運作情形方面,則各家說法似乎無法對宗族、家族做更細緻的區分,且忽略箇中變形。回到古代4杜正勝,〈傳統家族試論〉(上),《大陸雜誌》,65:2(臺北,1982),頁59。該文後修改為:〈傳統家族結構的典型〉,可參見:杜正勝編,《古代社會與國家》(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頁784。5王善軍,《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石家莊:河北教育,2000),頁1。6MauriceFreedman,ChineseLineageandSociety:FukienandKuangtung(NewYork:HumanitiesPress,1966).7MortonFried,“ClansandLineages:HowtoTellThemApartandWhy-WithSpecialDeferencetoChineseSociety,”BulletinoftheInstituteofEthnology,29(1970),pp.11-36.8相關討論可參考:錢杭,〈漢人宗族的範疇討論〉,《中國宗族制度新探》(香港:中華書局,1994),頁24-65。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頁3-18。9陳其南、莊英章,〈現階段中國社會結構研究的檢討:臺灣研究的一些啟示〉,收入於:楊國樞、文崇一主編,《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的中國化》(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乙種,1982),頁281-310。八○年代以來宋代宗族史中文論著研究回顧129中國典籍的「宗族」、「家族」,模稜兩可的使用情形使語彙更加模糊不清。如就本文蒐羅的論著來看,其中所謂的宗族、家族實際組成情形又各有不同:單純的父系概念無法解釋宋代宗族社會的發展,許多宗族的延續是透過母族、妻族,如日本學者遠藤隆俊所說,宗族是「關係網般柔軟而有彈性的組織,因血緣關係而相互關連」、「個人與個人,家族與家族間連結的關係網」。10家族則為部分學者所主張是一實際生存的共同體,也是「同居共財的理想表現,為家屬現存與產業未來而運作」。11那麼,區分宗族與家族的關鍵,是否就在於宋代的漢人親屬組織究竟是同居共財,還是異財別居?以這些論著所述及之宗族個案為研究對象,仔細區辨其所指涉宗族、家族形式,或更能釐清事實。關於同居共財、異財別居之區別問題,中國大陸學者徐揚杰曾專文對宋以後宗族制度形成、組織結構、形態,作全面性的論述,強調建祠堂、置族田及修家譜是近代家族制度的主要特點,並且將宋代宗族初步以同居共財、別籍異財區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聚族而居的家族組織,二為累世同居的大家族。12柳立言則在〈從趙鼎『家訓筆錄』看南宋浙東的一個士大夫家族〉一文中提出兩種家族型態:一是共組家族,族人共同居住、共同生產、平均擁有、平均消費;二是聚族而居,族人雖不斷別籍異財,成為法律上獨立的單位,但仍世代聚居。10遠藤隆俊,〈宋代的士大夫與家族、宗族〉,《中國社會歷史評論》,1(天津,2004),頁10。11陳奕麟,〈由「土著觀點」探討漢人親屬關係和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81(臺北,1996),頁9-10。12徐揚杰,〈宋明以來的封建家族制度述論〉,《中國社會科學》,4(北京,1980),頁99-122。該文爾後結合其他相關研究擴充為《中國家族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宋明家族制度史論》(北京:中華書局,1995),可供瞭解宗族發展概況。130郭恩秀新史學十六卷一期文中尚以趙氏為例,指出同居共財與聚族而居並非絕然對立,在考慮到家族發展情況下,其間有一轉變過程。13更細究同居共財的部分,學界也有不同的意見:漆俠(1923-2001)指出同居共財的「浦陽鄭氏」為宋元具典型意義之大族,表現了歷史與時代的特徵。14張邦煒則以鹽泉蘇氏為例提出:「宋代家族的主要型態不是累世聚居、同居共炊,而是別籍異財」。15柳立言更進一步釐清所謂的「共財」,並非後世所以為之共產,而是指少部分財產作共同使用。16王善軍也指出「士大夫完全聚居共財的現象,已是極其少見」。17顯示,研究者對宋代宗族是否同居共財仍有歧見。再者,同居共財是否有助於宗族延續?許懷林研究陸九淵家族時指出,雖共財聚居,但允許私房小財,私房經濟的發展成為宗族瓦解的主因。18對此,筆者將本文中所提及的四十多個宋代親屬組織進行類型區13柳立言,〈從趙鼎『家訓筆錄』看南宋浙東的一個士大夫家族〉,《第二屆國際華學研究會議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1992),頁376-382。14漆俠,〈宋元時期浦陽鄭氏家族之研究〉,《劉子健博士頌壽紀念宋史研究論集》(東京:同朋舍,1989),頁196-210。15張邦煒,〈宋代鹽泉蘇氏剖析〉,《新史學》,5:1(臺北,1994.3),頁52。16柳立言,〈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謂「共財」〉,《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5:2(臺北,1994),頁253-305。文中認為有志舉業的家庭必須建立一定的經濟基礎。17王善軍,〈宋代真定韓氏家族研究〉,《新史學》,8:4(臺北,1997.12),頁113-142。18許懷林,〈陸九淵家族及其家規述評〉,《江西師範大學學報》,2(南昌,1989),頁45-51。另外,許懷林,〈財產共有制家族的形成與演變:以宋代江州義門陳氏、撫州義門陸氏為例〉,《大陸雜誌》,97:2-4(臺北,1998),頁33-48、43-48、39-48。則對同居共財對宗族延續的影響有更深入討論。八○年代以來宋代宗族史中文論著研究回顧131分,試圖分為四種類型:1、同居共財;2、異財別居仍聚居(聚族而居);3、部分共財(設有族產);4、散居各地。但是,除了部份材料豐富,如:德安陳氏、金谿陸氏、浦江鄭氏、莆田方氏……等親屬組織之外,多半因缺乏族譜,相關資料多僅限於某一房的四至五代,企圖釐清其異財別居與否,實際上具有相當困難。目前受限於材料,研究者多半將某一代的某人與其直系、非直系後裔全部收攏於